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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单证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与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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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英文名称CHINARAILWAY Express,缩写CR express)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班期和全程运行时刻开行,运行中国与欧洲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集装箱等的铁路国际联运列车,是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工具。

2020年的新冠疫情带来众多影响,由于国际物流运力不足导致的全球供应链断裂就是其中之一。与全球多地出现的交通中断不同的是,中欧班列在疫情期间呈现出逆势增长的态势。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公布数据,2020年上半年,中欧班列开行数量大幅增长,累计开行5122列,同比增长36%;其中,6月份开行1169列,创历史新高。从具体运输量来看,海关总署在近期关于2020年上半年进出口情况的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中欧班列运输量快速增长,上半年监管中欧班列运输进出口货物510.5万吨,同比增长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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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欧班列沿线差异化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推进,我国与欧洲及沿线国家物流需求旺盛,贸易通道和贸易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为中欧班列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对中欧班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一方面是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进国际铁路货运制度创新;而解决中欧班列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健全制度创新的现实需求。

1、法律制度和体系差异

中欧班列途经的亚欧国家,涉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三大法系,还受印度法、佛教法、前苏联法、欧盟法、WTO法等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制度和体系极其复杂多元。各国法律理念、法律分类和术语、法律表现形式、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很大,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是针对以跨国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的国际陆路交通,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往往缺乏统一的运输标准和规则,存在分割化、条块化、碎片化的障碍和问题,导致法律衔接难度大。

由于地缘政治的影响,国际铁路货运领域长期处于两大公约并存的状态: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由铁路合作组织(OSJD)管理,1951年由部分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我国于1954年加入该协定,其成员国主要是前苏联国家和亚洲国家,现有成员国25个;

-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则由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管理,在《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成员国主要包括欧洲各国及部分西亚、西北非国家,现有成员国49个,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目前,有12个国家【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共和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同时加入了《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两大体系在连带责任、费用清算、交货条件等主要条款方面,存在很多差异。比如,铁路承运人的交货责任在不同体系下就有显著区别。当前国际联运机制没有形成统一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国与国之间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存在难度。

2、多边条约导致铁路技术标准不同

目前中欧班列所经国家执行的铁路技术标准不同,其中轨距标准不同导致列车接驳困难。中国和欧洲铁轨道宽为1435mm,但前苏联地区修建的是1520mm轨距的宽轨铁路。俄罗斯等国一直保持中亚地区1520mm的宽轨铁路,并组织中亚各国签署了《1520mm 铁路合作统一原则声明》《关于在1520空间发展物流潜力和多功能运输工艺的宣言》等多边条约,从法律上排斥了其他国家借助铁路增强对中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力。

3、法律法规影响通关效率

目前中欧班列所经国家执行的铁路技术标准不同,其中轨距标准不同导致列车接驳困难。中国和欧洲铁轨道宽为1435mm,但前苏联地区修建的是1520mm轨距的宽轨铁路。俄罗斯等国一直保持中亚地区1520mm的宽轨铁路,并组织中亚各国签署了《1520mm 铁路合作统一原则声明》《关于在1520空间发展物流潜力和多功能运输工艺的宣言》等多边条约,从法律上排斥了其他国家借助铁路增强对中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力。


二 、中欧班列所涉单证问题

单证问题是国际铁路货运中最难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铁路单证制度一体化,短期之内是难以全面实现的。但探索单证创新的解决办法,对中欧班列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推动“一带一路”不断前进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

1. 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以目的地收货人作记名抬头,一式两份的单证。运单正本,随货物同行,到目的地交收货人作为提货通知;运单副本,交托运人作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也被称为“铁路货票”。

1.1 《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的运单规则

以《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为基础,国际铁路货运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铁路运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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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国际货协》成员国,从国内出发站办理的国际联运业务大部分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实现全程“一票到底”。但随近年来中欧班列的迅猛发展,增加了许多非《国际货协》成员的目的地,运输路径突破了《国际货协》覆盖区域,因此不得不中途变换运单或启用新型运单,运单“一票到底”优势不再突出。

1.2 《国际货协》运单和《国际货约》运单的叠加方式

目前,铁路从《国际货协》成员国出发到《国际货约》成员国的标的国,国际联运主要采取《国际货协》运单叠加《国际货约》运单的方式。先在《国际货协》成员国的始发站按照《国际货协》标准来填制运单,货物到达《国际货约》成员国站点后,《国际货协》运单终止使用,重新办理《国际货约》标准的运单直至最终到达站。这种办理方式需要途中重新制单,不仅降低运输效率,而且增加了录入出错的概率,并导致争议风险上升。

1.3 《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的统一运单

针对《国际货协》运单和《国际货约》运单叠加方式存在的问题,国家铁路局在2019年根据铁路合作组织运输法专门委员会有关决议,公布了《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推出《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简称“统一运单”,是适用《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成员国间联运中运输合同缔结的文件。在《国际货协》区域内,按《国际货协》规则办理;在《国际货约》区域内,按《国际货约》规则办理。

“统一运单”实现了跨规则区域的“一票到底”,减少了手续环节,提高了单证流转效率。但是现有“统一运单”填写内容复杂,需要同时使用中文、俄文、德文(或英文、法文等)语言文字,并且使用“统一运单”需要获得沿途各国和到达国铁路部门的一致同意,商定过程漫长,增加了发运前的准备工作,影响使用便利性。

2. 铁路提单

2.1 铁路提单制度的探索

铁路提单上会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被认为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补充。

基于铁路运单存在的问题,诸如运单格式不统一、运单信息化程度不高、运单权属复杂不便索赔、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运单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等,中欧班列在解决铁路运输单证问题上展开了积极探索,创新了铁路提单制度。

2017年4月,四川自贸试验区签发了国内首张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提单,该提单由成都国际陆港运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锦江支行合作,采用多式联运提单作物权质押信用证结算的方式。2017年12月,重庆自贸试验区企业开立了全球首份凭铁路提单议付的跟单信用证,打破了国际贸易领域只有海运提单而没有陆运提单的传统格局,也改变了国际陆上贸易的融资方式,为从事国际陆上贸易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找到了解决方案。201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2019年7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上提出了《中国关于联合国贸法会就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建议》,建议创设适用于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的统一“提单”,得到许多与会国家认同。

对比海运提单,其规则已发展为一套成熟高效、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中国在国际陆上贸易中引入铁路提单制度,把以海运提单为核心的海上贸易规则移植到国际陆上贸易规则之中,一方面有利于加快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海运提单与铁路提单的海陆单证规则对接,促进“一带”与“一路”贸易规则的互联互通。

铁路提单突破了铁路运单“非货权凭证”的局限性,建立了新的单证交易模式,主要具有如下极大优势:

-  铁路提单所记载事项可视为货物本身,承运人必须见单放货、按单放货,可以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促进国际陆路贸易的简便快捷化;

-  借助跟单信用证的信用保障机制和单证审核机制,出口商和进口商均可在与己方银行的交易中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证”,铁路提单代表货物,钱货两讫得以实现,提高国际陆路贸易的安全性; 

-  进出口双方可将铁路提单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以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贸易融资成本,同时银行也能以铁路提单为基础开展信用证、托收、进口押汇等金融业务,推进国际陆路贸易结算融资的高效性。

2.2 铁路提单制度的实践

铁路提单在国际铁路货运实践中仍面临着种种限制。理论上可能采用的模式有两种:双轨模式和叠加模式。

1) 双轨模式:将铁路运单用于短途国际铁路货运, 因为运输时间较短,一般不会途经分属于《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也较少存在货物转手交易或者利用单证融资的需求。理论上可将铁路提单用于联运途径多国、货运途中需要对在途货物进行转手交易、存在贸易融资结算需求的情形。双轨模式的优势,在于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可以单独使用,互不干扰,互为补充,能够满足国际陆上贸易的多样化需求。

2) 叠加模式:在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下,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现阶段只能采取同时使用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叠加模式。在叠加模式中,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之间存在一定潜在矛盾:一方面,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对相同事项所作记载不一致时,容易出现争议;另一方面,铁路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体现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排他控制权,承运人必须见单放货、按单放货,但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铁路运单,记载的发货人、收货人被赋予变更收货人、运输目的地、停运、转运货物等货物控制权,当铁路运单所记载的发货人、收货人与铁路提单的持有人同时向承运人主张对该货物的债权或物权时,承运人将难以办理。因此,必须在现有国际铁路货运规则和实践基础上进行协调,消除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之间潜在冲突,才能实现两者的叠加运作。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可以探索的做法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把货运代理人(即铁路提单的签发人)与铁路运单的发货人设置为同一人,包括:

-  货运代理人按照运输合同向托运人签发铁路提单;

-  铁路提单签发人即货运代理人,同时作为铁路运单的发货人,收货人则可以是铁路提单签发人的分支机构或其签约代理机构;

-  实际发货人从铁路提单签发人处取得铁路提单,转交给实际收货人或信用证兑付行;

-  实际收货人或其他合法的铁路提单持有人凭铁路提单前往铁路提单签发人的分支机构或其签约代理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  铁路提单签发人的分支机构或其签约代理机构收回铁路提单正本,向实际收货人或合法的铁路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来看,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概念。但根据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可以是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单据;同时根据《民法典》“权利质权”的规定,提单可以出质。可见,未来制作铁路提单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将有法律依据并利于保护中国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中欧班列横跨亚欧大陆,可能途经《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的不同成员国。《国际货协》规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而《国际货约》规定只能在被告铁路所属国管辖法院提起,除非在国家间协议或在授权该铁路使用的其他文件中另有规定。

在两条约共同缔约国境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哪一条约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能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应依据运单中的记载来确定适用的规则。因此,在铁路运单中提前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将有利于争议解决。

从前瞻性来看,对于创新的铁路提单制度内所发生的争议,对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应当允许各方约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并推广国际仲裁的争议解决办法。从保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在不与国际公约冲突的前提下,在铁路提单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和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并选择有密切联系的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如中国始发的班列选择运输起运地的法院,或CIETAC仲裁等。


四 、结语

在中欧班列沿线国家合作过程中,已经出现法律纠纷问题。由于每个沿途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目前就中欧班列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无统一的机构和法律可循,国与国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博弈。

突破现有国际公约限制,由中国牵头提出一个更加包容性和实用的国际规范,突出中欧班列的合同自治性和多边共赢性,才能为中国主导的中欧班列在“一带一路”中越走越远提供支持。


参考资料

1. 杨临萍:《“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创新机制》,载自《中国法学》,2019年06期,第66-85。

2. 宋焕政,黄磊碧:《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欧班列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自《2019中国交通投融资年会暨首届上市公司峰会论文集》,2019年6月。

3. 黄力华,帅馨:《中欧班列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之法律瑕疵分析》,载自《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0(03)期,第66-71页。

4. 陈晨,徐静:《中欧班列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载自《现代交通技术》,2019年第16期,第1-7页。

5. 李魁梅,黎妮:《中欧班列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自《全国流通经济》,2019年第17期,第28-29页。

6. 史学敏:《“一带一路”倡议下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之法律规范解读》,载自《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03期,第57-66页。

7. 韩驹:《中欧班列的发展为我国铁路货运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载自《铁道建筑技术》,2019年第05期,第154-157页。

8. 孙彬:《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对策的研究》,载自《铁道运输与经济》,2016年第38(04)期,第68-72页。

9. 胡从旭:《“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欧班列问题与对策》,载自《物流工程与管理》,201年第41(09)期,第24-25页。

10. 国内法律规范:《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中欧班列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11. 国际条约与公约:《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国际铁路运输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作者介绍

林威 主任律师

E-mail:linwei@zlwd.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副董事长;

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

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

国际贸易救济、争议解决等业务。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专家调解员。

工作语言:普通话、法语、英语。

孙淘 高级合伙人律师

E-mail:suntao@zlwd.com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法国工商会(华南)特别顾问;

武汉仲裁委仲裁员;

长沙仲裁委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仲裁员;

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业务领域:

跨境投资与并购、跨境重整与破产、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

曾先后就职于ADAMAS律师事务所、

LPA-CGR 律师事务所。

工作语言:普通话、法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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