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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以下简称“《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便利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为配合《条例》下所订明机制的运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条例》第35条订立了《规则》。《规则》的条文涵盖的事宜包括关乎根据《条例》提出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的常规及程序,以及须根据《条例》缴付的费用。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借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2023年10月30日,国际律师协会 (IBA) 仲裁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ESG) 小组委员会发布了题为《关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合同义务的使用及相关争议解决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介绍了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上的义务,阐述了商业合同中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条款,以及投资协定中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条款,分析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义务相关争议解决方式。报告指出,仲裁通常被用作诉讼程序的替代方式,当事人同意由指定的唯一仲裁员或仲裁庭解决争议,并由其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可以依照相关投资协定对ESG争议提起仲裁解决或者是各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ESG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鉴于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点,极为可能成为最受欢迎的ESG争议解决机制。
2023年11月9日,“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厦门正式成立。作为全国首个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中心成立后,将发挥行政、审判、仲裁、行业、调解组织、保险及相关专家队伍的作用,重点针对船员权益、水上交通事故、沉船或碍航物打捞、各类海商合同履行、海上客运人身损害赔偿、港口建设及作业以及涉台新业态等方面的纠纷,为台胞台企提供海事法律咨询、公益法律宣讲、解纷调处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中心还将探索创新涉台海事法律服务,推动建立涉台海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涉台公共法律服务实践经验,为两岸经贸、人员密切交流提供法治保障,助力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第(2021)CIETAC BJ Award No.3192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指出: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航空公司”)未能在交货日期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接收MSN60177飞机,并且向国银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飞机公司”)支付到期的未付款项,而根据第60180号与第60181号《租赁协议》项下的第19.1.10 (d)条,这引发了对这两份协议的交叉违约和实质违约。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景成公司”)和董某成未按照国银飞机公司的要求履行瑞丽航空公司在这些协议下的义务,违反了与MSN60180和MSN60181飞机有关的担保协议。2018年6月27日,国银飞机公司正式终止第60180与60181号《租赁协议》。
2022年6月6日,瑞丽航空公司、云南景成公司、董某成(以下合成“申请人”)请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撤销贸仲仲裁裁决,申请人表示:1.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国银飞机公司指定仲裁员陈某(RollinChan)的就职单位与第三方资助机构IMF Bentham Limited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而未予披露,亦不主动提出回避,足以影响案涉仲裁正确裁决,足以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2.案涉第三方资助机构参与仲裁,知悉实体和程序情况,其出于上市公司的公开性,亦可能涉及对案件结果的披露。国银飞机公司和仲裁庭违背仲裁保密原则,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法院观点:
申请人提出仲裁庭的组成是否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具体理由,涉及对第三方资助机构的行为评判以及仲裁员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和违反回避规定。现行法律对第三方资助机构支持资助当事人进行仲裁,并无禁止性规定。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行为以及仲裁员与之关联关系事关仲裁公信力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因此法院从仲裁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回避规定和对第三方资助机构在仲裁中的披露等情形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存在的关联关系,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影响仲裁独立、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且仲裁员并不应知悉这种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仲裁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不能认定违反回避的程序规定。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陈某与案涉第三方资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亦不存在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民事主体选择仲裁以及在仲裁时选择第三方资助的行为,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意思自治的原则予以判断。一方面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比如聘请专业的律师、咨询专业人士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民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方式时,也有权选择签约接受第三方资助,在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亦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时,体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合法选择应当得以尊重。
而关于第三方资助机构是否违反了仲裁保密规定,法院认为,从仲裁规则保密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仲裁保密性的关键在于案件情况对社会不公开、不披露,以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社会形象,仲裁规则中不得对“外界”透露信息,并不限制相关人员获知信息。在现有仲裁规则未禁止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时,第三方资助机构与一方当事人建立资助关系,并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则,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违反保密规则,导致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存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情形。
综上,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景成集团有限公司和董某成的请求撤销(2021)CIETAC BJ Award No.31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情简介:
宋某(以下称“申请人”)与李某(以下称“被申请人”)因双方签订的股权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争议被提交至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021年10月1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下简称“本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37,222,219.90元。
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裁决。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出不予执行本案裁决的申请。成都中院予以驳回,理由是: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并且尽管仲裁员Q的行为造成了仲裁程序的缺陷,但对第二次庭审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此外,本案仲裁通知和文件已有效送达至被申请人,并且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也未对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提出任何异议。
2023年1月12日,法院签发本案裁决的执行令。1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第609章)第95条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执行令。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员Q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陈述案情的机会和获得公平庭审的权利,这违反了公共政策。
法院审查认定,仲裁员Q于户外信号不佳的地方参加庭审,在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仲裁员Q也没有认真聆听。
法院观点:
法院对本案的审查原则如下:
第一,内地法院对本案裁决予以承认,不影响香港法院以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对其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在某一法域得到承认,但执行该裁决将违反另一法域的公共政策时,另一法域的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裁决。上述一般原则不违反《仲裁条例》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有关事宜之安排。
第二,违反“公共政策”是指违反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本道德和正义观念”。此外,香港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一项裁决的前提是,存在因该裁决引起的严重不公,而这种不公使香港法院不得不对该项裁决的执行予以拒绝,否则将违背法院的良知。
第三,香港法下,“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是自然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已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未经公正的听证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审判。在公正的听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对不利于己方的证据作出回应,并就己方的主张接受听审。同时,根据《仲裁条例》第46条第(2)款规定,仲裁各方当事人必须获得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在进行仲裁程序时,仲裁庭必须独立行事,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并处理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意见。
基于上述,法院最终对申请人基于仲裁员Q的不当行为提出的理由予以支持,即仲裁员Q未能切实参加本案仲裁的第二次庭审,侵害了申请人的听审权,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
综上,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支持被申请人李某撤销执行令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