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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的工作部署,便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编制了《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该指引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五大部分,涵盖相关政务服务的各个方面。2023年3月3日公布的《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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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立足于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内容覆盖专利、商标等各方面,对优化相关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办法明确了备案网点的定义、作用、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还对网点建设、保障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资源和资金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 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鼓励各网点间,以及网点和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和资源分享,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 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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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旨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不仅规范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与管理,还促进了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与利用,为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到 2027 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系统,严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更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授权确权更加优质高效,快速协同保护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增强,保护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到 2035 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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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发展和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该方案为构建更加全面系统、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旨在通过加强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环节,实现知识产权的严格、协同、精准、高效和智慧保护,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共5章27条,由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和附则五部分组成,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总则部分,《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等单位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的行为。同时,根据《条例》,有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审查标准部分,《条例》列举了四类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2. 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3.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4. 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条例》在本部分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三种例外情形,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这些例外只在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前提条件下方可适用。
在审查机制方面,《条例》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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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进展。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防止不当干预市场行为。四类具体行为的列举及三种例外情形的设定,既细化了审查标准,又在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条例强调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审查方可出台,并通过抽查和举报机制强化监督,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国知局此次发布的第二版《办事指南》(下称新版指南)在第一版《办事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新增修改内容,并进一步优化了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流程,着重提升服务效率,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透明性和便捷性。具体而言,新版指南在专利部分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内容,主要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三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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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办事指南》的发布彰显了国知局在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和提升服务效率方面的努力。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内容,尤其是针对新药上市许可的规定,体现了对创新药物研发企业权益的重视。这一改进不仅增强了专利保护的力度,也提高了专利权人获得补偿的透明性和便捷性。
与此前2020年的版本相比,修订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办法》基于《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对此前的版本进行了细化。
首先,修订版在定义与资格的认定上更加明确。比如,在第二条中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了扩展,明确了它们是全国及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修订版在第五条中对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团队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制度、基础设施等。
在备案程序上,修订版也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比如,在第九条中明确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并对重要信息变更的报备流程进行了规定,在第十二条中扩展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宣传培训服务等。
同时,修订版也对于网点的服务和保障有了系统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特色服务的内容,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等。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对网点的管理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业务规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训、交流平台搭建等。
最后,修订版明确了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理措施与后果。在修订版第十八条中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终止或撤销备案,并规定了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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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通过细化定义、资格认定、备案程序和服务内容,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明确网点定义和资格条件,确保服务机构具备专业能力和完善设施,增强了服务质量和公信力。详尽的备案程序和服务内容规定,有助于规范网点运作,提升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此外,特色服务内容的增加,体现了对重点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重视,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服务平台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持。对违规行为的明确处理措施,强化了管理和保障,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该报告指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成效显著。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797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其中无条件批准782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件,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同时,法规体系也在逐渐完善,2023年,《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完成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5部反垄断配套规章同时进行更新;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还制定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细化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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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彰显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表明我国在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决心。查处多起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反映出执法力度的加大。完善法规体系,修订和出台多部配套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这些举措不仅增强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共六部分51条。第一部分涵盖程序事项,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第二部分对相关市场界定作出规定,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第三部分对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作出规定;第四部分明确了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第五部分则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发现和查处存在较大困难的横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在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其他协同行为”的四项考量因素及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体而言,《司法解释》提出了四项考量因素中“1+2+4”或者“1+3+4”两种判断方法和证明规则。“1+2+4”证明规则是指只要原告证明经营者存在市场行为一致性和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此时若经营者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成立。而“1+3+4”证明规则是指只要原告证明经营者存在市场行为一致性和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经营者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时,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成立。
《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德短评:
《司法解释》通过详尽的法律框架和明确的规则,极大地增强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详细考量因素和证明规则,为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法律实践中的空白,也体现了我国在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坚定立场,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二是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甘肃省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专利侵权纠纷繁简分流、快速处理等工作机制。三是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四是推进信息和资源共享。加强知识产权律师、仲裁、公证等领域专业能力建设,探索拓宽公益法律服务领域,鼓励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宣传、培训、调解等公益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鉴定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撑。培育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工作。同时,有效发挥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全面推行“一证一次办”,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一次性办理公证,节约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在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文德短评:
《实施意见》展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推进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提升了执法效率。社会共治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推动,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基础和专业能力。同时,注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和律师专业服务的作用,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为创新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7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数字经济仲裁中心于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峰论坛上正式揭牌。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共同建设,将在数据先行区管理服务中心(北投台湖产业园)挂牌运营。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将为企业数据价值的合规实现、数据供需的高效匹配提供支持,专业化处理数据纠纷。为配合支持其运行,北仲还同时成立数据仲裁工作组,负责指导制定数据仲裁规则,为遴选数据仲裁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的建设发展。此外,建设数字经济仲裁中心是推动北京市“两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利用北京市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优势和积累,吸引跨境数据交易争议在北京解决,将我国提出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通过专业机构的裁决进一步推向国际,提升相关规则的国际影响力。
文德短评:
北京仲裁委员会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的成立,是北京市推动“两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前沿地位。作为专业化处理数据纠纷的平台,该中心为企业提供合规实现数据价值和高效匹配数据供需的支持,解决数据经济中的复杂争议。北仲的数据仲裁工作组通过制定规则和遴选仲裁员,为中心的专业化运营提供保障,不仅提升了北京市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吸引力,也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向全球扩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和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三大特点。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体现了三个司法导向,包括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以及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
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公司、扬某药业集团公司与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与壳某(中国)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
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
“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安徽科某信息产业公司与安徽中某科技股份公司垄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
文德短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旨在准确理解《反垄断司法解释》,内容全面且影响广泛。案例涵盖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涉及横向垄断、知识产权行使、行政处罚等多方面问题,体现严格规制垄断、平衡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健全行政与司法衔接的司法导向。通过这些案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规的理解和遵循,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