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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国际知识产权观察 - 2023年7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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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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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使用音乐要付版权费!?直播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试行!最高法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

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1日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法从全国范围撷选了8个涉体育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

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严格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重点内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维护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又有保护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知识创新,尊重智力成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向社会公众传递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的司法理念。”陈宜芳说。

在数字传播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与体育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密切,下面我们来分享涉体育纠纷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

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特殊标志专有权 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亚运会组委会在某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内容是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的营销页面,该信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

某置业公司曾向亚运会组委会出具《说明及承诺书》,承认侵害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亚运会组委会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被亚运会组委会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

某置业公司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其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该行为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亚运会组委会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亚运会组委会相应损失。

三、典型意义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赛事组委会的赔偿主张,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案例七

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某数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诉前行为保全

一、基本案情

某数码公司是某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商,获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许可在自营的某网络视频平台和APP上以短视频、长视频(完整赛事节目)点播形式向用户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点播服务。

冬奥会赛程期间,某数码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等通过其运营的“电视X”APP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会专题,整理和推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冬奥会赛事节目,并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电视X”APP的主要宣传点,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

某数码公司以某科技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通过“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数码公司投入巨大成本获得相应授权,在自营的网络视频平台等传播第24届冬奥会开闭幕式、各项赛事活动,此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

某科技公司等并非合法的被授权主体,其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直播、回看以及相关节目短视频等服务的行为减损了某数码公司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攫取了不当的商业利益,对某数码公司运营的网络视频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违反了体育赛事转播应当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大。

审理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在“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不停止侵权,审理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电视X”APP提供网络服务。

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生效后,某数码公司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第24届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冬奥会赛程仅有19天,相关赛事节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为保障执行效果,审理法院在全面衡量损益大小、充分论证可行性后,裁定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案涉APP提供网络服务,提高了对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化运营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冬奥会赛程仅有19天,相关赛事节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提高了对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文德短评:

在数字传播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与体育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密切,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严格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侵权行为,增强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一个更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发展体育行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至2022年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万余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44件。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涉案技术信息(生产工艺)是权利人发电机线圈制造的核心技术之一,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与他人相互勾结,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他人使用,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机电,当事人)经理谢某通过某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黄某(当事人)、李某(当事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好处费1万余元。谢某擅自进入权利人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谢某让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删除,修改成安东机电。随后,谢某陆续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权利人技术信息发送给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电机,当事人)员工卢某。执法人员在恒博电机办公电脑中发现该公司编制的《线圈制造工艺方案》《线圈制造过程控制卡》等技术资料,上述两份技术资料中的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使用了权利人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款39万元。其中,对李某处罚款3万元,对黄某处罚款6万元,对安东机电处罚款20万元,对恒博电机处罚款10万元。


二、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信息在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键信息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一些员工在掌握了这些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彭某某、冯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一致的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某某离职前从权利人保密系统中发送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个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借助办案机关第一现场全盘镜像固定的海量证据,成功获赔30万元。

另外,除已查明交易外,办案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大量金额巨大的合同和订单文件,经利润审计并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处罚款15万元。


三、徐某及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招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一些不法个人和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徐某(当事人)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权利人)成本总监一职,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收受财物,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连公司,当事人)、上海意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同公司,当事人)、上海和之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之铁公司,当事人)三家投标单位披露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商业信息,共涉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7项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计处罚没款130余万元。其中,对徐某处罚没款40余万元,对恒连公司处罚款70万元,对意同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和之铁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四、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在数字经济时代,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通常企业都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内鬼泄密”情况却时有发生。不法企业以高薪为诱饵,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窃取其源代码用于自己的系统开发及商业运营,从而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企业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前高管刘某某离职前指使员工获得公司全房通系统软件源代码,离职后收购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并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明知该源代码属于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用于同类型软件趣管房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五、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始终是主要风险点。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及时启动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基本案情: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的隐名股东赵某、蒋某原为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形式注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离职后实际管理运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3D打印材料。2022年2月,权利人举报其原员工赵某、蒋某未经许可携带公司3D打印技术秘密资料离职,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赵某和蒋某擅自从权利人处带出的3D打印材料技术文件。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当事人生产的3D打印材料中有20款产品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60321.25元,违法所得2410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04元,处罚款60万元。


文德短评: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市监局公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展现了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进展,有助于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发展,有利于加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8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难点问题,强化规则引领,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文德短评: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出台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指引,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参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协同发展,鼓励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7月2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

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文德短评 :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是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制定的法律指南,为相关领域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标准性法律规范,有利于鼓励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UIPO发布商业秘密诉讼趋势报告

2023年6月2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通过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站(The European Observatory on Infring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发布了一份关于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诉讼趋势的新报告,该报告是对2018年发布的《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诉讼基线》的补充。该报告为政策制定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学者提供了坚实的基准,也为企业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帮助其更好地了解商业秘密的价值,并提供保护商业秘密的可行性方法。

新报告对欧盟商业秘密诉讼趋势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分析,由三部分组成: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案例汇编。

(1)定量分析:基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的约700份判决中观察到的统计趋势,报告发现,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业秘密诉讼在案件数量、法律论坛和主题以及有关经济部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欧洲的商业秘密诉讼往往在国家层面高度本地化,跨境纠纷相对罕见。商业秘密纠纷往往集中在雇主和(前)雇员之间,与第三方企业的纠纷相对较少。不正当竞争法也继续被普遍用作法律的补充领域,以执行涉及商业秘密权利的诉讼。

报告分析表明,商业秘密法更多地关注商业信息而不是技术信息的诉讼。制造业是最常涉及诉讼程序的部门,而具体涉及商业信息诉讼的商业部门非常多样化。

(2)定性分析:理论探讨并解释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违法行为、《商业秘密指令》规定的措施以及比例原则。此外,报告还指出了在解释满足商业秘密定义的“合理步骤”要求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中保护商业秘密的程序措施问题方面的重大进展。

(3)案例汇编:概述了成员国法院发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选定案例。该案例汇编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不仅可以确定其所在成员国的诉讼趋势,而且可以确定欧盟层面的诉讼趋势。


文德短评: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对近些年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数量与性质分析,筛选出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业秘密诉讼案例,确定了欧盟层面的商业秘密诉讼的趋势,为相关领域从业者提供了参考。


“蓝天”行动:2023年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展开

近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迅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蓝天”行动方案,并及时启动实施。

2023年“蓝天”行动重点包括严格落实商标代理新规,持续强化专利商标代理整治,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多元共治格局等内容。围绕重点任务,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黑龙江、江苏、宁夏等地将商标代理新规作为知识产权宣传周、培训及调研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并同步开展专题解读。天津、内蒙古等地加大对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的企业排查力度,全面筛查是否存在无资质代理行为。江苏、广西等地积极会同司法、网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并加强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完善与周边地区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监管合力。辽宁、山西、山东、四川、青海、新疆等地在严格落实国家层面信用监管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地区信用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信用监管举措,确保信用赋能监管成效落地。福建、西藏等地继续完善代理机构“白名单”制度,正向引导代理机构合法规范经营。江苏重点加大对新成立机构的培训指导力度,浙江组织行业专家对代理机构撰写文件进行抽查评查,从机构成长源头和代理业务源头把好质量关、服务关。安徽切实加强组织实施,采取“回头看”等举措确保“蓝天”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统筹部署,加大督导力度,狠抓责任落实,推动“蓝天”行动取得更大成效,为全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文德短评:

2023年“蓝天”行动各地围绕重点任务,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采取了一系列对落实商标代理新规,持续强化专利商标代理整治,重拳打击各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有针对性的举措,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举行双边会谈

当地时间7月6日至7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64届成员国大会系列会议期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瑞士日内瓦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举行双边会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签署多份合作文件。

在会谈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新进展。他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今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作出重大优化调整,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将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开展与有关各方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相互之间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来自欧盟、沙特、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智利、匈牙利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均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与中方的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创新发展。


文德短评:

中国目前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努力也让许多其他国家表示愿意与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促进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8月15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民。


文德短评: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既为生活、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便利,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与施行体现了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的规范,完善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制度,让其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杭州、长沙、昆明、苏州9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试点城市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推动实现公共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区域公共服务发展平衡,更好满足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可及,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实践经验。


文德短评:

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2023年7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该指引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建设方式、运行管理五部分内容,旨在引导支持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覆盖面。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将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创新需求,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业务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


文德短评: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普惠化、便利化和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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