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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与日期: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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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判定雇主不对雇员故意泄露数据行为承担责任

2020年4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著名连锁超市Morrisons不对其前雇员Andrew Skelton故意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Skelton是Morrisons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他在工作中负责将公司员工的信息(包括工资数据)发送给外部审计机构。然而Skelton出于个人原因将这些数据发到网上,导致公司员工个人数据泄露。事发后,Morrisons公司5500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中,Morrisons公司均败诉。

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法官论述了做出判决的原因,法官认为Skelton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closely connected)。法院指出,雇员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是代表其雇主行事,还是纯粹出于个人原因,这与确定是否产生替代责任有关。 如果雇员由于“私人恩怨”(personal vendetta)行事,雇主通常不承担替代责任。


文德短评:

该判决在欧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尤其在企业界受到了一致好评。该判决澄清了当雇员在工作中从事了违法行为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如果雇员的违法行为与其工作内容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则雇主不承担替代责任。英国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将“密切关系”的范围设定的十分严格,如该案中Skelton的工作内容实际是包含“个人数据收集”、“工资数据保存”、“对外发送工资数据”的,只是在对外发送时雇员故意泄露了数据,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仍然不承担替代责任。这无疑是对欧盟内公司在数据保护责任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爱尔兰高等法院判定在纪律处分中使用安全监控录像个人数据保护法

2020年2月1日,爱尔兰高等法院在Doolin诉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案中做出判决,认定DPC在处理Doolin先生投诉其供职的“圣母临终关怀护理院”(OLHCS)侵犯其个人数据权利案中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根据判决书内容,OLHCS在2019年的某一天发现其护理院内出现了侮辱性和冒犯性的涂鸦。为了查清是谁喷绘了这些涂鸦,护理院在报警后根据警察的建议查看了安全监控摄像头的记录。监控显示是Doolin先生制作了这些涂鸦,随后护理院根据视频监控的内容对Doolin先生做出了“轻微的纪律处分”。Doolin先生认为护理院的安全监控摄像头是用于“安全用途”,作用是防止犯罪,而用于对他的纪律处分违反了摄像头设置的最初用途,也没有对该用途向可能被录像的人员进行通知。因此,Doolin先生投诉到DPC,然而DPC做出决定认为护理院的行为不侵犯Doolin的权利。于是Doolin向爱尔兰高等法院起诉DPC决定违法。法院的判词中说到,涉案的摄像头旁的标志、文字说明以及OLHCS的内部说明都提到该摄像头的设置是为了健康用途和防止犯罪行为,尽管在该事件发生后,OLHCS修改了该文件,增加了“纪律处分用途”,但很明显在事发时护理院超出了使用范围使用监控录像,如法院支持这种做法,将在未来对个人数据保护权利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文德短评:

这一案件突出表明了欧盟各成员国法院在个人数据保护上的态度,即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来处理与雇员有关的个人数据,特别是与监控摄像有关的数据。 公司和机构必须审慎考虑用监控摄像头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并确保他们的资料、通知、政策清楚列明这些目的,以及向被收集的个人清楚传达这些目的。一旦被证明监控视频被用于与在先目的不同的用途,则有可能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


《诛仙》玩家架设“私服”,被判刑四年罚款1000万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成都高新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架设“私服”侵犯知名网游《诛仙》《笑傲江湖OL》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判决三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从犯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从犯覃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悉,这是四川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元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两款被诉游戏与《诛仙》《笑傲江湖OL》的客户端程序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相应客户端程序链接服务器后运行投射的登录界面与操作模式选择界面相同、运行内容一致,结合客户端程序与服务端程序的对应关系,足以认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服务器端程序、客户端程序均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三被告人架设“私服”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成都高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文德短评:

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是网络游戏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连接构成了完整的游戏,两者都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类型。架设“私服”,即未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私自使用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使用他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维护、运营。“私服”在游戏圈屡见不鲜,原因在于“私服”对于游戏者的自由度较高,且成本较低,可以用非常低的成本获得更理想的游戏体验,很多“私服”架设者本身都是游戏的忠实玩家,初期处于兴趣爱好搭建私服,后期因体验者众多逐步走向盈利模式,该类案件无论搭建“私服”者是否获利都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一旦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影响案件的情节包括: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非法获利的数额、非法经营规模以及受害人损失等。


爱奇艺诉全土豆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终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爱奇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方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爱奇艺公司和全土豆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爱奇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过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全土豆公司上诉称,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之原始权利人的完整授权,涉案作品《昆仑决》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涉案作品《昆仑决》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德短评:

国内视频网站的版权意识日益增强,各大主流网站近年都在采购版权上花费了巨资,并且不少节目是由网站自主投资并独占著作权,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因竞争对手的盗播所引发的侵权诉讼也日益增多。此类的案件的著作权权属一般没有特别大的争议,但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及举证一直存在较大难度,本案中的《昆仑决》是一档格斗节目,观众群体较为小众,这也是本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25万元的原因之一。尽管爱奇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的赔偿责任明显过轻,但法院以爱奇艺公司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全土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由,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等因素,最终维持了原判。一般而言,赔偿责任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著作权本身的价值、取得授权的价格、可能产生的商业利益及损失等等因素相关,以上因素的证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赔偿责任受限的原因之一。


“七匹狼”与“饿狼传说”之争有果

近日,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饿狼传说”商标权撤销纠纷案落下帷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经过对诉争商标使用证据一一核实、查验与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第5156694号“饿狼传说WOLF STORY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自2009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中国商标网显示,2011年至2017年,初雨公司在第3类、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饿狼传说”字样的商标。

2012年7月13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初雨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广告宣传,虽然广告费发票的出票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但根据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显示广告时间涵盖了指定期间。综合初雨公司的全部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是,初雨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他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七匹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初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对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虽然初雨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系原件,但证据所证的涉案行为实属商标权人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结论,法院予以指正。


文德短评: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并产生经济价值,若已注册的商标长期不使用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未能创造经济价值,并且切断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由于注册商标的排他性,商标闲置将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同时也会造成商标管理机构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法院认定“象征性”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对于推动商标的合理化使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5.899万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5.784万件)跃升至第一位,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中,中国迅速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长期以来,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亚洲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现已在全部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占半数以上。”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

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数据再创新高。2019年,全球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为26.5800万件,增长率为5.2%,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为6.4400万件,增长率为5.7%,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为2.1807万件,增长率为10.4%。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中国(5.899万件)、美国(5.784万件)、日本(5.266万件)、德国(1.9353万件)和韩国(1.9085万件);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量排前五位的国家为:美国(1.0087万件)、德国(7700件)、中国(6339件)、法国(4437件)和瑞士(3729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为:德国(4487件)、韩国(2736件)、瑞士(2178件)、意大利(1994件)和荷兰(1376件)。

此外,数据显示,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人的分类,中国企业和高校的表现十分抢眼。2019年,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排名前十的企业申请人中包括4家中国企业。在高校方面,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国际专利申请蝉联第一,清华大学(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有5所来自美国,4所来自中国,1所来自韩国。


文德短评:

数量第一固然可喜,但这一庞大总数中的商标质量如何,价值几何,人均数量多少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国产品和技术的国际化,离不开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群体的一种相互保护及互利行为。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的与日俱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卓越成绩,同时也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管理水平在不断提升,将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世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川名山集中力量保护“蒙顶山茶”品牌

近日,春茶陆续上市,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开展“春雷行动2020”与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集中力量对“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和其他茶叶品牌企业进行检查,切实做好“蒙顶山茶”品牌保护工作。

据了解,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茶业协会对“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逐户走访,积极开展“蒙顶山茶”品牌保护的指导和宣传,进行现场指导60余次,发放“蒙顶山茶”宣传材料120余份,并建立了微信群进行实时交流指导。通过现场走访,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7家企业办理了“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延展;检查企业商标210个及1450多种“蒙顶山茶”品牌包装,对产品包装有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涉嫌假冒他人商标、傍名牌等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纠正,对企业在包装标识标签中易出现问题的商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商、出品商以及产品宣传用语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使用行为40余起。

截至目前,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处4起侵犯“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对锦绣、雅峰茶业等4家企业未经“蒙顶山茶”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印制、使用“蒙顶山茶”标识销售茶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扣擅自印制使用的各类含“蒙顶山茶”标识标签2718版、共计1.5057万枚,包装盒10类、共计1000余盒。下一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保持对“蒙顶山茶”包装乱象持续整治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行为,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文德短评:

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及保护模式进行了明确,加强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使得相关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更为专业且明确,也正是该办法的出台,使得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和其他茶叶品牌企业的指导、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可依,进一步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价值并有助于推动当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探索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研发的最佳方案

近日,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全面步入正常轨道。回顾过去几个月的战“疫”历程,这样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不断推进的局面来之不易。我国科研人员在前期没有特效药可用的状况下,以救治需求为导向,筛选出中药“三药三方”等一批具有明显疗效的药物,不断完善诊疗方案,众多医药企业提前复工复产、供应疫情防治药物,患者治愈率从初期的14%提升到93%,成为抗击疫情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助力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业务骨干对相关专利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分析,陆续形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利信息研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用中药专利信息研报》等报告,为科研人员研发从专利角度给出方向建议。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开放专利数据库,为研发检索提供便利。众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免费为研发人员开展相关咨询,积极输出着知识产权“能量”。


文德短评:

全球疫情日益严峻,相信并发展医学、科学是抗疫的最佳甚至唯一的途径,而如何在法律上对涉及抗疫的医学、科学成果提供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持也是最近司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国内外的法律针对现阶段的特殊情况能否打破壁垒通力合作,都是现阶段需要研究并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出具的报告体现了国家职能机构对我国的抗疫事业的支持,指引并保护了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智慧成果,体现了全民抗疫的精神。


中韩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合作

4月9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韩国特许厅厅长朴原住9日举行视频会议,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专利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系列会议延期、深化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意见。

申长雨表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抗疫形势十分严峻。此时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保持中韩两局间的高层交流,体现中韩双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真诚愿望,希望中韩双方加强在专利信息方面的合作,共同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更多贡献。

为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和企业复工复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业务骨干,围绕化学药、中药、生物药、疫苗、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和医用口罩等关键领域,开发上线专利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多份专利信息分析报告,收到良好效果。

朴原住表示,自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韩中两国保持密切合作,互相提供口罩、药品等医疗物资,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韩国特许厅近期开设应对新冠肺炎专利信息导航网站,向用户提供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最新发明和潜在治疗方法,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希望双方在专利信息分享等方面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为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有力支撑。


文德短评:

在疫情迅速蔓延全球的大背景下,地理位置邻近的中韩两国携手展开了积极的应对互助工作。双方除在防疫物资层面有着友好共济的互助合作,在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信息保护层面亦有紧密良好沟通协作。众所周知,合作才是未来发展的正确道路,我国与世界各国通过共同研究病毒、共享最新医学成果并将防疫抗疫关键要求和措施及时在国家层面规则化、制度化,共同探寻对世界有益的最佳防疫策略和行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与使命感。


N字鞋之争, “New Balance”一审获赔1080万

2020年4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纽巴伦公司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浦东法院表示,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文德短评: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受法律保护一项权益,这与注册商标权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了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商标权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当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在法律上属于请求权竞合情形,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择一进行主张。本案中原告明确了其主张的法律基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涉案的侵权行为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抗辩理由,只要被告在后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可以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涉案标识虽系是注册商标,但是被告作为同行业专业从业者,在明知 “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近似标识,该类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的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侵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点在于,因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且经营范围较大,产生的不良影响十分深远,故本案浦东法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之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 中伦文德案例精选 -

中伦文德代理德国雪华铃电器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在最高院获得胜诉

中伦文德前海分所周力思律师团队代理德国著名电器品牌雪华铃(SEVERIN)公司诉张某某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争议PCT国际专利申请权属于雪华铃公司。该案历经三年,在一审二审均由中伦文德代理且取得胜诉。中伦文德前海分所承办律师团队为周力思律师、吴紫菱律师、欧阳俊实习律师。

 

案例短评:

该案具有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典型特点,但又具有一定的难度。离职员工被发现在职期间曾经申请PCT国际专利,案件的焦点在于:PCT国际专利的内容是否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相关、员工是否利用公司物质技术资源形成该专利等。另外,该案系争专利为无基础专利的PCT国际专利(直接申请的PCT),因此在案件后续的执行上也颇具难度。


中伦文德陈禄堂律师代理客户赢得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胜诉判决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禄堂律师代理客户沈阳新智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源医疗),在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医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获得再审胜诉判决。

2014年6月23日,拜耳医药以新智源医疗及其在北京的经销商为被告,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10月16日,新智源医疗向专利复审委提交申请宣告涉案“注射器信息的编码和检测”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2015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6992号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2015年12月,新智源医疗不服该决定书,依法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拜耳医药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第26992号审查决定书,改判全部无效。

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拜耳医药胜诉。但由于新智源医疗已提起行政诉讼,而该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民事诉讼则依法中止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2016年11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51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269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撤销审查决定;同时要求专利复审委就新智源医疗对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即新智源医疗一审胜诉。

2016年12月21日,第三人拜耳医药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51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被诉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7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89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511号行政判决书;并驳回新智源医疗的诉讼请求。即新智源医疗二审败诉。

2017年9月22日,新智源医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72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再1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新智源医疗再审胜诉。

 

案例短评:

本案专利所涉产品为医疗领域CT所使用的高压注射器针筒,为媒介性质医用产品。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专利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类高压注射器针筒在价格上存在巨大差异,但二者所实现的效果却相差无几,而使用国产针筒还可以大幅降低CT成本。

 因此,本案沈阳新智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胜诉后,专利复审委应当就新智源医疗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重新审查、作出决定,若专利复审委作出认定该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书,今后新智源医疗及国内多家大型医疗用品企业均可以继续生产制造销售该产品,对我国的整个医疗行业的发展将产生较为有利的影响。


本文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吴紫菱、欧阳俊、陈功、宁宁

刊载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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