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全国首家:国际组织仲裁机构落地上海并实质化运作
10月20日,第十七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开幕。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在论坛开幕式上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下简称“WIPO仲调上海中心”)落地并实质化运作有关情况。
WIPO仲调上海中心是经司法部批复同意,由市司法局登记设立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也是首家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业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调解业务,主要包括:(一)案件受理、听证、调解、开庭审理、裁决等活动;(二)业务咨询、指引等活动;(三)业务研讨、培训、交流、推广等活动。
WIPO仲调上海中心的成立,对于我国仲裁业务对外开放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上海致力于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和最佳范例。
深圳获国家层面支持!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支持深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方案》第15项中明确:支持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在首批授权事项中,明确“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方案》首次提出“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新颖概念,同时明确将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的重担交付给深圳特区。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北京正式成立
作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之一,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由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法律服务机构发起,旨在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从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多元化服务。
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在当日举行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成立大会上表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日益密切,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各国工商界对法律风险预防和争端解决提出更高要求。该组织落地后将独立运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提供新选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庭未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应予撤销
相关法条: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案情:
2017年5月27日,潘颖颐与许绮雯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组建公司,并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7年8月28日公司成立后,双方因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分担产生争议,许绮雯因此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9年5月2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许绮雯的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7639号仲裁裁决,裁决书中未对潘颖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回应。潘颖颐因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前述仲裁裁决。本案【(2020)粤01民特18号】的核心争议为:仲裁庭未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该仲裁是否应予撤销。
法院观点:
根据潘颖颐所提意见以及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其在首次开庭前已书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形式、时间均符合《仲裁规则》规定,但仲裁庭并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亦未在裁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应属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院裁定如下: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7639号仲裁裁决。该裁定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涉前后两次仲裁属于“同一纠纷”,在后作出的仲裁应予撤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情:
湖北第二建设公司与荆楚理工学院于2013年6月28日就荆楚理工学院住房建设项目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人工费是否应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计价文件进行计价发生争议。湖北第二建设公司因此于2016年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荆裁[2018]44号仲裁裁决:湖北第二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湖北第二建设公司于2019年取得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再次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荆门仲裁委员会认为鉴定意见书为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计价文件计算。此次审理不属于重复仲裁,并作出了荆裁[2019]713号裁决,支持湖北第二建设公司要求荆楚理工学院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荆楚理工学院认为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9]713号裁决构成重复仲裁,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2020)鄂08民特10号】的核心争议为:荆裁[2019]713号裁决是否是重复仲裁,是否应予撤销。
法院观点:
(1) 荆门仲裁委员会就同一纠纷再次进行仲裁,该情形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荆楚理工学院主张案涉仲裁属于重复仲裁应予以撤销的理由成立;
(2) 前后仲裁均发生于工程竣工后,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人工费计算是否适用湖北省的行政规定,而非工程验收是否已经完成,因此“后一项仲裁发生时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量可以确定”不属于新事实;
(3) 荆裁﹝2019﹞713号裁决书于2020年5月8日向荆楚理工学院送达,荆楚理工学院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综上,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裁定撤销荆裁[2019]713号裁决,并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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