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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其中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收费业务将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后实施。2024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就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交方式、提交时机、费用、材料要求、审查与通知、登记和公告、信息查询、救济措施、予以明确。
一、提交方式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
二、提交时机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限的,不设恢复期。
三、关于费用
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后,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在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上述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四、提交材料
自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3.3节“证明材料”,提交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并说明理由。
2024年1月20日以前提交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既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书主动补交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过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五、审查与通知
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查。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仍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程序中,通知书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
六、登记和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后,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事项包括:IPC主分类号、申请日、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仅限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
七、信息查询
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查询。
八、救济措施
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文德短评:
该通知衔接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申请的提交、审查、救济措施,有效推进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实施。
2024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通知。自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日起,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的,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
1.缴费方式。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该费用的,当事人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缴费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含专利代办处)当面缴费,国际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2.缴费手续。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在DM/1表中勾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收费用的标记,并在收到传送通知书后尽快缴费。缴费时需填写传送编号和缴纳的费用名称,传送编号在传送通知书中记载,费用名称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申请文件已传送国际局的,申请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
3.缴费金额及币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该费用的,当事人应通过国际局网站海牙体系费用计算器计算需缴纳的瑞士法郎金额,并按照传送通知书中记载的申请文件收到日所在月份的汇率(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海牙专栏)将其折算为人民币缴纳。
文德短评:
通知细化《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国际程序费用的缴纳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将便利当事人提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为适应新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强化与《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规则的合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则》)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调整专利保密审查的时限,申请人可根据最新技术进步等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细化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为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流程提供补偿;四是提高专利公共服务,要求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声明中明确专利许可的核心条款,鼓励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行产权激励,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五是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细化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规定,并将本国优先权延伸到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文德短评:
这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显示出中国在专利领域的持续改革和创新努力。通过完善专利申请、审查、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有助于提高专利制度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国际竞争力。这对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未来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并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严格依法原则,未来将采用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第二,稳慎适当原则,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第三,依法监管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落实下一步工作中“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的作用”,有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法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迄今,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
文德短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回应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保护隐私权等方面的平衡考虑。通过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公众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强调在保障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对文书数据的监管,制裁非法使用文书数据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以及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案例提供了有效手段,旨在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为法治建设提供更高效的支持,体现了法院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创新和进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其中,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
文德短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9批指导性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涉案方面,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纠纷、技术秘密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领域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指引,对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总体上《方案》要求在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从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主要从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以及其他事项这7个方面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作出规定。对实践中已形成的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划分予以确认,新增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其中明确“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下一步,有必要在已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另外,应总结改革经验成果,研究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提高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法治化、规范化程度。这项改革向纵深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网也会更密更牢。
文德短评:
方案着眼于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澄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关系,强调中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财政事权,同时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在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等方面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强调科学合理的划分,以调动地方积极性。此改革有望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但在执行过程中需注意协同配合,形成良性互动。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规定》指出,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为在登记注册环节更好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行为,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明确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不予登记。二是坚持全程防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三是破解查处难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四是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有关违法代理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规定》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做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文德短评: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为构建诚信守法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而采取的有力措施。通过源头预防、全程防控、破解查处难题、规范代理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多方面措施,有望有效减少企业登记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推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具备积极的社会意义。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原告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产品,同时通过“PICOVR助手”App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被告王某在其运营的某VR网站中的PICO一体机游戏专区页面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内游戏资源,这些PICO资源需用户支付会员费成为某VR网站会员后,由被告通过某VR网站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并指导某VR网站付费用户使用账号和密码获取PICO内游戏资源。除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PICO游戏外,被告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和互联网账号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侵权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商业道德,明显具有违法性。被告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的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一方面,被告行为破坏了原告基于自主经营权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增加原告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管理的成本和压力,扰乱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另一方面,被告行为导致大量用户无需注册PICO账号、付费购买游戏,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原告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损了原告关于付费资源的潜在交易机会,使得本属于原告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原告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被告将对两原告经营管理的妨碍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XR(Extended Reality,扩展现实)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一个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AR(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MR(Mixed Reality,混合现实)等多种技术的统称。当前应用市场中,VR设备占主要地位。VR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应用的模拟技术,在游戏、娱乐、教育、医疗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在VR产业和技术突飞猛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寄生”于VR生态并蚕食正当商业模式的现象,如某VR网站的业务模式,付费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使得本属于PICO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PICO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
文德短评:
该案探索解决了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确认问题。法院对XR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明确裁决,有助于维护正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这也为XR产业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持,有望在未来促进更多企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共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月28日,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研究会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两项团体标准,为相关主体规范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科学开展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随着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许可金额和诉讼数量的爆发性增长,各主体对科学规范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进一步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认定准确率和效率,指导相关主体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开展认定工作,解决相关产业内长期存在的标准必要专利“是什么”“怎么认定”等问题,研究会联合中国标准化协会共同制定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团体标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墨丘科技、中国移动、腾讯科技、百度、字节跳动等50余家单位参与起草编制。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原则、步骤、流程和认定报告的内容要求等,助力帮助相关主体掌握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具体方法,熟悉了解认定流程,为科学推进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管理、实施和评价工作提供指引。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团体标准,是研究会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相关任务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打通知识产权转化关键堵点,激活知识产权运用内生动力。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快手科技等10余家单位参与标准起草编制。这项团体标准的制订发布,能够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方法,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精细化计算标准,优化知识产权价值的直观体现方式,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此次发布是研究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团体标准成果的一次集中发布。后续,研究会将就标准内容组织宣贯培训及实地调研,推动标准内容有效落地实施,为切实将知识产权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强大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文德短评:
这次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团体标准,为标准必要专利认定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提供了科学、统一的指导标准。这对于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提升认定准确率和效率,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此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重视,有望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中,这些团体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打通关键堵点,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在全社会的落地实施。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规定》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
文德短评:
《规定》通过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加强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体制。其中,对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做了详细规定,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了使用方式,减少了滥用地名商标的可能性。此举有助于提升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透明度,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创造更有利的环境。通过规范地名商标的使用,有助于保护公共资源,维护地理标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