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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小贴士(九)——“橡胶之国”马来西亚

时间与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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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别感谢

马来西亚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Teo Wai Sum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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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简称“马”,地处东南亚,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东马)和西马来西亚(西马)两部分。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因其盛产橡胶,故以“橡胶之国”而闻名。马来西亚总人口约为3270万人,2022年马来西亚GDP为4063.64亿美元。截至目前,马来西亚是东盟的创始国之一,并加入了联合国、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英联邦、不结盟运动、伊斯兰会议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马来西亚成立于1963年,中国与马来西亚于1974年建交,自2013年以来,两国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22年,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贸易额达2036亿美元,中国继续持续保持作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及第一大出口目的地。2020年,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新签承包工程合金额达53.31亿美元,2021年1月至6月,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新签承包工程合金额达51.6亿美元,在建项目主要集中在水电站、桥梁、铁路、房地产等领域。

目前,中国对马来西亚投资的主要领域为制造业,此外,新能源、电力、石油化工、轨道交通、港口、农渔业、金融等多个领域,中国对马来西亚也有较多投资。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2年,中国对马来西亚直接投资流量为125亿美元;截至2021年末,中国对马来西亚直接投资存量为102.1亿美元。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主要投资和承包的项目有:“两国双园”、中广核收购埃德拉电力公司、中车东盟制造中心、山东岱银纺纱厂、联合钢铁厂、山东恒源收购壳牌马来西亚炼油厂、吉隆坡TRX中央公馆总承包项目、马来西亚PJD-LINK高架高速公路项目等。

随着近年赴马来西亚寻求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大型投资项目不断涌现,本文将梳理马来西亚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马来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马来西亚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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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国家,其宪法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由1957年颁布实施的《马来亚宪法》改名而来。马来西亚立法机关被分为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国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下议院组成。最高元首由九个州的世袭苏丹轮流担任。最高元首在行使其各项权力时,也需要考虑内阁总理的建议和决定。上议院由70名议员组成,下议院由222位民选议员组成。马来西亚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内阁向国会负责。

马来西亚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成立,于1994年6月改名为联邦法院,设有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州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吉隆坡高级法院分设知识产权庭、建筑庭、海事庭、网络庭等审理专门事务。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和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和伊斯兰教法庭(受伊斯兰教法令管制)。

马来西亚是一个英美法系国家,马来西亚拥有官方法律法规数据库,名为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宪报(Federal Government Gazette),其也是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发布公告、通知和法律修订等官方资料的官方网站,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撤销、履行、代理等内容,是马来西亚民商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规定了与公司登记成立、股份债券、抵押登记、公司管理、股份公司、公司账目与审计以及公司清盘相关的内容,还明确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的概念。

🔹《工业协调法》,规定了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如果投资超过250万马币,或其全职雇员超过75人,必须向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工业执照需每年申请更新。

🔹《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了投资优惠措施以直接或间接税赋减免形式出现。

🔹《劳资关系法》,规定了用工方、劳工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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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从投资环境吸引力角度看,马来西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东南亚核心地带,可成为进入东盟市场和前往中东澳新的桥梁;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民族关系融洽,三大民族和谐相处,政治动荡风险低。

迄今,马来西亚加入了多边贸易协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加入了区域性贸易协定《东盟2025:携手前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

马来西亚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中国、新加坡和美国。其中,中国已连续第12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国。中国同样还连续五年成为马来西亚制造业领域第一大外资来源地,其次是新加坡、荷兰。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制造业领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子电器、石油产品、基本金属产品、造纸、机械设备等行业。

马来西亚货币为马币,也称为“林吉特”或“令吉”。外国投资者可到银行及货币兑换所兑换马币,马来西亚所有银行都能兑现旅行支票。目前,人民币与马币可直接兑换。根据马来西亚外汇管制条例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国际商业往来支付。外汇进出马来西亚不需要核准。外汇汇出马来西亚不需缴纳特别税金。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的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往国外。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马来西亚主要商业银行有5家,分别是马来亚银行、联昌银行、大众银行、丰隆银行、兴业银行。马来西亚允许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目前有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华侨银行等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另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也分别在马来西亚设立了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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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马来西亚贸易主管部门是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拟定工业发展战略;促进多双边贸易合作;规划和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和提升私人企业界与土著【(马来语:Bumiputera),在《马来西亚宪法》下指的是马来西亚的马来人,及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族】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马来西亚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和《外汇管理法令》等。

马来西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马来西亚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部分商品的进出口会受到许可证或其他限制。马来西亚海关禁止进口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类进口。第一类是禁止进口品,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第三类是有条件的禁止,除非以规定的方式,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并且,为了保护敏感产业或战略产业,马来西亚对部分商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涉及建筑设备、农业、矿业和机动车辆部门。

马来西亚规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国家。但是,部分商品需获得政府部门的出口许可,其中包括:短缺物品、敏感或战略性或危险性产品,以及受国家公约控制或禁止进出口的野生保护物种。此外,马来西亚的出口禁令还规定了对三类商品的出口管理措施:第一类为绝对禁止出口,包括禁止出口海龟蛋;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产品和武器及相关产品;第二类为需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第三类有条件的禁止,除非以规定的方式。大多数第二和第三类商品为初级产品,如牲畜及其产品、谷类、矿物/有害废弃物;但第三类还包括武器、军火及古董等。

此外,马来西亚管理商品的进出口、边境控制以及贸易便利化的政府部门是马来西亚皇家海关。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关税有两种归类系统:一种用于东盟内部贸易;另一种用于与其他国家贸易。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下属关税特别顾问委员会负责对关税进行评审,每年在政府预算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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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为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旨在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

马来西亚主管其他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为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其中,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是分支领域开放的监管单位,负责审查服务业限制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另外,在马来西亚的外商直接投资是经由相关行业的监管当局所授权的行业法律、政策或者监管程序所约束或管制的,目前没有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安全审查程序,也没有管制外商入驻马来西亚的单一法律法规。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2018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

4. 风险提示

马来西亚对于制造业投资与其他领域投资分别由两个不同部门主管,并且服务业有关限制性领域,更有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进行审查。因此,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投资可以先行前往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在其官网上发布的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与马来西亚特定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投资奖励措施、许可证与批准程序、股权限制等信息的指南和政策,确认拟投资的产业,并具体分析项目落地可行性以及项目落地涉及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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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1. 行业鼓励政策

第一,取得清真食品加工及认证的,包括: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可享受投资税赋抵减。

第二,取得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的,都可享受马来西亚提供的一系列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及保障,主要包括:提供世界级的硬体及资讯基础设施;无限制地聘请国内外知识型雇员;公司所有权自由化;长达10年的税收豁免政策或五年的财税津贴等。

第三,投资生物科技领域的,在BioNexus Status公司(1)生物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免征或免征所得税10年;(2)从第11年开始缴纳20%的所得税,优惠期仍为10年;(3)生物科技公司的新业务或扩建项目的法定收入可享受免税,相当于其在评估年度基准期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的 100% 的免税额,可在五年内享受免税待遇年;(4)用于生物科技研究的建筑物可获得有关的工业建筑物津贴。

相关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是以税收减免的形式出现的,分为直接税激励和间接税激励两种。直接税激励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出现:(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PS),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从生产能力达到30%时开始算起。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结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2)投资税务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TA),获得投资税务补贴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享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资格是以企业具备的某方面优势为基础的,包括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产业关联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被称为“促进行动”(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进产品”(promoted products)。马来西亚专门制订了有关制造业的《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除制造业外,两项鼓励政策也均可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旅游业及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3)再投资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 RA),再投资补贴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运营36个月以上的制造类企业因扩充产能需要,进行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产品多样化升级改造的开销,可申请再投资补贴。合格资本支出额60%的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4)加速资本补贴(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ACA),使用了15年的再投资补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这通常是在40%的初期补贴,每年津贴20%尽管费率会因相关产品或活动而异。除制造业外,加速资本补贴还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环境管理及信息通讯技术等;(5)农业补贴(Agricultural Allowance,AA),马来西亚的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社团除了农业《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外,也可申请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优惠。《1967年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在土地开垦、农作物种植、农用道路开辟及农用建筑等项目的支出均可申请资本补贴和建筑补贴。考虑到农业投资计划开始到农产品加工的自然时间间隔,大型综合农业投资项目在农产品加工或制造过程中的资本支出还可能或者享受为期5年的投资税收补贴;(6)马来西亚数码状态(MD Status),马来西亚数码经济机构认可的资讯通讯公司(Malaysia Digital Economy Corporation)可享受所得税免税或投资税减免;(7)运营总部地位(Operational Headquarters Status)、国际采购中心地位(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Centres Status)和区域分销中心地位(Regional Distribution Centres Status),为进一步加强马来西亚在国际上的区域地位,经核准的运营总部、区域分销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除了100%外资股权不受限制以外,还可以享受一段高达10年高达全额所得税豁免和其他福利。

2. 经济特区法规

马来西亚于1990年制定了《自由区法》,以促进旅游业、制造业等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的发展,其中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目前,马来西亚共设立了21个自由工业区,但自由工业区毕竟有限,且许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无法在自由工业区内设立工厂,马来西亚为了促进出口导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允许其他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享有与自由工业区仓库同等优惠政策。

近年来,马来西亚鼓励外资政策力度逐步加大,为平衡区域发展,陆续推出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基本涵盖了西马半岛大部分区域以及东马的两个州,任何在该领域投资的公司都可以申请所得税免税,通常是为符合条件的活动产生的法定收入提供5-10年的所得税,或为5年内的合格资本支出申请投资税收减免。根据具体区域实际情况,联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重点发展行业:(1)伊斯干达开发区(Iskandar Malaysia),重点推动服务业;(2)北部经济走廊(Northern Corridor Economic Region, NCER),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物流业、旅游及保健、教育及人力资本和社会发展等;(3)东海岸经济区(East Coast Economic Region, ECER),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油气及石化产业、制造业、农业和教育等;(4)沙巴发展走廊(Sabah Development Corridor, SDC),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物流业、农业及制造业等;(5)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Sarawak Corridor of Renewable Energy, SCORE),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油气产品、铝业、玻璃、旅游业、棕油、木材、畜牧业、水产养殖、船舶工程和钢铁业等。

3. 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应事先做好企业经营成本核算。从表面上看,马来西亚对个别行业鼓励及优惠颇多,但考虑到鼓励及优惠多以税收减免的形式展开,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成立企业前如不进行认真的成本核算、营收测算会导致企业在经营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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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设立或寻求合作伙伴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四种。

2. 受理机构

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或在线(www.ssm.com.my)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申请企业应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司注册官员审查拟议中的公司名称是否被使用,在可用情况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申请者依据不同的企业形式相应地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不同的文件,具体需提供的文件清单可参见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网站。公司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批准公司注册,并发出同意公司注册文书以及公司代码。公司注册完毕后,可凭有关文件到马来西亚当地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号。

4. 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投资注册公司要慎重。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手续相对简单,但考虑到一些外国投资者存在股权投资比例限制的行业,如何寻找合适的马来西亚居民合作,一定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合适的退出机制,慎重决策后再启动公司的注册手续。


⚫ 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是否可以获得土地?

1. 土地法的规定

《1965年国家土地法》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土地法律还包括:《1976年地方政府法》、《1960年土地征用法》和《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此外,还有各州自行颁布的“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等法律法规。

《1965年国家土地法》规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同时,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必须在地契注明的规定时间内开发,如果违反,将无条件收回土地。

《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1960年土地征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只有州政府有权征用州内土地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联邦政府征用土地也要通过州政府,并向后者支付费用。凡征用土地,必须公布征用理由并按市价补偿。

“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将一部分土地划为“马来人保留地”,并规定除非获得州政府批准,否则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给非马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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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的规定,外资购买土地须得到有关州政府的批准。土地属于州当局的权限,所以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但不少州政府规定外资不可以购买农业耕地和林业用地,但可以租赁,一般租赁期限为30-60年,可以续租。

此外,2014年3月生效的《物业收购指引》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对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大致分类如下:

首先,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1)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2)通过并购控股方式,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这两个收购申请都具有强制性30%本土股权最低门槛,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马币。

其次,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1)收购价值等于或超过100万令吉的商业物业;(2)投资价值等于或超过100万令吉或至少5英亩的农业土地用于以下目的,使用现代或先进技术开展商业农业活动,开发农业旅游项目或出口导向型农业或工业活动;(3) 购买价值相当于或超过100万令吉的工业用地;(4) 购买价值等于或超过100万令吉的房屋。但各州视情况设定最低收购价。例如雪州限制外资购买200万令吉以上的有地屋。

接着,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1)价值100万马币以下的财产;(2)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3)“马来人保留地”上的财产;(4)州政府分配给待开发的本土企业的财产。

最后,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与具有MD身份的公司、为业务运营或员工住宿而购买的物业有关在马来西亚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购置的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公司的员工宿舍(外资控股公司需购买等值或超过10万令吉的住宅),该业务由州政府批准;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公司购买的工业产权;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GLCs)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闽岛离岸公司以及BioNexus Status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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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按照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需要取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自已签署和批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议(“CPTPP”)国家的外国承包商能够申请外国承包商政府就业证书,这将使他们能够参与政府工作招标。

2. 禁止领域

马来西亚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

3. 招标方式

马来西亚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4. 验收规定

马来西亚建筑工程业主方通常采用专业咨询顾问公司对承包商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建筑师、结构和土建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在马来西亚建筑行业,建筑师(S.O,即Super Officer)类似国内总设计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角色,CPC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即实际竣工证书)是由建筑师向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整体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完工证明,证明工程已经完工,施工质量已经符合设计要求,正式进入缺陷处理期,并根据合同支付承包商一半的质保金。

CCC(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即工程完工和合法合规证书)是由建筑师在组织政府各部门对工程各专业进行验收,并得到政府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支持信后,向业主或者建设方出具,标志着该工程可正式投入使用和对外开放。

根据马来西亚建筑行业一般惯例,对承包商而言,其主要责任是在完成各专业竣工后及时向各专业咨询工程师申请验收合格后,向建筑师申请颁发CPC,对于CCC验收法定义务仅为提供签字盖章表格及保证实体完成。对于业主和咨询顾问公司而言,CCC验收涉及政府部门较多,时间不可控且部分验收项目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导致整个验收周期较长,通常在2-3个月以上,在部分专业工程收尾阶段就要开始启动CCC。为了约束承包商配合CCC验收,通常业主和咨询顾问公司在招标阶段约定合同工期包含CCC,承包商为取得CPC也必须尽量配合业主和咨询顾问公司做好CCC验收。建筑师必须在出具CCC之前向承包商出具CPC。

5. 风险提示

马来西亚工程承包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也存在相应风险,马来西亚工程市场是以业主占支配地位的买方市场,承包商需要经过一定范围的竞争才能获得执行合同的权利。随着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成本的上升,原来的优势正在逐渐消失,现在的竞争已扩展到融资能力、附加投资条件等方面的竞争。

对于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承建的部分大型项目,马来西亚原本允许承包商以个案审批的方式从中国引进紧缺的技术工人和工程师,但需与雇主事先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工资及工作时间,并提前办好工作准证后方能入境。马来西亚不允许外籍员工持旅游签证在马来西亚务工。随着为援助和支持受疫情冲击的本地企业、保护本地就业,马来西亚进一步收紧签证政策,加大对本地企业保护,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审查、执法力度。同时,疫情导致很多本地企业经营困难,履约能力下降,纠纷增加,中国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的商业风险显著上升。

综上,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开拓马来西亚市场时,应对马来西亚市场、法律、施工要求等做详细的调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找好进入市场的切入点,切勿盲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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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此外,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法,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砂捞越劳动法令。

首先,《1955年雇佣法令》适用于所有签订服务合约的雇员。然而,某些规定,例如与加班费有关的规定,不适用于月收入超过RM4,000的雇员其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5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3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其次,《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用工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接着,《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1%。

最后,《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了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规定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马来西亚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外商投资企业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但是,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先决条件是获得劳工部部长的批准和工作许可证。此外,外国工人一般每年可在马来西亚工作长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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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马来西亚的投资和商业纠纷主要为合资纠纷、投资纠纷、劳工纠纷等。除劳工纠纷外的前两者,是外国投资者在进入马来西亚前首先会做出合适选择的,至少对涉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预案。

1. 解决途径

在马来西亚解决纠纷主要途径是仲裁和诉讼。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如选择在马来西亚仲裁,可以选择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IAC),其前身是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是1978年由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AALCO)主持成立的,作为非盈利性政府间组织,由来自整个地区的47个成员国组成。马来西亚政府给予其独立性以及某些特权和豁免权,以执行其作为一个独立国际组织的职能。

此外,如选择调解,马来西亚国际调解中心(Malaysian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 MIMC)是不错的选择。

🔹ICSID公约和纽约公约

马来西亚是《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的缔约国,也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成员。

🔹国际商事仲裁和外国法院

因马来西亚与中国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因此,中国企业在签订相关合作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还可以考虑提交国际商会、伦敦仲裁法庭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传统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并适用相关规则;并且,随着近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谈判地位与能力的提高,也可以将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乃至于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中心等作为更有利于中国企业权益保护的机构被选择采纳。

而如果中国企业考虑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需了解:马来西亚和中国不相互承认对方法庭判决,中国的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反之亦然。因此,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一味选择中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以维护合法权益。

2. 适用法律

马来西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公司法》《投资促进法》《劳资关系法》等。

3. 风险提示

由于马来西亚为英美法系国家,马来西亚民商事法律比较复杂,加上语言差异,中国企业在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尤其在涉及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避免因跨法系法律理解的差异不必要的造成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建议寻求专业的跨境律师服务。


参考文章: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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