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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中伦文德国际知识产权观察-2021年4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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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重拳出击,阿里巴巴被罚182亿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阿里巴巴4月10日发布公告称: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21年4月10日

 

文德短评: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竞争的环境。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限定了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处以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是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


快手推音乐版权政策,头部歌曲单首收益将达数十万元

3月22日,短视频直播平台快手公布了完整的音乐版权政策,并首次对外明确了直播间场景的音乐版权结算标准。这套版权规则之下,只要音乐片段在快手平台(包括短视频和直播间)上被使用,快手将按照规则向音乐版权方付费。

对版权方来说,相比之前,快手此次完整音乐版权政策之中,新增了词、曲版权的单独结算以及独立音乐人结算通道。除了常规的对录音作品版权方付费,词曲版权方将单独按量结算,同时表现好的词曲方还将得到激励。除了音乐公司,独立音乐人的作品也可以享受版权收益。版权方对于歌曲的授权,并不需要提供独家授权。对于优质的版权方,快手将提供预付金。

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3日

 

文德短评:

长期以来,直播间和短视频背景音乐的版权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在短视频行业发展早期,包括音乐公司独立音乐人在内的音乐版权方,多是将短视频平台作为歌曲宣发的一个渠道,帮助歌曲扩大影响力。但是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崛起,“背景音乐”背后的音乐版权方并没有被分享应有的版权收益。

今年六月一日即将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中,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场景被纳入监管视野,直播间音乐的使用场景也将有相应规范,版权方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正确利用音乐版权,合理分配报酬,能更好地保障数字音乐产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上海知产法院依法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8日

 

文德短评:

一般商标只能在获得注册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因其独创性和重要性而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被”变身吊坠, “大嘴猴”忙维权

提起卡通形象“大嘴猴”,很多人并不陌生,其形象经授权已广泛应用于服装、玩具、书包等商品上。然而,一家首饰公司却因生产销售“大嘴猴”形象的饰品吊坠惹上了官司。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周金生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嘴猴”形象立体造型黄金吊坠侵犯了宏联公司就“大嘴猴”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3万元,驳回了周金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涉案“大嘴猴”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案涉及是否应将二维图片著作权保护范围拓展至三维立体造型这一焦点问题,该判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21年4月2日

 

文德短评:

著作权的保护边界应局限于平面还是应扩大至立体造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不仅包括平面的复制,也包括立体的复制,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国际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做法,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本身就是复制权中“复制行为”类型的一种。如果认为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的立体作品不是复制品,则将大大削弱我国对美术作品的保护,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


上海知产法院发布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保障上海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4月13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至2020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5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6.2%,结案850件,案件收案和结案整体呈上涨趋势。从案件类型看,受理的仿冒、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684件、136件,占比达72%、14.3%。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交织;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高;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

发布会还通报了12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荣联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荣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罗迈思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正大公司、陈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21年4月15日

 

文德短评:

从白皮书的发布可见,近年来,上海知产法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取得了新进展。发挥典型案件示范的引领作用,促进了法律完善和适法统一等。


泡泡玛特告若态侵权被驳回

4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泡泡玛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控侵权产品为“Chocat巧克喵战!女神”系列盲盒,一套共有12个玩偶,每个玩偶的差别仅在于头饰和服饰,外包装盒上印有的品牌商和制造商的名称均为被告。

巧克喵玩偶与茉莉玩偶相比主要区别点在于面部五官以及发型:巧克喵玩偶的眼睛眼角较尖,而茉莉玩偶的眼睛相对而言更大更圆,且两者眼圈内的虹膜和瞳孔设计、眼圈勾勒方式、上睫毛和下睫毛的具体设计、是否带有痣等均有所不同;

巧克喵玩偶的嘴唇微张呈O形,嘴角两端水平,而茉莉玩偶的嘴唇闭紧,上嘴唇向外撅起,两侧嘴角下沉;

两者虽都是齐刘海波波头造型,但巧克喵玩偶的刘海有两处分岔,发梢末端垂直,而茉莉玩偶的刘海处没有豁口,且发梢末端有层次向上翻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部五官、发型以及服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因此,“巧克喵”系列产品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故驳回泡泡玛特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0日

 

文德短评: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的作出是在保护专利、杜绝抄袭和鼓励创新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文创行业中,既要打击抄袭、蹭设计等不良行为,但也不能矫枉过正,从而消弭了行业的创新势力。同时,文创领域的新兴企业也应在推出产品前,做好充足的专利布局,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刷脸”入园纠纷案,二审宣判!

2021年4月9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2019年4月27日,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本案纠纷。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来源:知识产权家

发表日期:2021年4月9日

 

文德短评: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换上两百万的新 logo 后,小米申请注册近 90 个新商标

在上个月的小米春季发布会上,小米正式宣布启用由原研哉耗时三年设计的新LOGO,耗资两百万。之后有众多网友调侃,新LOGO似乎仅仅是简单的由方变圆,雷军是不是被设计师骗了。

雷军于6日在小米直播间回应网友对小米新LOGO的吐槽时表示,一个成熟的品牌,做LOGO只能小改。他表示,换LOGO只能小改,看起来是简单的由方变圆,但字体、间距、色号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另外小米还有了字母LOGO。

企查查 App 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申请注册近90个“xiaomi”字样及小米新LOGO图案类型的商标,国际分类包含科学仪器、手工器械、通讯服务、广告销售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商标申请中。

来源:知识产权家

发布日期:2021年4月7日

 

文德短评:

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不得随意修改商标的元素。小米公司原先的商标都是以方形图形注册的,即商标法只能保护方形图形的商标,而不保护变圆图形的logo。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显然,如果企业需要修改商标,或在原有的商标上进行修改,都是需要重新进行商标注册的。 因此,小米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新logo,将新logo也重新注册了商标。


短视频模板也受法律保护!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新闻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文德短评: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共享”视频会员账号是否合法?

M公司未经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许可,在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有偿提供某影片的“共享会员”服务。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涉案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优酷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M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来源:京法网事

发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

 

文德短评:

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判断非同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可从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进行认定。关于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根据个案,可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可责性、不当夺取交易机会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经营者在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时,不应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国家洁净能源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落户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依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申请建设的国家洁净能源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该中心成为辽宁省首个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http://www.nipso.cn/onews.asp?id=52315

 

文德短评:

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大连市此前为洁净能源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制定了专利导航、专利运营、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全链条。

  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洁净能源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迅速,知识产权运营额度连续三年超过3000万元。中心的正式获批,将进一步提升大连市城市品质,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东北亚地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添砖加瓦。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欧阳俊、陈功、宁宁、刘昭、韩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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