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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对中国电动车启动反补贴调查的解读与应对

时间与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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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主席von der Leyen年度发言主要包括:

▶ 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战争与国土安全,抑制通货膨胀,健康与疫苗接种,能源、芯片、原材料独立自主,男女平等、薪酬透明、同工同酬,文化多样性,保护森林,支持农业,改善社会保障,提高就业,应对人口老化,便利中小企业;

▶  澳大利亚和日本与欧洲的合作已经超越美国,欧洲要加强与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合作,欧洲与智利、新西兰、肯尼亚也签订了新的自贸协议。

▶  欧洲的Next Generation EU计划;

▶  环保与“欧洲绿色协议”:该部分发言中强调了公平竞争和反补贴:

- 中国限制镓与锗出口,影响了欧洲半导体和太阳能电板制造业;

- 美国和中国取得了清洁能源发展的优势;

- “欧洲企业经常发现自己被外国市场排除,成为倾销价格的牺牲品。我们的企业经常被获益于政府补贴的低价产品打到,例如,中国本土企业因能得到更多补贴,我们太阳能领域的年轻企业被迫离开了中国市场。”“以电动汽车为例,这是绿色经济中重要的工业领域,但目前全球市场上,充斥中国电动汽车,因其得到大量政府补贴而定价低廉。既然欧盟反对欧盟内的政府补贴行为,那我们也不能接受来自欧盟外的政府补贴行为。”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主席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但同时也声称:“我们对中国保持开放对话,也可以合作。对即将到来的中欧峰会想向中国高层传达的信息在于降低风险,而非割裂。”


✔ 解读:欧盟部分重要产业链受到中国原材料的钳制,在欧洲多国通货膨胀和就业压力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向中国放出“反补贴”信号,以期与中国寻求交易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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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外国反补贴条例FSR》

2023年1月12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the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简称“FSR”)生效。根据FSR规定:

1.1 自2023年7月12日,欧委会有权启动对涉嫌非欧盟补贴下扭曲竞争的交易或投标进行调查。“扭曲竞争”,指非欧盟补贴提高了市场主体的竞争地位,并可对欧盟内市场的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1.2 自2023年10月12日起, “应通知投资并购”(Notifiable Concentration)和接受了应通知外国财政资助(Notifiable Foreign Financial Contribution)的公共采购投标者或参与者,应通知欧委会其近三年(追溯至2020年7月12日)接受的非欧盟财政资助情况。

1.2.1 应通知投资并购

- 合并:(1)在合并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企业是在欧盟设立的;(2)合并企业在欧盟的营业总额大于等于5亿欧元;且(3)合并企业在合并协议缔结前、宣布公开竞标前或获取控制利益之前三年中,接受来自第三国财政资助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欧元。

- 收购:(1)被收购企业在欧盟设立;(2)被收购企业在欧盟产生的营业总额高达5亿欧元及;且(3)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协议缔结前、宣布公开竞标前或获取控制利益前三年,接受的来自第三国的财政资助的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欧元。

- 设立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在欧盟设立;(2)合资企业在欧盟产生的营业总额大于或等于5亿欧元;且(3)合资企业与其股东在设立协议缔结前、宣布公开竞标前或获取控制利益前三年,接受的来自第三国的财政资助的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欧元。

1.2.2 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应通知财政资助”

根据FSR,公共采购程序中应通知财政资助是指:(1)公共采购或动态采购系统下:特定采购的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超过2.5亿欧元;且投标者(包括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标所涉主要合同分包方和供应商)在通知前(或更新通知前)三年收到来自同一第三国的累计财政资助额超过400万欧元;(2)在分批采购的情况下:总采购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超过2.5亿欧元;该批次采购价值或同一投标者参与批次的采购价值综合超过1.25亿欧元;且该投标者(包括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标所涉主要合同分包方和供应商)在通知前三年收到的来自同一第三国的累计财政资助额超过400万欧元;(3) 在其他任何公共采购程序中,欧委会怀疑某一经营者可能受益于投标或请求参与公共采购程序前三年内的第三国补贴,可要求该经营者提交通知。 

2. 欧委会对FSR实施条例的澄清:

2.1 收购在欧盟有子公司或常设机构的非欧盟企业也属于FSR适用范围;

2.2 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方法:

- 新设合资企业(绿地投资):合资企业本身没有营业额,不适用“应通知投资并购”的门槛;

-收购股权变更为合资企业:新股东取代原股东成为控股股东,考虑合资企业营业额作为通知门槛,不考虑原控股股东营业额。

2.3“应通知投资并购”5000万欧元财政资助总额的计算:

- 在签订投资并购协议、宣布公开竞标、获取控制利益前三年,参与方或投资对象获得单笔数额在100万欧元以下的所有财政资助的,在计算通知门槛时应予考虑。

- 在判断单笔财政资助是否符合100万欧元门槛时,同一第三国向不同参与方或投资对象分别提供的财政资助,不得合并计算。

- “应通知投资并购”中财政资助的授予时间:以外国财政资助的授予日期(而不是收到日期)为准。

2.4 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发生“应通知投资并购”范围内交易是否应通知欧委会?

-上述期间签订“应通知投资并购”文件但尚未履行的,欧委会根据FSR第21和24条履行通知义务,鼓励所涉企业与欧委会进行通知前接触(Pre- notification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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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不视为非欧盟补贴的财政资助

- 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提供的财政资助不视为外国财政资助;

- 普遍适用的税收及社会保障款延迟缴纳、免税期、正常折旧和亏损结转规则:但前述政策仅限于特定行业、地区或企业时,则不予豁免计算;

- 根据双边或多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国内法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减免:如仅为国内法的单边规定,需要进行论证;

- 正常经营过程中按市场条件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金融服务除外):在竞争、透明和非歧视招标程序后(须论证),提供或购买商品或服务;

- 单笔金额低于100万欧元的某单一非欧盟国的财政资助;

- 满足特定条件的给予投资公司管理的投资基金的外国财政资助。

3.2 律师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3.2.1 自查内审

欧委会提起调查后,被调查企业在申报义务正式开始前,有近八个月的时间做准备。所涉企业应尽快:(1)梳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分支机构;(2)核实分支机构内涉及政府补贴的全面历史数据;(3)根据FSR规则评估交易风险,特别是发生FSR通知义务是否会影响其项目时间安排。

3.2.3 通知前沟通与调查中异议

FSR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2023年10月12日前,如企业认为自己被调查或发生通知义务的可能性高,建议提前与欧委会联系沟通,争取主动。

企业一旦被调查,可就委员会的实体性决定和程序性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异议。不同于传统反倾销的制度逻辑,FSR对反补贴倾向于根据经济效应来判断其可制裁性:只有当非欧盟补贴扭曲欧盟单一市场竞争时,接受该补贴的行为才被处理——欧委会应必须以经济学分析方法,证明非欧盟补贴实际地损害欧盟内部市场竞争,接受补贴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或优势)及其竞争者受到的约束(或劣势)是该补贴直接或间接造成。

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在面临调查时积极证明其在欧盟市场定价的合理性,其力量不足以扭曲市场竞争,那么被认定存在中国政府补贴损害欧盟市场竞争的可能性并不高。但如企业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信息,反而可能会失去救济途径。

面对欧盟反补贴措施,中国企业可能也面临着战略调整,从贸易出海逐步转变为产业出海,在审慎地进行目的国调查后设计股权与管理架构,协同产业链进行海外绿地投资。


来源:

https://france.representation.ec.europa.eu/informations/discours-sur-letat-de-lunion-2023-de-la-presidente-von-der-leyen-2023-09-13_fr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FR/TXT/PDF/?uri=CELEX:32022R2560
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fit-digital-age/european-industrial-strategy/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_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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