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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日本和希腊正式成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国家。
《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该《示范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时参考之用。截至目前,共有87个国家、120个法域以《示范法》为基础进行立法或修改仲裁法。
《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法院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
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仲裁事业已基本恢复至新冠疫情前水平,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475173件,比2021年上升59284件,同比增长14.25%;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9860亿元,比2021年上升1267亿元,同比增长14.74%。其中,传统商事仲裁案件共320262件,同比增长19.11%;有89家仲裁机构运用网上仲裁方式办理案件154911件,同比增长5.40%。
《报告》还显示,通过举办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国际投资仲裁高峰论坛、联合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等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品牌活动,不断扩大了中国仲裁的影响力。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不仅在案件处理数量方面逐步增多,案件处理质量也稳步提高,其国际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
202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涉台司法服务。打造汇聚涉台法律研究咨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涉台执法、检察、审判、执行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涉台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惠公司”)因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拖欠租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湖北分会”)提出仲裁,请求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拖欠租金797,713.36元,增补销售,丢失赔偿等。2023年5月16日,贸仲湖北分会作出(2023)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3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0031号裁决”),针对沣惠公司主张的拖欠租金、增补销售、丢失赔偿等,仲裁庭基本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核工业公司的抗辩,仲裁庭认为沣惠公司因未按时进场对核工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工程款与违约金的扣减,并非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主张,亦可以在答辩中提出。通过答辩方式提出扣减,实际上属于主张抵销,仲裁庭最终裁决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拖欠租金、丢失赔偿金及开孔、报废及清理费共计552,286.04元。
沣惠公司不服第0031号裁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请求撤销第0031号裁决。沣惠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行为。本案案由虽系租赁合同纠纷,但在法律对租赁合同无相关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核工业公司主张沣惠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应提出反诉,即在仲裁程序中以仲裁反请求形式提出。本案仲裁庭在核工业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亦未交纳反请求仲裁费的情况下,径自就损失及违约金进行认定,不仅违反了关于反请求相关规定的仲裁程序,也剥夺了沣惠公司的答辩、举证期限。
法院观点:
一、关于沣惠公司主张核工业公司仅以答辩方式而未以仲裁反请求方式提出违约金扣减,贸仲裁决认定为抵销属于超出仲裁裁决范围,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
法院认为,沣惠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及损失结算与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主张违约损失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提出,据此核工业公司以答辩方式要求在结算租金费用时扣减其遭受的违约损失,贸仲从减少诉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并裁决予以抵销,不属于裁决超出仲裁范围的情形。
二、关于沣惠公司主张在核工业公司未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贸仲湖北分会径自对损失违约金进行认定,剥夺了其答辩、举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
法院认为,对于核工业公司以答辩形式提出的违约金及损失的意见,在仲裁庭审中沣惠公司已充分发表意见,贸仲湖北分会已保障沣惠公司提出意见的权利,故不存在沣惠公司主张的贸仲剥夺其答辩、举证的权利,法院对沣惠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简介:
2018年8月20日,励德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国民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海德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集团”)作为卖家与民生职业教育有限公司作为买家(以下简称“民生公司”) 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根据协议,民生公司先收购了励德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德集团”)51%的股份,并有权收购其余49%的股份。协议22.2条规定:“因签署、履行或解释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由该中心根据《港仲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此外,教育集团间接和共同拥有的中国附属公司励德北京作为中国借款人与民生公司指定的中国附属公司重庆悦诚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贷款人订立了两份贷款协议,协议规定:“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仲裁的争议部分外,本协定应继续履行。”另外,教育集团以其余49%的股份作为一笔贷款的质押与民生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本协议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解释,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开曼群岛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双方因选择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并在港仲和贸仲提起仲裁。教育集团根据《大法院法》(2015年修订版)第 11A条和2012年《仲裁法》第54条向开曼群岛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主要内容是请求禁止民生公司在港仲和贸仲作出裁决之前,采取任何行动强制执行教育集团授予民生公司的励德集团已发行股份的质押。
法院观点:
在本案情况下,在中国仲裁结束之前或者在贸仲拒绝教育集团继续执行禁令的情况下(前提是教育集团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关于在中国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后无法获得临时救济的主张),禁止民生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执行质押(包括行使出售权)是适当的。法院必须考虑到本案所依据和确立的国际仲裁的具体原则,考虑方便与否的衡量,平衡对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并考虑救济是否符合这些原则。
法院认为,拒绝颁发禁令对教育集团造成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风险大于颁发禁令对民生公司造成损害的风险。法院同意教育集团的观点,即民生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如果颁发禁令,其将遭受实质性或重大损害。禁令不会损害或影响民生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将得到保留,不受影响。民生公司可能会因为现在无法向第三方出售而受到一些损害,但这种损害的程度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无论如何,保护教育集团在协议项下的权利的必要性已经超过了这种损害的程度,因为民生公司已经同意受这些协议的约束。
此外,禁令形式确保了国际仲裁的适用原则以及相关仲裁的优先地位得到尊重,对中国仲裁的影响微乎其微,并且本法院不会取代贸仲做出任何结论或做出任何决定。
综上,开曼群岛大法院同意颁发禁止民生职业教育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励德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质押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