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2024年1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2023年9月5日发布的新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4版规则”)正式生效,适用于在此日期或之后启动的贸仲仲裁。2024版规则涉及修订条款近五十余条(包括非实质性文字修改),规则的条数也从八十四条增加至八十八条。
从宏观上看,2024版规则在延续2015版规则的基础上,引入了近年来在国际仲裁领域出现的新制度,吸收了境内外仲裁及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关注了国内《仲裁法》修订中出现的新条款,同时,也将部分经贸仲自身实践检验过的一些做法赋予了规则上的依据。修订的条款从本质上看,主要是增加程序的灵活性、拓宽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以及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该《工作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体举措,是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生动实践,对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功能,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工作指引》紧密围绕“一站式”机制设定的目标和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需求,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突出四方面创新亮点:
第一,多跨协同,实现全流程在线纠纷化解服务。
第二,集约高效,聚合多地多机构的多元解纷合力。
第三,创新机制,明确中立评估相关程序。
第四,加强保障,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内容上,《工作指引》分为六个部分共计三十二条,明确了如何通过“一站式”平台服务平台机构和当事人,当事人如何通过平台进行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上述机制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等。
2023年12月27日,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以下简称“ACICA”)宣布推出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线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ACICA Connect”),该系统适用于由ACICA和AMTAC(澳大利亚海事与运输仲裁委员会)管理的仲裁和调解案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所有提交给 ACICA 的新案件都将使用 ACICA Connect。ACICA Connect 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在线存储库,用于在各方、仲裁庭或调解员之间共享的通信和文件,旨在确保维护完整的案卷。ACICA Connect 将通过提供安全的集中位置用于文件上传和存储、各方、仲裁庭和 ACICA 之间的沟通,以及追踪截止日期和日期来促进案件管理。它旨在提高效率并减少 ACICA 案件的环境足迹。ACICA Connect 可在线访问,为提供完全便携的案件管理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25日,阮某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向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吐仲字第59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乌鲁木齐市某宾馆、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裁决书中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错误,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员均未在裁决书上签名;吐鲁番仲裁委员会既不保障申请人的举证、答辩权利,又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上签名属于程序上错误。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请求撤销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列明了仲裁人员并加盖了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公章,仲裁员未签名不影响裁决书效力。申请人以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情形。
法院观点:
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其中关于裁决书效力的问题,申请人称仲裁裁决上仲裁员未签名,属于程序违法,经审查,仲裁裁决列明了仲裁人员并加盖了该仲裁委公章,仲裁员未签名不影响仲裁裁决效力。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吐鲁番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乌鲁木齐市某宾馆、乌鲁木齐市某公司的要求撤销(2023)吐仲字第59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情简介:
2020年常州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陈某等(以下称“被申请人”)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向东莞某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而成为公司股东,占4%股权,并享有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刘某、东莞某公司发出2021粤0305执331号“限制消费令”,将刘某列为限制消费人员,而刘某既是东莞某公司实质控制人之一,亦是该公司管理层的高管。根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第2.3条约定,若东莞某公司未达到2020年实际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之业绩保证,或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申请人即有权要求东莞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东莞某公司全部股权。申请人发出通知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照协议内容支付股权回购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遂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提出仲裁申请,上国仲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沪贸仲裁字第062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东莞某公司全部股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132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75,000元、仲裁费268,261元。胜诉后,因被申请人陈某系台湾籍,申请人遂向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
被申请人抗辩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回购条款”,为违法获利的保证,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应被认定为自始客观无效,且该“回购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法理相违背,因此该“回购条款”应属自始客观无效。仲裁裁决免除东莞某公司的责任,同时认定被申请人就回购股权、相应股款及费用等需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无端加重被申请人的负担,有悖于公序良俗,应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仲裁裁决主要涉及双方在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股权回购款项。法院指出,该仲裁裁决内容明确,要求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相关方支付股权回购款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申请人。法院认为,这一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未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也未违反其他法定的强制或禁止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该仲裁裁决的判断内容既未违背台湾地区社会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尽管相关方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能具体说明仲裁裁决如何违反台湾地区民法或公司法的公序良俗。法院指出,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基于各自商业判断后达成的协议,除非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否则没有违法理由。最后,法院认为裁定是否认可仲裁裁决是关于确认仲裁裁决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而非诉讼中的判决程序,因此应当准许申请人的请求,批准认可该仲裁裁决。
综上,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623号裁决书准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