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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0年3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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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国际仲裁方式的新变化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国际仲裁案件的影响:

随着全球疫情日益恶化,世界卫生组织于当地时间2020年3月11日正式宣布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全球大流行(a global pandemic)。无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还是欧洲以及美国,全球疫情正在给国际仲裁带来越来越多的困难。

由于绝大多数的仲裁从业者开始考虑庭审地的安全性,因此很多国际仲裁案件的庭审已经被延期或者是被重新确定了开庭地点。而仲裁从业人员也对接待来自疫情地区的仲裁参与人持谨慎态度。 

疫情也对仲裁庭审的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未来甚至可能会有更加先进的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将会被引入国际仲裁。

同时疫情也正在影响国际仲裁中证据创建、收集和传输的方式。各方当事人更加倾向于以电子的方式进行文档检索、审阅和拟定。除非有特殊规定,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的仲裁员已经渐渐让位于那些愿意并且能够以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操作的仲裁员。


新冠肺炎疫情下若干主要国际仲裁机构新举措:

由于疫情已经影响到企业正常运作,全球几乎所有市场的供应和价格预期都出现了明显波动,许多能源和建筑工程都因此停工。可以预见,新的仲裁请求将大幅增加。针对现在的局面,世界上若干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已经采取了一些新的应对措施。 

包括伦敦、新加坡以及美国在内的若干国家要求近期前往过疫情态势严重国家及地区的本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归国后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隔离,而针对近期前往过疫情态势严重国家及地区的的外国公民,甚至会被拒绝入境。因此包括伦敦国际仲裁法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国际仲裁协会在内的主要域外仲裁机构,在疫情期间,已经推迟特定的仲裁庭审,或者已经开始使用网络在线庭审的方式进行仲裁。由于中国大陆疫情发展态势在3月份得到了有效控制,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在内的中国大陆各类仲裁机构在2月份采取的推迟仲裁听证和建议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尽量不要亲自出席的预防措施,在本月已经逐渐取消,并且各仲裁机构已经逐步开始恢复正常的仲裁工作。


新冠疫情下国际调解机制的多样选择

在疫情肆虐全球之际,《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缔约国的卡塔尔于3月12日批准了该公约,成为继新加坡与斐济之后第三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同时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4条规定,该公约于第三个国家批准后的6个月后生效,因此该公约的生效日期已经确定,即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经过受认可的调解程序产生的调解协议将和仲裁裁决一样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在公约缔约国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新加坡调解机构可以分为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及民间调解机构。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包括新加坡初级纠纷解决中心、小额法庭及家事法庭、国家级法院纠纷解决中心三类形式,并且在2000年开始,就开始推行电子调解制度。新加坡民间调解机构主要有新加坡调解中心(SM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和新加坡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金融纠纷中心)等,其中SMC及SIMC是新加坡《调解法》规定的调解服务指定提供机构。

由新加坡的调解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他们的调解经历了从一个法院鼓励到社会广泛接受的过程,调解机构从单一的法院附设到独立非营利的公司化运营,调解费用从免费演变到对特定纠纷的专业化收费。这一过程也就是新加坡逐步成为亚太地区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发展历史一部分。 

相比于新加坡在国际调解领域的实践,我国的国际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并且在此次疫情期间高效解决了很多商事企业的贸易纠纷。例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专门开发了“网上调解”系统以方便企业使用,并且不限制网上咨询和申请调解的时间,同时免除了“疫情期间”专家调解服务的费用,帮助企业快速化解纠纷。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避开复杂艰巨的各种法律认定过程,从而实现大幅度节省纠纷解决时间的效果。在地方层面,2019年10月揭牌成立的“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在疫情期间通过“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推行“无接触调解”,高效处理了各类国内及涉外商事纠纷。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全面推行“文件提交电子化”

ICSID近日宣布,自2020年3月16日起,全面推行“文件提交电子化”。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或约定:(1)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撤裁申请书等申请文件,均只需提交电子版;(2)ICSID鼓励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所有书面陈述(Memorial,Counter-memorial, Reply, Rejoinder等)及其支持文件(包括书证、证人证词、专家报告等),也鼓励仲裁员、调解员和撤裁委员会委员使用电子版文件。

 

此次调整是将电子化提交文件明确为默认程序。根据ICSID的说明,已经立案的未决案件自2020年3月16日起也采取电子提交方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驳回西班牙Lidercón S.L.公司仲裁申请

ICSID仲裁庭在2020年3月6日发布一份仲裁裁决,驳回了一位西班牙投资者对秘鲁政府的索赔。申请方要求秘鲁政府支付超过1.2亿美元的赔偿金,交易涉及在秘鲁首都利马提供车辆检查服务的交易。根据ICSID发布的一项裁决新闻稿(裁决书目前没有全文公开),西班牙Lidercón S.L.公司在2004年与秘鲁政府签订了建造和运营车辆检查站的合同。但是秘鲁政府在2008年的一项法律中将检查站国有化,因而西班牙Lidercón S.L.公司认为其投资价值缩水,并依据西班牙和秘鲁在1994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提起针对秘鲁的投资仲裁。根据裁决,仲裁庭没有发现违反条约的证据,因此拒绝了西班牙Lidercón S.L.的仲裁申请。同时仲裁庭裁决西班牙公司支付秘鲁政府4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