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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小贴士(二十一)—— “濠镜” 中国澳门

时间与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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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位于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处珠江口西岸,土地面积较小,人口众多,是亚洲人均收入比较高的地区。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截至2021年底,澳门居住人口约68.3万人。澳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言。粤语(广东话)为日常用语,英语在贸易、旅游和商业领域广泛应用。

澳门特区作为一个非主权实体,已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建立起广泛和密切的关系,尤其与欧盟和葡语系国家,更长期保持着直接、友好的关系,这是澳门的优势。

在“一国两制”下,澳门与内地属于两个单独的关税区。同时,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自由流动。在对外签署贸易协定方面,根据《澳门基本法》,经中央政府授权,澳门可以“中国澳门”名义,单独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澳门于1991年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前身)。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在1995年成立时,澳门便成为其创始成员。在澳门特区成立后,澳门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地位没有改变。

此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自2004年正式实施以来,内地与澳门通过CEPA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拓展及深化双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经贸领域的合作。

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21年,内地与澳门货物贸易额为32.9亿美元,同比增长43.5%。其中,内地对澳门出口为32.1亿美元,同比增长43.9%;内地自澳门进口为0.8亿美元,同比增长29.3%。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1年内地对澳门直接投资流量为8.8亿美元。截至2021年底,内地对澳门直接投资存量为112.4亿美元。在建大型工程项目包括: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承包轻轨妈阁站主体建造工程、东北大马路长者公寓设计连建造工程;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澳凼第四条跨海大桥设计连建造工程;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澳门轻轨延伸横琴线项目、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项目;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新城A区B6地段公共设施大楼建造工程等。

随着近年赴澳门寻求投资合作的内地企业不断增多,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大型投资项目不断涌现,本文将梳理澳门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澳门投资的大陆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澳门特区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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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建制的法律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宪制性文件。澳门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如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澳门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法律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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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澳门是一个经济高度开放的市场,是自由港及单独关税区,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

澳门的对外贸易法规主要是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一般原则,以及货物及其他财货或产品运入、运离和经过澳门的一般原则。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更新《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货物表。

外贸经营人于澳门从事任何进出口对外贸易活动均需按《对外贸易法》规范向权限部门申请准照或向海关提交申报单。在澳门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活动分为准照制度与申报单制度两大类。

澳门经济规模不大,但外向度高,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而且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亦是粤港澳大湾区内税率最低的地区之一,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澳门的投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1)优越的地理位置。澳门位于中国经济增长最活跃的广东省西南部,与粤港澳大湾区内海陆空交通连接十分便利。(2)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澳门拥有设施完善的国际机场和货柜码头,以及完备的电讯系统和发展迅速的区域运输网络。(3)稳健的金融系统。澳门可提供银行、保险、退休基金管理等全方位金融服务,以及完善的融资和资金清算系统。截至2022年3月底,澳门银行业国际资产总额达2.3万亿澳门元,资本充足比率达15.1%,不良贷款比率为0.7%。(4)理想的营商环境。澳门商业运作准则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外地与本地投资者成立公司的手续相同。同时,澳门特区政府实施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包括向投资者提供各项税务和财务优惠,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理想投资环境。(5)简单低税制。所得补充税在3%至12%之间;职业税在7%至12%之间。此外,澳门正进行《税务法典》立法工作,计划引入通用的国际税收概念,以便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及确立属地课税原则,吸引外来投资。(6)国际联系。澳门与国际经济联系密切,参与逾120个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旅游组织(UNWTO)等,更与欧盟及葡语国家有着密切联系。

澳门法定货币为澳门元,简称MOP。因澳门元和港元维持一个联系汇率制度(1港元兑换约1.03澳门元),澳门元兑其他货币的汇率紧随港元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澳门元可自由兑换。所有主要货币,如人民币、美元、英镑、日圆等,都可以在银行以市场价与澳门元兑换。

澳门主要货物出口目的地为中国香港、中国大陆、美国、欧盟、越南、新加坡。主要货物进口来源地为欧盟、中国大陆、日本、瑞士、美国、中国香港。主要出口商品有机器设备与零件、珠宝首饰、手表、纺织品及成衣、电子元器件等;主要进口商品有美容化妆及护肤品、智能电话、食物及饮品、成衣及鞋类、手表等。

澳门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澳门,都无限制。根据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澳门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

截至2021年底,澳门共有31家银行,其中11家为本地注册,20家为外地注册,另外还有1家邮政储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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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澳门主管贸易的部门是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其职能是:负责协助行政长官研究、制定及执行有关促进对外贸易、引资、会展业务、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等对外合作方面的经济政策。

外贸经营人于澳门从事任何进出口对外贸易活动均需按《对外贸易法》规范向权限部门申请准照或向海关提交申报单。在澳门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活动分为准照制度与申报单制度两大类。

倘进口或出口载于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进口表/出口表的货物,应当由经第19/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第三-A条所列的权限部门签发进口/出口准照后方可进行报关。

不受上述准照制度监管的其他货物,且其价值超过5000澳门元或不超过5000澳门元但属于价值超过5000澳门元的整体活动的一部分,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有关货物进口、出口或转运时应使用申报单向海关作出申报。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澳门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促进对外贸易、引资、会展业务、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等对外合作方面的经济政策,并执行有利于推动该政策实现的措施。主要服务包括:投资者“一站式”服务、会展竞投及支援“一站式”服务、企业拓展服务、经贸推广服务、投资居留申请服务及经贸资讯咨询等系列服务,为海内外企业和投资者,以及本地中小企创造更为有利的营商和投资环境。通过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者“一站式”服务成立公司费用全免,只需支付成立公司所涉及的法定手续费和税费(主要包括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申请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费、公证手续印花税等)。

在澳门营商投资需符合《民法典》《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4. 风险提示

在澳门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相关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内地企业在澳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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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地区对境外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根据现行的《商法典》,在澳门经营的商业实体分为三种类型: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及经济利益集团。其中,法人商业企业主的种类包括无限公司、一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澳门享有“一国两制”下多项营商优势,商业运作准则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外地与本地投资者成立公司的手续相同,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营商环境。澳门对投资营商普遍不设投资准入限制。然而,对于一些特定商业活动(如工厂、金融公司、餐厅、诊所等),须先具备权限部门发出的许可/准照/牌照,才可投入营运。此外,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的货物进出口活动,以及营商场所的装修工程等营商事项,一般须先取得相关行政程序的准照(如进出口准照、工程准照等)。


🔵 澳门地区对境外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为了吸引和鼓励投资,多年来持续推出鼓励政策向投资者提供多项税务和财务优惠,如《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和《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等。

1. 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

为促进科技创新、建设智慧城市,同时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促进本地产业适度多元,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合资格企业可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1) 不动产财产移转印花税

豁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个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但取得属于居住用途的不动产除外,且每一申请者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

(2)房屋税

有关不动产获豁免5个年度的房屋税。

(3)所得补充税

豁免企业缴纳自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3年内的所得补充税(同时适用于企业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股份持有人的股息)。

(4)职业税

企业聘用从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发展工作的雇员,自获批准起计3年内可享有两倍职业税的免税额。

2.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旨在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尤其为实现产业化发展、技术革新、企业转型、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等目标。

合资格企业以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在澳门进行有助实现本计划宗旨的投资项目时,可获利息或租金补贴,补贴期间最长4年。年补贴率上限、整体计划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总贷款金额/总租金金额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租金金额上限,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3. 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

根据第7/2019号法律《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的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给予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的税务优惠。

(1)印花税

有关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其资本的增加或追加的行为、关于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不动产)、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获豁免印花税;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用途的不动产,获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每一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上限为50万澳门元)。如自取得该不动产后5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须补缴获豁免的税款。

(2)所得补充税

将作为税务费用扣减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3倍;将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的呆帐备用金视为经营费用,可用作税务费用扣减,其最高金额可增至总应收帐款的10%;对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5%的所得补充税税率,并豁免征收其在境外取得并完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所得补充税。有关对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务优惠亦适用于分派予股东之股息。

4. 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

《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旨在对有意为澳门工业作出贡献的投资者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以鼓励透过投资的增加,推动澳门工业的增长及发展,尤其是有关生产效率、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制造,以及其他引致生产活动进步的效果。

税务鼓励的优惠类别1.营业税豁免;2.所得补充税削减50%;3.资产移转印花税减免50%,然而该等不动产须专用于有关工业活动的经营,包括商业、行政及社会服务的设立;4.上款所指资产移转的赠与税减免50%;5.当重组计划旨在将一个或多个工业场所之拥有权转移给仅一个法律实体,资产移转印花税全部豁免;6.市区房屋税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门半岛不超过10年,在离岛不超过20年,且只限专租作工业用途的不动产收益。

5. 企业创新研发资助及产学研配对资助

(1)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

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透过资助本澳企业开展创新研发,营造企业研发氛围,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推动产学研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

(2)企业产学研配对资助计划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发展政策的目标,鼓励企业重视科技研发,支持企业就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通过科技基金“产学研线上配对平台”成功配对的企业给予部分研发成本的资助,以推动成果及解决方案的落地。

6. 中小企业辅助计划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竞争能力,改善整体营商环境,特区政府推出中小企业辅助计划(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并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业:

1.已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

2.工作人员不超过100人;

3.上项所指工作人员须在澳门执行有关工作。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7. 会展业系列支援和鼓励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澳门会展业发展,特区政府通过一系列支援和鼓励措施,对在澳门举办的会展活动给予支持,努力培育和打造澳门品牌会展,支持不同地区之活动主办单位来澳举办会展活动,以及支持澳门会展业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澳门成为举办各类型会展活动的理想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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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澳门投资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澳门设立商业企业的形式如下:

(1)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称个人企业主,亦是旧法所指的独资商人。是一自然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者经营的商业企业。

(2) 法人商业企业主。通常指商业公司,其成员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作为公司组成的资本,共同从事盈利的经济活动,再将盈利分配予股东。法人商业企业主可分为无限公司、一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 经济利益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企业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组成一个经济利益集团,以促进或发展彼此的经济活动、改善或扩展彼此的经济活动成果。

2. 受理机构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供投资一站式服务,专责公证员会提供全套的公证及公司登记的服务。包括:提供澳门行政手续及投资环境咨询服务;委派专人跟进投资计划并协助跟进牌照申请;专责公证员协助在澳成立公司等。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依据澳门法律规定,设立公司需(1)申请公司名称;(2)签订公司章程/契约;(3)商业登记;(4)申报开业。

4. 风险提示

内地企业要对澳门关于外来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聘请专门的秘书公司和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有关申请事宜;按照要求,提前备齐所需文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澳门各类申请文件及公司文书均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


🔵 境外企业在澳门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1. 土地法的规定

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订定管理澳门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下称“国有土地”),尤其是在土地使用及利用方面的权利设定、行使、变更、移转及消灭的法律制度。

此外,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订定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就土地使用和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澳门属于自由经济型社会,外国企业与本地企业在申请土地上有同等的权利。澳门境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及在澳门特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分为公产和私产。属公产土地,可作为专用批给,或以占用准照方式作临时使用或占用,但土地性质须与该使用或占用相符合;属私产土地,可将之拨入公产或予以批给。下列地段,可通过租赁方式批给:

(1) 农用地段;

(2) 都市性地段及具有都市利益的地段。

以租赁方式批给,租赁期应在批示内明确,且不得超过25年。随后的续期,每次不应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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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对境外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外来承包工程公司承揽澳门特区政府项目主要受《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管辖,准入制度请参考第74/99/M号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其中,不设于本地区之投标人若符合第74/99/M号法令第63条规定可参加当地工程项目投标。

2. 禁止领域

澳门特区政府对承包工程项目一般没有禁止进入领域,但以符合特区整体利益及不抵触澳门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

有关对外来公司参加投标的要求和限制,请参考澳门第74/99/M号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

3. 招标方式

订立公共工程承揽合同前,须进行公开招标、预先评定资格之限制招标或无预先评定资格之限制招标;但法律允许直接磋商者,或法律允许免除招标且由有权限实体作出免除招标之决定者,不在此限。

工程招标主要包括政府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对投标标书的评审及批准。

判给承揽之标准为投标书可提供技术上优良施工的最佳保证,并须考虑各项因素,尤其考虑价金、施工期、使用成本、盈利能力、技术价值及特别与公共利益有关之其他因素。

4. 验收规定

工程竣工后,经承揽人请求或定作人主动提议,须立即对工程进行检验,检验须在承揽人协助下由定作人进行,并缮立笔录。

当发现承揽人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造成工程缺陷而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具备接收条件时,定作人须在笔录内详细说明该等缺陷,在其内作出不接收工程声明,说明不接收理由,并通知承揽人在规定期间内作必要更改或修葺。

经检验证实全部或部分工程具备接收条件时,须在笔录内声明该事实,工程内无缺陷的部分视为已获临时接收,自此时起,就已获接收的工作开始计算合同所定的保养期。保养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2年。

保养期届满后,经定作人主动提议或承揽人要求,须对承揽的一切工作再次进行检验。

5. 风险提示

在澳门,承包工程一般涉及以下风险:(1)澳门地区司法制度与大陆地区存在差异,需要熟悉澳门地区司法制度、内地和澳门地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的试点工作经验,才能进一步打破隐性壁垒,推动工程及建设领域发展。(2)澳门地区与国内建筑行业制度相差较大。更贴近国际规范、国际惯例,需要根据澳门地区的市场环境,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调整。(3)澳门地区对公共和私营工程的审判依据有不同认定,需因地制宜,理清合规红线。


🔵 澳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为回应社会诉求及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第8/2020号法律《修改第7/2008号法律

与劳资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公共行政,以及其劳务关系受公职通则规范的企业或实体。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确定或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具期限合同两种。其中,确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的临时需要,尤其属季节性、过渡性或特殊性的临时需要,且仅以满足有关需要所需期间为限的工作;不具确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合同标的所需时间为期限,但两者期限均不得超过2年。

关于解聘雇员,雇员主动解约,应在离职前7天预先通知雇主;雇主主动解约,则应提前15天通知雇员终止工作关系。如雇员/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须在知悉有关事实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有关雇主/雇员。如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雇主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性赔偿;如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则有权获得赔偿,雇主须向服务期超过试用期至10年或以上的雇员支付一项解雇赔偿(按每年年资赔偿7至20天基本报酬)。解雇赔偿的最高限额为雇员月薪的12倍,并以月薪金额不超过21000澳门元计算(另有协议者除外)。

关于工资,为了让雇员获得最基本的工资保障,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第5/2020号法律《雇员的最低工资》,该法律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按照该法律规定,除家务工作雇员及残疾雇员外,所有行业的雇员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而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月薪雇员,每月6656澳门元;周薪雇员,每周1536澳门元;日薪雇员,每日256澳门元;时薪雇员;每小时32澳门元;件工及佣金制计薪的雇员,平均每小时32澳门元。倘雇主没有按该法律规定向相关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即属违法,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名雇员,雇主可能被处以20000澳门元至50000澳门元的罚金。

关于工时和加班,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48小时。根据企业的营运特性,雇主可与雇员协商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出12小时,但须确保雇员每日有连续10小时且总数不少于12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雇主须安排一段不少于连续30分钟的时间让雇员休息,以避免雇员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如雇员在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不获允许自由离开工作地点,则该时间计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雇员如属强制性超时工作,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50%的额外报酬;超时工作如属双方自愿,雇员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正常报酬,以及20%的额外报酬。

关于社保待遇,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层,现时社会保障覆盖面涵盖至全澳居民,让澳门居民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雇主及雇员必须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供款,一般本地雇员(长工)每月供款30澳门元,雇主每月供款60澳门元。

关于女性雇员,受雇超过一年的女性雇员,分娩时有权享受70天的带薪产假,并保留原有的职位。有权享受产假的雇员应在生产后立即享受63天的假期,其余日数可由女性雇员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如诞下死婴、以及婴儿在女性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女性雇员同样可享受产假。如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及根据具适当证明的医生建议,享有至少21天至最多70天的产假。

关于未成年雇员,雇主雇用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向未成年雇员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工作条件,并须特别预防发生妨碍其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发展的任何情况。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劳工事务局听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意见后,方可例外地获允许。未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暑假期间可例外工作。禁止雇主安排未成年人提供家政工作、超时工作、在晚上9时至次日上午7时期间工作,以及在禁止未满18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

关于外地雇员,聘用外地雇员,须遵守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根据《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雇主如需聘用非本地居民在澳门工作,必须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聘用许可申请。如申请获得批准,雇主或其代理人须到治安警察局为受聘的非本地居民申请外地雇员的逗留许可,获发逗留许可后方可在澳门工作。雇主只能安排外地雇员从事“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载明的职位,且外地雇员只能为该认别证上的雇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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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途径

在澳门,如遇上商务纠纷,除诉诸司法机关外,还可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其中,澳门的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商事仲裁服务;不过相较其他成熟国际仲裁地(如:香港、新加坡等)而言,目前尚属发展期。

🔹 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公断裁决公约》

🔹 司法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 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 3 名资深葡籍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

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检察长由澳门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1名资深葡籍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

2. 适用法律

澳门有关适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法例分别是第19/2019号法律《仲裁法》及第36/2019号行政法规《仲裁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制度》。

🔹 仲裁法

为完善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第19/2019号法律《仲裁法》,该法律已于2020年5月4日生效,弥补了以往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将原来的内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合二为一,并引入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规则,使得澳门的仲裁制度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已确定的仲裁裁决具有等同于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原则上,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可以在仲裁裁决前约定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诉。这减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序的机会,符合新《仲裁法》减少法院干预的原则性要求。即当事人双方为了有上诉的机会,通过提前约定,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向其他仲裁庭上诉。当然这一点在实务中的可行性与效果,仍有待实践考验。

🔹 澳门与其它地区的仲裁互认安排

(1)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根据《安排》,澳门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民商事仲裁裁决,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得到认可和执行。

(2)关于澳门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13年1月7日签署。根据《安排》,在澳门或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分别在澳门和香港得到认可和执行。

(3)  《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内地与澳门于2017年12月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简称《CEPA投资协议》)。其中,在投资保护方面,双方共同设立了一套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方案,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投资工作小组协调处理、调解和司法途径等5种形式,为两地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现时为内地投资者在澳门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为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及澳门律师公会调解及调停中心;为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 风险提示

(1)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范围广泛。涉澳诉讼往往不仅仅发生在澳门地区,内地前往澳门地区,尤其是珠海澳门两地交往频繁,澳门居民在珠海生活、就业、购房、投资、消费、申领信用卡等现象很普遍,珠海居民也有到澳门就业、投资等,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民商事纠纷,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此外,还有股权转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股权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票权利确认、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等类型新、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的涉澳案件。

(2)法律适用复杂、涉外案件处理难度大。故在涉澳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需要运用域外法查明工具,辨析澳门法律的相关制度与规范。

(3)司法制度与内地有所不同,内地与澳门的民事诉讼规则存在着差异,故两地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程序掌控、推进的主动性及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引导等方面均不尽一致,也增加了涉澳案件的处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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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澳门2022年版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指南

3.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 《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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