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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下午,“首届中欧班列法治论坛”线上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主办方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协办方为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还承担了包括草拟问题单、大数据检索、专项研究等相关准备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物流界、海事海商实务界、学术界等20余名专家代表都积极参与讨论,对有关中欧班列国际铁路提单业务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博士为此次研讨会做开幕致辞,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业务发展处副处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齐骥担任开幕式主持人。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仲裁员张文广担任会议主持人。
林律师首先简单介绍了中欧班列的运行情况,从2011年至今,中欧班列已运行十年之久,始终保持运量增长和安全稳定畅通运行,承接了大量由海运、空运转移的出境货运业务,截至2020年底,中欧班列累计开行三万列。
基于如此庞大的运量,其中的涉及到的法律纠纷也是复杂多样,通过多数据库及网页检索“中欧班列”相关关键字及具体运输线路(例如“渝新欧”、“合新欧”、“长安号”等),共检索出相关纠纷29起,主要案件类型为民商事和刑事案件,民商事等案件占比约为90%,刑事案件约占比10%。
基于以上检索成果,林律师表示随着中欧班列数量不断上升,相关纠纷可能会有一定滞后性,在2021年或者可预期的未来,涉中欧班列的法律纠纷可能会有直线性上升的趋势,所以围绕此主题的案例和相关法律研究是有必要性的,同时也会为未来的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此外,林律师还针对“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之缘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这一说法,在我国有相当长的历史,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根深蒂固的,该说法也在有关海商法的教科书里经常出现。追溯到“物权凭证”这一词的起源,一般认为出自于英文“Document of Title”,但是该术语是否应当被译为“物权凭证”是有待商榷的,学界对此持有的观点也并不统一。在李海老师25年前发表过的一篇《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论著中,李海老师曾提到无论是从英文翻译成中文的文义解释,还是从英国专家学者对 “Document of Title”概念的解读来看,“Document of Title”均无“物权凭证”这一含义,特别是没有“物权”之义,而更多是“权利凭证”的象征。在与李海老师的一次对话中,李海老师曾提到过,“Document of Title”这一说法缘起于1924年《海牙规则》英文版本Article 1(b)项下对运输合同的表述,但是原文版本为法文,英文版本为翻译版,在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了偏差。据此,林律师对1924年《海牙规则》的法文原文进行了相关查阅。在1924《海牙规则》法文版本中,并无“Document of Title”与之相对应直译的表述,同时,和英文“title”一词较为相近的法文单词为“titre”,但含义也不完全一致。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下,“title”和“titre”有“凭证”或“权利凭证”的意思,但未特指“物权凭证”或“债权凭证”。根据权威法文法律辞典《Vocabulaire Juridique - Gérard Cornu》关于“titre”的含义解释比较适用于《海牙规则》的是其第2种含义:证明法律行为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书面文件;中文也可以说是“凭证”的意思,但如果为其加上“物权”的含义,未免有些画蛇添足。另外,“物权凭证”在法文中有专门词汇,“Titre de Propriété”,英文中对应的词汇为 “Title of Property”;但遗憾的是在《海牙规则》中并未出现此类英文表述。如果仅就《海牙规则》法文文本进行中文直译,是不会出现“物权凭证”这一说法的。
最后,林律师对于“Document of Title”这一术语的含义作出如下总结:无论是用“物权凭证”或用其他法律词汇来诠释“Document of Title”的含义,都不妨碍铁路提单国际项下的可转让性,也不会妨碍其类似“仓单”的融资功能,涉中欧班列新型业务的产生也会给未来的立法、法律实务的操作中间寻找更多的创新。
本次活动历时将近五个小时,在本次研讨会上专题发言的各位专家学者和会谈嘉宾也都各抒己见,观点鲜明且具有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中欧班列国际铁路提单领域现行的研究前沿和水平。本次研讨会内容丰富,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并再次对论坛的组织者和主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