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EDPB发布最新指南以应对新冠疫苗研发中的数据处理问题
2020年4月21日,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在Covid-19疫情下基于科学和卫生研究中的数据处理指南03/2020》,以应对在疫苗研发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数据处理问题。由于新冠疫情在全球大爆发,导致疫苗研发刻不容缓。但是由于GDPR对于个人健康数据的保护,可能会导致无法共享感染病人的相关健康数据,进而影响疫苗研发进度。EDPB认识到疫苗研发工作所面临的紧急性和挑战性,也发现研发人员获得的个人健康数据并非直接来自于权利人,存在法律风险。而此次《指南》适时澄清了很多关键性问题,如:在疫情期间处理健康数据的法律基础、权利人在此期间的权利、如何合法的与欧盟外研究机构共享这些数据等等。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官网:edpb.europa.eu
文德短评:
目前正处在全球疫情的高峰,疫苗研发刻不容缓,但由于GDPR中将个人健康数据列为“敏感数据”,对其采取了最高的保护措施,因此有可能阻碍全球合作疫苗研发工作。EDPB的最新《指南》给出了明确指引,在不减损“敏感数据”保护级别的情况下,建议研究人员依据GDPR第9(2)(j)和第6(1)(e)“出于公众利益的行为”、第6(1)(f)“基于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第9(2)(i)“基于公共卫生理由而保护公众利益”等条款。另外在对第三国数据传输上也做出了相应的指引。EDPB的此次《指南》发布对于欧洲和全球的疫苗研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EDPB发布更新版05/2020指南
2020年5月13日,EDPB发布更新版《有关网络使用者“同意”的指南05/2020》,取代了2018年4月发布的《指南》中的第29条。更新版指南最重要的修改在于:(1)强调了不允许网络提供商设置“cookie walls”,即,不允许网络提供商强迫用户提供个人数据,否则不提供相应的服务;(2)在使用网络时,用户“滚动”鼠标,或“滑动屏幕”等类似操作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同意”行为。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官网:edpb.europa.eu
文德短评:
该更新《指南》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中国未来的互联网规范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有指导意义。目前,在中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还广泛存在强制要求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否则则退出服务,关闭APP的行为。这种行为无疑是给网络服务设立了一个“墙”,如果不同意提交个人数据则无法享用服务,而EDPB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这种行为不被允许。其次,某些网络服务商在页面或者APP中设置“滑动”、“滚动”视为同意,诱导用户在不经意中提交个人数据,这也被更新版《指南》明确认定为“无效”
“茶”红是非多,喜茶VS喜茶兄弟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一审审结了这起“喜茶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作出的宣告无效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兄弟”,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中文“喜茶”,诉争商标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诉争商标在“喜茶”后增加“兄弟”二字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殊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鉴于梁某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若允许涉案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梁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日期:05-11
文德短评:
一些品牌走红后通常会面临“近似商标”的烦恼,使用类别相似或相同的近似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消费,造成混淆,本案中“奶茶兄弟”属于比较明显的攀附行为。为了维护企业的经营和形象,应提高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的注册、维护及日常商标监测工作,对涉嫌侵权或攀附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4月发布的商标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这也体现了在商标领域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效率以及保护合法商标权利的决心。
“听音识剧”引发版权诉讼
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箫明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具有“听音识剧”功能,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据介绍,“听音识剧”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侵犯原告版权,故诉至法院。上海箫明公司辩称,其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其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提供“听音识剧”功能,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是以每分钟为单位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并将剪辑后的片段上传至服务器中,被告通过网络用户播放的声音,利用涉案APP中识别技术,从服务器中抓取并播放对应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发布于其APP中不同栏目的功能,供他人浏览观看。具体到第一种行为,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仅提供1分钟的片段,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0-05-12
文德短评:
本案明确了将他人的作品进行剪辑并进行分段播放的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识别影视作品后向客户提供播放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权,但仅仅通过客户提供的片段进行识别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国际知名音乐识别软件Shazam已在市场运营多年,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以及多轮投融资,故仅仅针对识别音乐这一行为,国际社会及司法并没有当然得认为这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但识别音乐份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所提供的衍生服务,十分容易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才是其主要的侵权行为基础所在。虽然被告主张其创新需求应得到鼓励,但是所有的创新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尤其涉及到他人的版权利益的新商业模式或产品,我们建议相关产品的设计者应与版权所有人沟通,以取得授权或免责,在做好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再将产品做好推向市场,否则无论是产品还是企业未来的发展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侠客岛”商标纠纷,涉事公司申请注册了千余件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不同类别的千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在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在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注册商标以营利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0-05-12
文德短评:
恶意囤积资源无论在哪个时代都属于应当被谴责的负面行为,但此类行为屡见不鲜,因此针对此类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管制。商标是稀缺资源,“以使用为目的”才是申请商标的正确出发点,但是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恶意囤积商标、抢注商标,阻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的申请注册商标流程,并通过将囤积的商标溢价转让给使用人谋取非法利益,该类行为已存在产业链,并有个人及公司以此为业。本案中知产法院结合了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历史商标注册情况以及使用情况,综合判断其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最终对于其恶意撒网式的注册商标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
京东因“多快好省”被诉商标侵权
原告向法院诉称,其经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和诉讼。京东公司及关联公司晶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多快好省”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中的“多快好省”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词汇,字面含义为数量多、速度快、质量好、成本省,公众可以在该含义上使用该词汇。京东公司与晶东公司将“多快好省”与自身的商标标识“JD.COM 京东”结合使用,意在表达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品质。“多快好省”属于描述性使用,未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故不构成对多快好省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原告多快好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绝对地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他人将注册商标中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标志用于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等,而非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构成正当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如本案中的“多快好省”标志,其固有含义为“数量多,速度快、质量好、成本省”,可以直接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品质。京东公司在使用“多快好省”的同时,均与自身的商标标识“JD.COM 京东”结合使用,且突出使用了自身商标标识。京东公司的使用行为系出于善意、使用方式合理、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日期:2020-05-08
文德短评:
在注册商标时,若商标名称过于简洁通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涉及到该类商标名称的可能性就非常的高,所以此类通俗商标名称的所有者应当保持一定的容忍义务,且一般情况下他人在日常生活中根据商标名称的本义进行使用也并不会造成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如“苹果”、“小米”等品牌,不可能因为其商标的属性而影响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表达,本案“多快好省”亦是一种语言的表达,如本案法院之裁判:“当以商品质量、功能作为注册商标名与仅用于描述商品质量、功能,而非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内容发生重合时,后者构成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京东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在明显位置有标注自身的商标,而所谓“多快好省”是对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形容,并不是误导公众或使他人对商标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相反的对于“多快好省”此类的纯形容词组成的商标是否应当被允许注册为商标,还应进一步的探讨。
“微信支付”与“微信”属于不同服务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服务的经营主体,其将微信软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包括微信支付等众多功能,微信服务中的微信支付服务由腾讯公司的关联公司财付通公司在运营。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类别上的“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2016年,原告的微信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时,被告北京中欣安泰公司将“微信”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组织收款、金融服务、借款卡服务、电子转账”等服务类别上,有效期为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北京中欣安泰公司和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向用户提供微信支付服务时使用微信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向执法机关请求救济。原告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将被告北京中欣安泰公司和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被告的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并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向用户提供的线上、线下微信支付时使用微信或微信支付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向用户提供的微信服务中的微信支付服务,与被告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被告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05-09
文德短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何谓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有明确规定,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其中的核心点。本案中,因原被告所涉及的服务类别不同、性质不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B站VS优酷,“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通过授权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幻电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幻电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驳回优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幻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赔过高,其属平台性质,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幻电公司主办并经营涉案app,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3个视频为连续播放的该期节目的全部内容,且每个视频的播放时间较长,用户上传的名称与节目内容的主要部分相近。据此,可以推定,幻电公司应属于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之情形,幻电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正确,应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赔偿和合理费用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优酷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幻电公司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05-15
文德短评:
本案中B站所主张的“避风港”原则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该原则需要符合“不明知(不应知)、通知、移除”这三个要点。本案的焦点在于B站是否是与“明知”或“应知”,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属于可推定为“明知”的范畴故构成侵权。“避风港”原则本是对善意运营商的一种保护,而不应被滥用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实践中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也日益严格。
课堂讲学内容受著作权保护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公开讲授的英语课程构成口述作品,胡某在其发表论文中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复制权,判决胡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杨某诉称,其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进行教学设计,制作了专用教学课件,并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讲授了“A Friend-Making Machine”课程(下称涉案课程)。该课程主要授课方式是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引导式提问、设置阅读任务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逐步帮助学生预测故事发展、理解词意,最终深层理解文章内涵。2018年8月,胡某发表的《在绘本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实践》一文(下称涉案论文),从“读前环节”“读中环节”“读后环节”三个角度整理和描述杨某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课程的完整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授课内容等,侵犯了其对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胡某辩称,涉案论文系其听了涉案课程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阐述论点并最终撰写成论文,该论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课程中师生交流的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课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绘本文章为基础素材,通过课堂现场讲授的方式,以个性化的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理解学科内容,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口述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课程整体作为杨某的口述作品应获得着作权法保护,其中贯穿于课堂教学、体现课程特点、引导学生领会教学目标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杨某结合其个人授课经验并为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作的精心设计,亦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关于胡某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之抗辩,因“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应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涉案论文所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内容是杨某结合授课绘本精心设计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属于口述作品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表达的核心,亦是贯穿完整作品的主线部分。涉案论文基本能还原杨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内容,明显超出了适当性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胡某未经许可原样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内容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04-09
文德短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有一项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中包含了“必要性”和“适当性”两个条件,即引用他人作品是因为受到作品的性质和目的限制,并且被使用部分占原作比例不应过高、非完全是原作的核心部分,本案中侵权的人适用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性”和“适当性”的限度,故法院认定其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咖啡厅菜单用“摩卡”被告商标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玛俪琳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是否为正当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案中,二被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的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第一,“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第二,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案中,二玛俪琳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二玛俪琳公司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三,二玛俪琳公司在其咖啡厅门头、菜单首页、咖啡杯身上均以显着的方式明确标明了其店铺名称,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亦不会误认为二玛俪琳公司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日期:2020年5月14日
文德短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的“摩卡”商标就属于此范畴,此类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希望通过商标所包含的相关业务通用名称、以提高知名度及网络搜索率,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然而此类商家若在后期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禁止他人使用此类通识商标,则违反了法律允许此类商标存在的本义,商标名称的通识化是一把双刃剑,商家不可只享受此类商标所带来的红利,而妄想通过司法限制、影响他人日常生活的语言文字使用。
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案
“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洛旗公司认为其自2017年3月开始推广“茶颜观色”品牌,2018年8月经受让取得注册商标“茶颜观色”、“茶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等,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茶颜悦色”公司则认为,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茶、糕点、咖啡、茶饮料等,虽门店设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为到店排队购买茶饮料的消费者提供便利,门店工作人员既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亦不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茶馆性质服务,与“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其商标标识被使用在门头、店内装饰、员工服饰等处,虽不限于商品本身,但目的在于标识茶饮料的来源,并未超过核定使用的范围。“茶颜悦色”于2013年12月开始使用,经不断推广宣传,消费市场日益扩大,品牌知名度日益提高,已被众多消费者熟知,已经成为长沙、湖南乃至全国颇有名气的“网红”奶茶,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较弱。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综上,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日期: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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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如今已成为大家的“续命”饮料,奶茶品牌之间的竞争也是愈演愈烈。这次的案件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红奶茶店的名气来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而并不是真正认为自己被侵权,故法院认为“茶颜观色”的主观恶意明显。市面上争相效仿的奶茶品牌之间一定会有或多或少的抄袭因素存在,包括商标、品牌概念、图案和文案等。很多“山寨”奶茶利用“正牌”奶茶的名气混淆消费者,属于不道德的盈利行为。今后此类侵权案件会有上涨趋势,从此次案件的受关注度也可以看出,消费者在注重奶茶味道的同时,也会力挺“正牌”奶茶,保护其知识产权。
Katy Perry著作权争议案刚获胜诉,原告Marcus Grey上诉至第九巡回法庭
说唱歌手马库斯格雷和两名合作者于去年指控凯蒂佩里在其2013年的热门单曲《Dark Horse》中抄袭他的歌曲《Joyful Noise》,2019年7月一审判决凯蒂佩里侵犯著作权并需赔偿280万美元。然而2020年3月16日,加州中心地区法院推翻一审判决。马库斯现已正式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原告指出,凯蒂的歌曲中有8个音符的固定音节抄袭了他的歌曲。法院二审认为,虽然著作原创性的门槛一般较低,并且认可《Dark Horse》中确实未经许可使用了《Joyful Noise》中的元素,但由于一些常见的音节在流行音乐中经常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如果不是有大部分音节都相似,单独的音节并不能得到保护。法院分析了《Joyful Noise》中被指抄袭部分,认为它们都不够独特或原创,不应受到原创保护。
鉴于流行音乐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某些常见的节拍、模式和主题,法院推翻陪审团裁决可能对流行音乐艺术家创造了更多的喘息空间,使他们能够继续使用流行音乐中常见的音乐元素。
来源: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dark-horse-victory-katy-perry-central-district-california-overturns-28m-copyright?amp
https://completemusicupdate.com/article/joyful-noise-rapper-takes-katy-perry-song-theft-case-to-the-ninth-circuit-appeals-court/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7日
文德短评:
国内外歌曲抄袭一直是热点话题,包括前段时间火遍全国的《野狼disco》被指抄袭一段被上传到外网的节奏,因对网站购买节奏条款的理解不同,该段节奏的作曲家认为《野狼disco》的走红并盈利属于侵犯其权利。歌曲抄袭不仅对歌曲本身带来负面影响,更会对歌手今后的发展不利。然而著作权以及版权保护在艺术领域一直在创作自由以及保护原创之间难以平衡。一方面,社会因为需要鼓励更多的创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借鉴其他作品的合理合法性;另一方面,抄袭作品往往会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所以著作权法等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在如何界定抄袭这一点上从法律实践中汲取更多经验。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出首份“云游戏”诉讼禁令
4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云平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某云公司应立即在“某惠云电脑”删除《英雄联盟》游戏的全部,立即停止借助《英雄联盟》游戏宣传、推广、介绍 “某惠云电脑”。该禁令也是国内首例“云游戏”案禁令。
腾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某云平台未经授权将游戏《英雄联盟》的美术作品及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实时传输给不特定用户,并借助《英雄联盟》游戏进行宣传、推广、介绍涉案云平台等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诉讼过程中,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某云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云平台内《英雄联盟》游戏的全部内容和运行数据,并停止借助《英雄联盟》游戏宣传、推广、介绍涉案云平台;被申请人某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平台APP的下载服务。
经审查,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授权材料显示,其享有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及其游戏元素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某云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某惠云电脑”云平台界面向游戏用户展示《英雄联盟》游戏的相关美术作品,并通过云平台提供《英雄联盟》游戏,使任何游戏用户均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出操作指令获取相应的游戏动态画面,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涉嫌侵犯《英雄联盟》游戏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英雄联盟》曾获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云公司在明知《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其仅可为非商业目的使用腾讯游戏服务,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预装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并用于商业目的。同时,某云公司借助《英雄联盟》游戏宣传、推广、介绍涉案平台的行为,可能会使公众混淆其与腾讯公司的关系,涉嫌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使侵权后果迅速扩大,对腾讯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在腾讯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某云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云平台内《英雄联盟》游戏的全部内容,并停止借助《英雄联盟》游戏宣传、推广、介绍涉案云平台。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20-04-20
文德短评:
作为国内首例“云游戏”案禁令,该禁令具有重大意义,意味国家对于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在实践操作中更进一步。对于游戏平台来说,一旦其著作权受到侵害,将会在短时间内蒙受巨大损失。而一些企图走捷径获利的公司来说,不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结晶,未经允许进行使用,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可取的行为。
广东首届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要来了!精彩抢先看
搭建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新品牌,广东想到了一项新玩法,搭载直播热潮,将知识产权服务送进了网络直播间,让这项精于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也能以新的流行形式,走入大众视野。
6月3日,广东首届广东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开幕在即。本届直播节由广东省华南知识产权文化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联合主办,同时得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家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领域的行业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积极响应,将持续至6月5日。
一场新、奇、趣的知识产权服务直播节呼之欲出,当知识产权服务进入大众视野,能够带来哪些益处?
据悉,本届直播节以推介知识产权服务为主旨,通过搭建直播交流平台,让知识产权服务得到充分的推介,促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与各类创新主体需求对接,让好的IP得到优质的服务。同时,让一个个强大IP背后的代理、诉讼和专项服务为大家所熟知,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全社会重视。
这场直播节打算怎么玩?有哪些精彩看点?
据主办方介绍,首届直播节将推出主会场、分会场、专场活动等多场直播。主会场设置专利服务、版权服务、商标及地理标志服务、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四个主题专场,分会场将由企业、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自主开展直播。
据了解,在各场直播活动中,将设置知识产权产品展示环节,届时将推出多个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的新品、精品、优品。每个专场将遴选多家知名优质的服务机构,推荐相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套餐。直播过程中将送出“王牌五折折扣卡”、“金牌八折折扣卡”、“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申请、版权公证保管等单件免费卡”、知识产权服务现金券等服务礼包。
南方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5-22
文德短评:
广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措施一直走在全国前列,随着直播行业在公众之间的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直播推广商品、宣传产品等花样营销层出不穷,令群众对直播热情持续高涨,政府结合当下社会热点实际,通过直播这种亲民方式,将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版权、商标、综合等领域根据其各自特点分门别类地融入直播中,调动全民学习的积极性,既有利于普通群众以自己熟悉的渠道获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知识、服务项目等得到更广泛全面的了解。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风险无处不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并不局限于学校课堂或是专题讲座,只有与时俱进、与社会热点时事结合,才能最大的发挥法律的作用,得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进而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奇虎360、哈尔滨工业大学等33家中国公司及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文德短评:
美国商务部5月22日宣布,将33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针对奇虎360、哈尔滨工业大学等24家中国公司及实体,美方给出的原因为“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军事行动相关”(“Ties to WMD and Military Activities”)。针对另外9家中国公司及实体,美方给出的原因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Human Rights Abuses in the Xinjiang Uighur Autonomous Region”)。
依照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第744.11(b)条的规定:“根据特定的、明确的事实,(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以下 简称“BIS”))有理由相信,某一实体已参与,正在参与或有重大风险将参与或从事与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背道而驰的活动,则(BIS)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该实体以及代表该实体行为的实体加入实体清单。”该条例中有一项对于“美国最低含量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出口管制产品设定了4种最低含量标准:(1)不设最低含量标准的物项,以高性能计算机为代表;(2)特定加密物项;(3)10%最低含量;(4)25%最低含量。也就是说,美国和美国以外的任何实体,在与“实体清单”中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限制领域内进行交易时,只要符合上述4种最低含量标准的情形下,都会成为被管制对象。
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机构,美国商务部在审查出口许可证申请时,都会采取“推定拒绝” (Presumption of Denial)的许可审查政策。同时,出口商与清单实体的交易,一般也不能适用许可证例外。换言之,“实体清单”是一份对美贸易的“黑名单”,名单内实体与美方开展贸易活动将面临重重困难。
美国的“实体清单”与其对华战略政策紧密相关。自贸易战以来,美国多次将“实体清单”作为打压中国的手段。仅在2019年,美方就分别于5月、8月、10月将中国百余家单位加入“实体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仍保有被移出清单的可能,但可能需要付出高昂代价。例如,在多方努力下,中兴通讯在2017年3月29日曾被移出“实体清单”,代价是认罚8.92亿美元罚款,可惜好景不长,2018年4月16日,美方宣布对中兴通讯重启“实体清单”。
中伦文德案例精选
中伦文德助力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律宣传活动
2020年4月26日是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邀请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律宣传活动。在中伦文德陈文董事长、执委会甄庆贵律师和朱登凯律师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伦文德刑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晓亮律师的亲力指导下,由中伦文德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许波律师牵头,中伦文德刑事法研究院、中伦文德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编制了《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册》,为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案例短评: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册》主要包含六部分内容:一、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民商事部分;二、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部分;三、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四、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五、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六、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该宣传手册图文并茂、内容丰富,旨在助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和民商事法律风险。中央电视台一套晚间新闻、内蒙古自治区电视台对本次宣传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此次“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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