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ICC关于旨在减轻新冠疫情对仲裁影响的可能措施的指引》发布
2020年4月9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颁布了《ICC关于旨在减轻COVID-19大流行病影响的可能措施的指引》(以下称“《指引》”)。该指引并不具有强制性,旨在于为当事方、仲裁代理人和仲裁庭提供有关可能考虑采取的以减轻新冠疫情对ICC仲裁的不利影响的措施。该指引包括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了与新冠疫情有关的仲裁迟延,并且建议文件和通知的送达在网上进行,以及采取在线方式在网上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指引》在文件共享平台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推荐,但是提请各方注意加强保密工作。
帕劳成为《纽约公约》第163个成员国
帕劳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63个缔约国。本公约自2020年6月29日起对帕劳生效。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信息显示,帕劳在加入《纽约公约》时进行了如下声明:
本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同时本公约仅适用于根据本国法被视为商业性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分歧,无论这种法律关系是否为合同关系。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发布2019年仲裁业务报告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于2020年4月24日发布了其2019年年度仲裁业务报告。
从案件数量上来说,SHIAC在2019年受理仲裁案件1520起,同比增长420件,增幅达到35.96%;审结案件1229件,同比增加399件,增幅为48%;案件争议金额总计人民币309.45亿元,同比增长人民币107亿元,增幅为53.33%;个案平均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均创历史新高。
SHIAC2019年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大陆之外,有134个主体参与了2019年的案件。除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外,当事人来源排名前三的国家/地区分别是日本(8人/次)、韩国和新加坡(均为6人/次)、美国、英国和维尔京群岛(均为5人/次)。
在SHIAC2019年受理的案件中,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是金融类、货物买卖和国际贸易类、公司股权和投资经营类,案件数量分别是533件、323件和209件,占比分别达到35%、21%和13%。
从2019年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要素的约定显示出日益专业化的特点。在其中16起案件中,当事人将英文约定为工作语言;在其中12起案件中,当事人将中文和英文约定为工作语言;在其中73起案件中,当事人对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方式进行了特别约定;在其中的4起案件中,当事人对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国籍进行了特别约定。
中国与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决定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
3月27日,中国、欧盟和其他十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联合发表部长声明,决定在世贸组织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简称“MPIA”)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临时机制,以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停摆的困局。而当地时间4月15日,欧洲理事会也正式批准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
上诉机构作为WTO专门审理上诉案件的常设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争端解决包括四个步骤:磋商、专家组裁定、上诉机构判决和执行裁决,其中上诉机构法官共七个席位,审理案件所需法官数量最低为三个。自2017年以来,由于美国一直以上诉机构侵犯成员国主权为由,不断行使否决权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甄选程序,导致上诉机构法官数量无法满足审理案件的最低标准,2019年12月11日开始上诉机构法官仅剩1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正式停摆。
《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得到批准后,成员国将在接下来三个月内设立一个由10名贸易仲裁专家组成的备选池,每次从中抽取三人参与上诉案件的听审,以满足WTO上诉判决的最低要求。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是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临时措施,最终目标仍是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恢复上诉机构正常运转。
中国台湾地区新竹法院认可中国贸仲CIETAC仲裁裁决最新案例
相关法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前二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案情:
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兆元光电”)与捷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捷毅”)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后因设备存有质量问题,兆元光电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就退货退款与赔偿事宜展开协商,捷毅承诺赔偿损失,但迟迟未予实际履行。兆元光电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申请仲裁,贸仲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裁决【(2019)中国贸仲案京裁字第1745号】,裁决捷毅偿付货款113,400美元并赔偿兆元光电损失人民币350,000元。后兆元光电于2020年1月向台湾地区新竹法院提交民事裁定申请,要求法院认可上述仲裁内容。本裁定(109年陆仲许字第 1 号)的核心内容为:贸仲做出的上述仲裁裁决是否应被认可。
法院观点:
(1) 原告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开庭通知合法送达相对人,并经相对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程序合法;
(2) 裁决内容无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
综上,台湾地区新竹法院于2020年 4 月 15 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上述裁决书予以认可。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
标准条款以附件形式附随于报价文件的,其中的仲裁条款构成合同一部分
引用法条: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第1款: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
(a) 确认仲裁庭针对其所做的任一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管辖权。
引用判例:
(1) Mottram Consultants Ltd 诉 Sunley (Bernard) & Sons Ltd [1975年];
(2) Punjab National Bank 诉 de Boinville[1992年];
(3) Narandas-Girdhar and Anr 诉 Bradstock [2016年]
案情:
MPB是一家建筑承包商,该公司参与了位于新英格兰国王法院的一个项目。LGK是该项目钢结构工程的供应商和安装者。在2016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由LGK向MPB供应和安装钢结构工程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前,LGK公司向MPB公司提供了代号为Q17729 Rev A的报价文件,后双方经过多次商谈,LGK公司又提供了代号为Q17729 Rev B的报价文件,并在其中附带了包含标准条款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第11条规定:当争议出现时,首先通过公断(adjudication)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公断解决争议的,再通过仲裁解决。后双方合作失败并出现争议,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公断程序。前两个公断程序是由LGK提起的,而第三个公断程序是由MPB提起的——援引的正是LGK提供的上述第11条规定。随后MPB在第三个公断程序中得到支持,因此LGK针对第三个公断的结果提起仲裁,而MPB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员认定,上述第11条已经被纳入合同文件中,构成了关于仲裁的约定,因此仲裁庭对争议内容具有管辖权,同时推翻了公断结果,支持了LGK的仲裁请求。MPB不服,依照1996《仲裁法》第67条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技术和建设法庭提起撤裁申请,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员的管辖权认定。本案【[2020] EWHC 90 (TCC)】的争议交点为:是否应当按照仲裁员所认定的那样,依据上述第11条内容赋予仲裁员管辖权;是否应当适用“已接受者不得推翻”的原则(the doctrine of approbation and reprobation)。
法院观点:
(1) 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报价文件是由被告连同其自身的合同条款一起提供给原告的。报价文件的前四页中列出的工程范围和价格应当同被告提交的附件一起理解才能完整体现被告在报价文件中的意思表达。而附件包含了前述第11条中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因此仲裁员确实具有管辖权;
(2) 原告依照前述第11条规定参与了案涉项目其他公断的解决并且获利,却在本项仲裁中对仲裁约定提出异议,该行为与先前行为不相一致,应当适用已接受者不得推翻的原则(the doctrine of approbation and reprobation);
(3) 若现在允许原告推翻其之前的对第11条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则被告寻求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争议这一过程中的时间和开支都会被浪费掉。在这种情况下,让原告可以推翻其原先依赖的第11条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不公正的。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 鄧澍焙 段庆喜 王莺 李宇明 郭泠泠 刘灏 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