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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小贴士(十一)——“波斯帝国”伊朗

时间与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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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全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其位于亚洲西南部,同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土耳其、 伊拉克、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相邻,南濒波斯湾和阿曼湾,北隔里海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相望,素有“欧亚陆桥”和“东西方空中走廊”之称。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节点国家,伊朗人口众多,地理位置优越,资源禀赋优势明显,是西亚北非地区的经济大国,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伊朗石油储量居世界第四,天然气储量世界第一,是中东和海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大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油气资源使伊朗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中伊自1971年建交以来,双边贸易不断上升。目前,伊朗是我国重要的原油进口来源地,还是我国在中东地区的重要工程承包市场及投资目的地。我国是伊朗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伊朗最大的石油及非石油产品出口市场,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双方在能源、交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水处理、电讯、汽车、建材等领域的合作已有一定规模。中国与伊朗已建立了部长级中伊经贸联委会沟通机制,每年会召开会议进行交流。2016年1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伊朗期间,中伊两国签署了《中伊两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2月,中伊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两国经济合作将阔步扬帆。

本文将梳理伊朗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伊朗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伊朗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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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宪法规定伊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伊朗的法律制度以伊斯兰教法原则为基础,其还借鉴了法国商法典和公司法。

伊朗商业领域的成文法包括1990年通过的《劳动法》、《版权法》,2009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法》,1956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此外,国内法方面,伊朗在外贸、投资、税收、劳工、海关、金融、公司注册、商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国际法方面,伊朗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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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伊朗资源禀赋优势明显,是中国重要的能源进口来源国。伊朗已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位居世界第四位和第一位。但是,美国自2018年以来对伊朗施加的单边制裁,以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限制了伊朗能源生产和出口的能力。伊朗目前总装机容量达83.35GW,产能位居世界第14位,以火电、天然气发电、水电为主。伊朗是中东地区最大的电力出口国,伊拉克对进口伊朗电力的依赖最大。同时,伊朗也在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发电的步伐,其中以太阳能和风能发电为主。中国企业曾广泛参与伊朗电站建设。伊朗目前铁路总里程约1.6万公里,计划在2025年铁路总里程目标达到2.5万公里。伊朗在铁路建设方面有较大诉求,积极寻求外国资金新建铁路,中伊双方在该领域有着良好合作基础。汽车工业是伊朗的工业支柱之一,也是政府大力发展的行业。伊朗两大汽车生产集团是霍德罗和赛帕。多年来,伊朗政府一直采取高关税的措施限制进口汽车,提升汽车国产化率。中国汽车进入伊朗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在伊朗汽车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伊朗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法》,投资者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费用后,提前3个月通知伊朗最高投资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及利息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润在扣除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

受美国制裁影响,伊朗国内的外汇相对短缺。伊朗通过独特的商业证(Commercial ID)来管理进出口商人的外汇。只有获得伊朗官方许可的商业证,才可以通过银行等机构兑换进出口过程中使用的外汇。伊朗工矿贸易部将允许进口的商品划分为10类。其中,鼓励进口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如食品和药品等),按照1美元兑换4.2万里亚尔的官方汇率供给外汇,一般商品则按照二级市场汇率购买外汇。伊朗进口商首先取得工矿贸易部的进口批准文号后,才能在伊朗外汇交易中心,按照上述汇率购买外汇。

德黑兰证券交易所(TSE)于1967年2月正式挂牌,是中东地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2020年,尽管伴随疫情和美国制裁,但受伊朗国内货币超发、通胀高企、汇率贬值等因素影响,社会寻求避险资产导致股市持续虚热。德黑兰股票交易所综合指数在年中一度突破200万点的历史高位,财年内涨幅超过200%,创造新的历史记录。此后,股市冲高回落,目前保持在130万点左右。

根据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直接或间接参与伊朗证券市场交易。如果外资公司希望直接进入伊朗证券市场交易,则需要在德黑兰证券交易所获得外商证券交易证(foreign trading license)和投资代码(investment code),并雇佣证券经纪人;如果间接进行交易,则需要通过购买当地或其他地区(如迪拜)的伊朗证券基金来实现。目前,非伊朗本地证券基金因金融制裁,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为鼓励更多人参与交易,伊朗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正简化手续,放宽新投资者获得交易代码的条件,例如,申请人不用亲自到场,可以通过伊朗中央证券存管处的电子平台获得交易代码。

由于美国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任何美国本土的个人、公司实体,或任何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及使用美元的商业行为都将触发制裁,故进入伊朗证券市场需谨慎。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伊朗工业、矿业与贸易部(以下简称工矿贸易部),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维护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等。伊朗贸易促进组织(简称ITPO)主要负责伊朗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贸易促进和筹办国际展览等事务。

伊朗国际展览公司每年在德黑兰举办20余个国际大型展览,主要是关于特定行业的专业展览,例如,食品、纺织服装、建材、黄金珠宝、工业机械、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每个展会大约持续7至10天。其中,中资企业参展比较集中的有伊朗国际汽车及零配件展、伊朗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展、伊朗国际工业展及伊朗国际建材展等。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进出口法》、《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伊朗工矿贸易部还不定期地发布一些最新的进出口规定。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伊朗财经部下属的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是伊朗鼓励外国资本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都应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OIETAI接到申请后,在15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由财经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各相关部委组派员(外交部副部长、管理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以及视情而定的其他相关部的副部长)组成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1个月内,书面公布审查决定。一旦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即签发投资许可。

为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工矿贸易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总署、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都要向OIETAI推荐一名由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该部门与OIETAI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该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伊朗与外国投资保护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FIPPA)及其实施细则、《自由贸易区投资条例》《进出口法》《海关法》及实施细则等,此外还有《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一般法律,其中某些条款或细则针对外国公司。2002年通过的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是目前伊朗保护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根据该法,外国投资享有与本地投资相同的权利、保护和设施。外商投资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在伊朗投资,外商投资比例可达100%;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在外国居住的伊朗人均可投资;资本及股息转移不受限制;向外国专家发出3年期投资居住许可等。

4. 风险提示

除医药、食品等人道主义物资外,美国将伊朗金融业、航运业、石油石化、金属矿产、冶金有色、建筑业、制造业、纺织业等经济领域的几乎所有行业都纳入了制裁范围,伊朗革命卫队、国家发展基金组织、波斯湾石化公司等千余家实体、个人和运输工具等被列入SDN名单。伊朗企业背景复杂,股权结构透明度较低,被列入制裁名单的实体如革命卫队、波斯湾石化公司与伊朗国内众多公司有着股权联系,而且伊朗主要商业银行均受到制裁。外资企业在伊朗投资合作时,极易与被制裁对象产生联系,风险较高。由于美国对伊朗银行和金融企业实施制裁,国际金融机构纷纷停止涉伊业务,结算和保险渠道中断,资金进出伊朗出现困难,利润和本金的汇出仍不够通畅,严重影响外资企业在伊朗开展投资合作。国内金融机构对涉伊项目融资普遍持谨慎态度,企业融资困难。美国拜登政府上台后,伊核协议各方进行了多轮谈判,不排除日后美国重返协议并解除对伊制裁的可能,届时或将导致伊朗市场竞争加剧,以及伊方对我方的违约行为,企业需做好两手准备。


⚫ 伊朗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中规定的投资方式有:(1)外国直接投资(FDI);(2)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建设—经营—转让”(BOT)、“回购”(BuyBack)、“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伊朗自然人和法人在伊朗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和技术等形式投资,可与伊朗公司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也可通过收购伊朗公司和独资的形式投资。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获得OIETAI审批后,工矿贸易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伊朗宪法第77条规定,国际条约、议定书、合同和协议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但对于企业(包含国有企业及私人企业)间的合作,则无需批准。伊朗最高领袖多次提及建设“抵抗型经济”,其中明确提到,以科学技术为中心,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使东道国成为地区领先的经济体,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地位;加强与更多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快自由区和工业区的发展,提高区管委会的权限;不断引进现代科技,以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从国外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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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朗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1. 优惠政策

伊朗对外国投资者一般优惠包括: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外国现金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各领域的外国投资不设金额限制。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可根据法律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拥有索赔权。允许外国资本金、利润及其他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或商品方式转移出伊朗境内。保证外资使用及单位生产商品的出口自由。

伊朗对外国投资者特殊优惠包括:外国直接投资的,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关于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项。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若投资石油工业领域,根据伊朗对外油气合作回购合同条款的规定,投资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协商一致,由外方提供油气开发服务并可取得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伊朗在铁路电气化改造、高铁建设、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清洁能源、高科技农业和旅游业等领域大力吸引外资投入并促进技术转让。伊朗对在工业、矿业行业投资采取80%的免税,对在不发达地区投资采取10年100%免税。

伊朗的地区投资鼓励政策主要以三个特殊经济区域形式规定:一是设立了7 个贸易-工业自由区;二是设立31个特别经济区;三是建立超1000个工业园区,其中已建成800多个。

2. 经济特区法规

伊朗是中东的制造业大国,设立自由贸易工业区和经济特区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法律有《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自由贸易区投资条例》《进出口法》《海关法》及实施细则、《公众股份公司法》《劳工法》和《税法》等。

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投资,受自由区的特别法规监管,但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收入和资产免税20年、豁免关税、免入境签证、外币转移不受限制等。经济特区适用一般法规,包括《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但是与非经济特区相比,经济特区海关规例较为宽松。在重点发展产业方面,自由贸易工业区位于与伊朗主要水道和区域市场有良好联系的地区,侧重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推动伊朗的非石油出口。经济特区位于伊朗不同区域,其作用在于方便货物转运,改善国内供应和配送网络。一些是专为仓储而设立,而另一些除储存货物外,还用来从事加工生产业务。


⚫ 外国投资人如何在伊朗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伊朗自然人和法人在伊朗拥有相同的投资地位。伊朗法律允许外资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 受理机构

伊朗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是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1)在注册局财务处,领取公司名称确认费交费单,到设在该局的银行交费,将交费收据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申请注册表上签字;

(2)持注册文件到注册处,由该处负责人登记、签字;

(3)将申请注册文件交注册文件审批存档处,并拿回收条,收条上注明取批文日期;

(4)在注册局指定日期去注册批文发放处,凭收条原件领取批文;

(5)如果注册局审核后认为文件无缺陷,立即起草外国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通告,待负责人签字后,交秘书处打印;

(6)在银行交注册费和登报费;

(7)交费收据交回财务处;

(8)在办公室登记注册编号;

(9)将子公司或办事处成立通告一份交公共关系处,准备登报,取回收条;

(10)持通告原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斯米报股份公司办公室办理登报,办公室确认后出具交款单,在设于该楼的银行交款,交款收据及登报通告交办公室,并在通知日期领取刊登注册信息的报纸。

4. 风险提示

在伊朗投资起始阶段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文件繁多,政府部门之间流程较长,注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中资企业要伊朗全面了解伊朗关于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聘请伊朗当地律师和会计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正确选择拟注册的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文件,履行相关程序。国内准备的注册所需文件必须由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认证,翻译成波斯语后,提交伊朗注册机构。


⚫ 外国企业在伊朗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1. 土地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

伊朗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土地法,但伊朗允许本国公民私人合法拥有、买卖和使用土地。1980年,伊朗出台《关于如何购买和拥有土地和财产以实施政府的公共,民用和军事计划的法案》,明确了自然人或法人为执行政府计划而购买土地的审批、定价等问题。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土地;但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实践中,在伊朗合法注册的外国公司,可以公司的名义拥有土地。具体要求因项目不同,由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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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朗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与建设和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和合同服务必须指派伊朗当地公司和机构执行,如果不能指派,则可以通过伊朗公司和国外公司组成的合作(合资)联营体来执行以上服务。这样的联营体必须由一个执行机构提出,并得到经济委员会的批准。伊方必须至少占有51%的工作比例(按金额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计划和预算组织的批准,并经经济委员会核准。合同的执行方(伊朗公司或合作联合体)可以将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部分分包给一定的单位,但不能全部分包。伊方不允许外国自然人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2. 禁止领域

伊朗在此领域暂无明确规定。

3. 招标方式

2001年12月24日,伊朗工矿部颁布《关于执行〈最大限度地使用国家的技术、设计、生产、工业及实施能力去执行项目和便利服务出口法〉第三条款的实施细则》(文号1017002)。其中规定,所有的招标项目只能由伊朗当地公司参加,只有在伊朗公司无法实施项目时,才允许国际招标,国际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包之前,业主需向伊朗工矿部递交一份进行国际招标的报告,招标以当地和外国公司合作的形式进行。此报告需得到最高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2)在招标文件和广告上必须声明:①竞标方只能以一种合法的或普通的双方合资形式参加投标;②伊方所占工作比例不能少于51%;③在普通合资情况下,双方的合资(合作)协议在投标时必须与标书一起提交。目前,不允许外国公司在伊朗单独参加项目的国际投标,只能以两种方式参加:第一种是以合法的合资方式成立非生产性合资公司,即与伊朗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注册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参加投标。合资公司拿到项目并开始实施后,才交纳税收;如无项目,无需交税。另一种是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生产性合资公司,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投标时标书和合作协议一起提交招标委员会。以上两种方式,伊方的工作比例都不得少于51%。伊朗一般不接受外方承包劳务,所有工程的土建部分必须由伊朗当地劳务承担,伊朗当地工人完成不了的某些特殊工作除外。项目启动后,外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伊朗工作期间,由业主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作准证,有效期根据工程情况从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视工程进度情况可以续延。伊朗劳动部、财政部及税务部门按外籍工作人员核定的工资标准(月基)收取工作许可手续费和个人所得税,离境前,完税后方发给离境签证。

4. 验收规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需遵循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一般而言,合同执行方与业主协商采用国际标准、美国标准、欧洲标准或中国标准等。工程验收方面,相应的技术标准同样由合同执行方与业主在合同中确定,依据合同规定履约执行。如果合同规定采用中国标准,则相关标准适用。

5. 风险提示

中资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建议在当地聘请资深律师和会计师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和财务相关的事宜。伊朗的法律法规与国际不接轨,导致伊朗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办理项目人员居住和工作许可的条件相对苛刻,承包商需随时应付伊方出台的各种税费。据部分企业反映,项目结束后,质保金和履约保函的撤销存在困难。种种原因导致外资进入伊朗目前仍然不够通畅。

在伊朗承包工程项目,解决投融资问题是最重要的一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伊朗金融制裁,在伊中资企业承包工程普遍面临融资瓶颈。建议企业在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之前,多方了解金融机构对伊朗承包工程项目融资安排和要求。中资企业还应避免报价过低的问题。在伊朗施工成本与中国有一定差异,加之国际制裁等不确定因素,如果照搬在中国施工的成本预算,有导致亏损的风险。以某些中资企业为例,这些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承包合同,一再对业主方让步,加之对在伊朗施工的成本问题了解不够,报价过低,最后导致亏损。


⚫ 伊朗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伊朗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劳动力人口数量多,但同时伊朗本土失业率较高,伊朗《劳工法》对外籍公民在伊朗务工有着较严格的限制,外籍人员在伊朗务工必须取得许可证、工作准证和居留证(外交人员和特定常驻记者除外)。在伊朗的工程项目中,本地劳工与外国劳工的配比一般不能低于3:1。

伊朗劳工合同分为临时合同和长期合同。书面劳工合同一式4份,一份给劳工科,一份给工人,一份给业主,一份给伊斯兰劳工委员会。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劳工合同里明确,一般工人和半熟练工人最多为1个月,熟练工人和高水平的专业工人最多3个月。此外,应避免不签署劳动合同而直接雇用雇员的情况。因为伊朗《劳工法》规定,“若未签署劳动合同而用工,该雇员将被视为永久雇员”。

伊朗《劳工法》倾向保护雇员利益。该法不仅规定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雇员工资每年必须上涨,以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具体增长额会在伊历新年前后通过政府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例如,伊历1395年(2016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规定本年度工资增长额为上一年度的14%。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在工人同意并支付比正常工资多40%加班费情况下,工人可以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周五是工人带薪的休息日。工人有权在整个工作期间享受一次为期1个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带薪休假用于朝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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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伊方开展投资合作或贸易,无论金额大小,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明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实践中,中伊企业间的商务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中资企业对伊朗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

(2)伊朗企业延期或付款违约问题;

(3)个别虚拟网站以低价诱惑进行诈骗问题(多集中在化工品领域)。


1. 解决途径

首先,非伊朗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伊朗法院、仲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的)解决争议。

为降低纠纷产生后的风险并使之可控,双方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适用中国或伊朗的实体法律,并可要求提交国际仲裁。伊朗法律只允许在合同协议在伊朗境外签署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法律。如果在伊朗签订合同,则适用伊朗法律。如在被告方所属国的法院诉讼,通常适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案件结果只在法院所在国有属地法律效力。伊朗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根据伊朗法律,商业合同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根据伊朗宪法,如企业约定将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当事方的争端,该合同必须经部长会议和议会批准才生效。

其次,中伊之间已就商品贸易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伊中商会(Ira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为双边贸易纠纷的调解机构。如果企业发生纠纷,可咨询上述两家机构寻求解决建议。

最后,企业还可以在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网站下载纠纷投诉表格,请经商处协助解决。但作为外交机构,经商处无法实地调查案件,也无法做出法定裁量,更没有司法执行权,只能沟通协调,使双方达成和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求仲裁或诉讼的法律手段解决。

2. 适用法律

伊朗《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指出,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就该法所提到的投资问题产生纠纷,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则由国内法院审理。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就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3. 风险提示

中国贸易商在伊朗开展贸易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1)警惕伊朗方面违约或拖欠货款风险。无论贸易额大小,建议签订书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纠纷解决的途径、时限和程序。如果有可能,规范完善的第三方国际仲裁,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赊账,即使是多年贸易往来的老客户,建议不要轻信伊方客户的承诺,勿轻易接受先发货后付款条款。警惕伊方客户找各种理由不付款,随时关注到港货物清关情况。根据伊朗海关规定,货物到港3个月后,如无人清关提取,则海关有权将该批货物拍卖处理。如果发现伊朗方面有意拖欠,企业应立刻采取措施,早日办理退运,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在贸易过程中,还应特别关注开展业务合作的伊朗银行、当地合作公司及合作业务领域是否属于受制裁的范围,以及我国有关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与其开展正常合作。

(2)关注伊朗货币汇率、海关税率以及贸易环节各项收费变动。由于长期受国际制裁影响,伊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其关税政策、各项收费也有较大的随机变化,已出现多起伊朗方面拖欠货款等情况。伊朗信息较为封闭,外界了解有关信息有较大难度,建议企业与伊朗开展新贸易合作前,多方搜集有关情况资料、政策等相关信息。

(3)勿轻易相信伊朗方面提出的“独家代理”要求。我国不少企业在伊朗开展贸易的过程中,都遇到伊朗方面提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要求。其主要方式为,中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确保货品将交给该伊朗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但对伊朗方面的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当伊朗方面拖欠货款、延迟提货,甚至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再次签订协议时,所谓“独家代理”根本无法约束伊方行为,终止合作还将导致保证金损失。总体来说,伊朗企业对“独家代理”的认识与国际上的一般认识有较大偏差。我国企业如果遇到伊朗方面类似要求,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伊朗方面应尽的义务,如保证出货量等,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产生贸易纠纷要及时维权。由于支付途径不畅、信息不对称、语言文化差异等,伊朗是我国企业贸易纠纷高发的国家之一。发生贸易纠纷后,由于维权成本极高,我国企业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或仅采取一般手段催促伊方履行约定,拖延日久,基本对伊朗企业没有约束力。建议我国企业与伊朗方面合作时提高警惕,预先订立完善、详实、有法律效力的商务合作文件,在发生贸易纠纷后,亦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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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 伊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1年版)

2. 中国居民赴伊朗投资税收指南(2022)

3. Doing business in Iran: trade and export guide

4. Iran: Foreign Investment In Iran Review 2022

5. Iran: General Memo On Doing Oil Business In I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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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inwei@zlwd.com

业务领域:并购及破产重组、

海外合规与反腐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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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palidan@zlwd.com

业务领域:涉外法律、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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