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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3年6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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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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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以下简称“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论坛旨在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促进中拉合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论坛获得了10家拉美地区及西班牙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

论坛以“新时代背景下中拉仲裁的机遇与发展”为主题。10余位与会中外专家围绕“中拉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主题演讲,就拉美国家争议解决制度介绍、仲裁裁决在拉美地区的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新趋势促进中拉争议解决高质量发展以及如何克服法律文化差异促进中拉争议解决领域合作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围绕“仲裁与中拉经贸发展”开展圆桌对话,就仲裁在促进中拉经贸发展中的作用、企业如何规范运用争议解决条款防范法律风险、中拉良好经济发展态势对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有益帮助等内容进行了分享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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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在2023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上正式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实施一周年成果与展望》(以下简称“《一周年报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指南》(以下简称“《案件经办人指南》”)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秘书指南》(以下简称“《仲裁庭秘书指南》”)。

为及时回顾2021《仲裁规则》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中国海仲组织制定了《一周年报告》,系统梳理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2021《仲裁规则》案件的总体情况、仲裁员办案情况,以及2021《仲裁规则》8大首次突破性规定的实践情况,总结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分享典型案例。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凸显仲裁实践成效,集中展示高水平发展中的我国仲裁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更好地从操作层面规范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仲裁管理与专业协助工作,为我国境内仲裁机构提供参考借鉴,中国海仲组织制定了《案件经办人指南》和《仲裁庭秘书指南》。《案件经办人指南》旨在规范案件经办人案件管理工作,提高仲裁机构仲裁管理质效。《仲裁庭秘书指南》则为机构仲裁案件或临时仲裁案件聘用仲裁庭秘书、规范仲裁庭秘书服务工作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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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发布《珠海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总结2020-2022年珠海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白皮书》显示,近三年,珠海法院受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共计209件,审结202件;受理仲裁保全案件752件,保全率100%;珠海中院共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200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6.36亿元。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方面,推进“分调裁审”改革,共同搭建跨境诉讼与商事仲裁工作协调机制;较早实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统一归口受理;加强审判指导监督,统一仲裁裁决标准;创新“互联网+司法服务”模式,统筹布局以“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的集约送达系统;建立直接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机制,为跨境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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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2日,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建设公司”)签订编号为CNEC03030192000-CLHT-20-0027的《甘肃酒泉金塔县金瑞科创城基地建设项目电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的,应提请甲方注册地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起帆公司2023年3月22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起帆公司认为,该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不应理解为“或诉或裁”,应理解为由甲方注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甲方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未设立仲裁机构,故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一致,属于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二三建设公司称,同意起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请求和理由。仲裁机构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法院观点:

经查,案涉合同甲方二三建设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该区并无仲裁机构,故“甲方注册地”无法指向具体的仲裁机构,而该条款所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明确,故根据该仲裁条款能够指向明确、唯一的仲裁机构,故该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同时,起帆公司与二三建设公司均认可甲方注册地二三建设公司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无仲裁机构,且一致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综上,案涉仲裁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故对起帆公司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法院裁定依法确认起帆公司与二三建设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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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即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景地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6年10月作出的内地仲裁裁决,以继续履行其与裕景兴业有限公司和裕景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裕景公司”)之间的协议。案件一直被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在2020年10月9日终审法院正式驳回裕景公司的上诉,并将案件发还至法院以评估裕景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

2022年6月17日,裕景公司在内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要求贸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新修订的第580条,裁定该协议已被终止。2022年11月3日,新景地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向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


法院观点:

就申请禁止仲裁令的法律原则而言,法院指出申请人需要证明:第一,容许继续进行有关仲裁对申请人具有压迫性、造成无理缠绕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第二,禁止仲裁令不会对仲裁申请人产生不公义。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仲裁协议的各方应将任何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争议提交仲裁庭处理。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新景地公司能清楚证明新仲裁案中的争议并不在该协议下的仲裁条款的范围之内,裕景公司在仲裁条款下的权利并不会受禁止仲裁令所侵犯,因而批准新景地公司的申请。

综上,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厦门新景地公司禁止仲裁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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