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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官方于比利时布鲁塞尔时间3月6日公告发布《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于人员运输的进口新型电动汽车纳入登记范围的实施条例(EU)2024/785》,该条例已于2024年3月5日启动并通知给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及海关。自2024年3月7日起,欧盟成员国对中国电动汽车的进口必须进行登记,从而允许欧洲当局保留全面的记录。
本次发布的条例是对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关于保护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补贴的条例(EU)2016/1037》的细化和延伸。长期以来,该条例已给中国在欧投资者带来巨大挑战。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6%,凭借居民消费力强和电力基础设施完善的优势,欧洲地区已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主要的增量市场。如今该条例进一步在新型电动汽车领域落地,意味着欧盟对电动汽车等尖端行业内部市场竞争力和贸易关系的日益关注。
早在去年9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就已经在盟情咨文中宣布将启动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去年10月,欧盟发布调查的相关信息与具体流程,此次公告正是对初步调查结果的公布,调查结果显示“结果现阶段的证据倾向于表明所涉产品的出口受益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并且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根据《条例(EU)2016/1037》第24条第5款的规定,对有关产品的进口要求进行登记是合理的”。
如果在最终调查结果中证实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将“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进口征收追溯税款”,虽未给出具体的估计金额,但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面临欧盟更加强有力的监管环境和更大的贸易风险。虽然欧盟曾多次对华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并得出类似的调查结果,但案件集中在诸如光伏、钢铁、纺织、家具等行业,针对汽车类先进制造业的调查较为罕见,分析问题需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更多新因素。
本团队将结合欧盟反补贴调查规则和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特点进行分析,密切关注欧盟对中国生产电动车进口的限制性规定,随时跟进最新措施,评估影响范围和应对手段,以期为中国企业尽早提供风控建议。
欧洲委员会,
鉴于《欧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关于保护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补贴的条例(EU)2016/1037》【1】(“基本条例” ) ,特别是其中的第24条第5款的规定,
通知成员国,
鉴于:
(1)2023年10月4日 ,委员会通过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2】( “启动通知” )宣布 , 自行启动反补贴调查 ( “反补贴调查” ) ,针对对象为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到欧盟的用于人员运输的新型电池电动汽车)。
(2)需要登记的产品( “有关产品” )是新型电池电动汽车( “ BEV” ) ,该产品仅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3】,主要用于包括驾驶员九人或以下的运输。摩托车不在调查范围内。有关产品目前根据CN代码8703 80 10进行分类.
(3)根据基本条例第24条第5款的规定 ,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指示海关当局采取适当措施对进口进行登记 ,以便随后根据基本条例第16条第4款的规定 ,从登记之日起对这些进口采取措施。
(4)关于补贴问题 ,委员会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表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相关产品存在补贴。所谓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
(i) 资金的直接转移和资金或负债潜在的直接转移;
(ii) 放弃或未征收的政府收入,以及
(iii) 政府以低于正常报酬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
(5)关于证据充分性的备忘录中提供了补贴存在的证据。
(6)第(4)款所描述的措施构成补贴 , 因为它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包括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支持,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导或委托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并使得涉及产品的出口生产商获益。由于这些措施仅限于特定的部门、产品和地区,因此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7)因此,现阶段的证据倾向于表明所涉产品的出口受益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8)证据还显示了在短期内大规模进口产品,以及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CN代码为8703 80 10的产品进口大幅增加的危急情况。具体而言,现有证据表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的进口量为177839件。与调查期间(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相比,月均增长11%(见表1),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相应期间相比,增长14%(见表2)。
(9)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数据 ,在这个阶段会出现可能难以修复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在调查结束之前就开始出现。
(10)如果继续保持目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补贴产品进口的增加水平,那么越来越多的欧盟生产商将面临销售减少和生产水平下降的风险。显然,这一风险将对就业和欧盟生产商的整体绩效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这将构成难以修复的损害。
(11)鉴于第(8)至(10)条所列出的数据和考虑因素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实施登记来准备潜在的追溯性措施 ,以防止类似损害再次发生。因此,如果委员会在当前调查结束时得出结论 认为国内产业遭受了重大损害 ,对登记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会被认为是防止类似损害再次发生的适当措施。
(12)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根据基本条例第24条第5款的规定,对有关产品的进口要求进行登记是合理的。
(13)请所有利害关系方以书面方式表达观点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只要各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请求并能够证明有特殊原因需要被采纳 ,委员会可以听取他们的意见。
(14)根据基本条例第24条第5款的规定 ,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应进行登记 ,以确保如果调查结果导致征收反补贴税 , 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进口征收追溯税款。
(15)未来的任何责任将取决于调查结果。
(16)由于在调查的现阶段尚无法准确估计补贴金额 ,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提供未来责任的估计金额。
(17)在登记过程中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2018 / 1725号欧盟条例》进行处理【4】,
已通过本规定:
第1条
1. 根据《欧盟条例(EU)2016/1037》第24条第5款的规定,特此指示海关当局采取适当措施,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根据CN码87038010进行分类的主要用于九人或以下(包括驾驶员)运输且仅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不论设置了多少个动力轮)的新型电动汽车进行登记 ,摩托车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2. 登记有效期为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九个月。
3. 请所有利害关系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21天内以书面方式表达意见、提供证据支持或请求听证。
第2条
本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具有约束力 ,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24年3月5日,于布鲁塞尔制定
委员会
主席
乌尔苏拉 ·冯 ·德莱恩
注释:
【1】《欧盟官方公报》,2016年6月30日,第176期,第55页。
【2】《欧盟官方公报》,编号C/2023/160,2023年10月4日,链接:http://data.europa.eu/eli/C/2023/160/oj.
【3】不论设置了多少个动力轮。
【4】 2018 年 11 月 21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发布了第 2018/1725 号条例——《关于在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办事处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自然人的保护以及这些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EC)第 45/2001 号条例和(EC)第 1247/2002 号决定的条例》,该条例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正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