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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2年11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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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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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新闻发布机构 UNITED NATIONS INFORMATION SERVICE(UNIS)11 月 23 日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 年 11 月 10 日,苏里南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uriname)正式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的第 171 个缔约国。

《纽约公约》将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对苏里南共和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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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 年仲裁纠纷案件执行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7-2021 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4387 件,近五年所受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收案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收案量逐年上升,近五年中有四年占当年新收首执案件数的占比均在 50%以上,且占比增幅较高;

(二)自 2017 年至 2021 年,执行终结率逐年增长,上海二中院执行终结率【执行终结率,指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结案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部首次执行结案数的比例。】合计 76.6%。在很多终结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比较高;

(三)执行标的情况:近半数财产类执行案件标的额低于 10 万元;行为类执行案件数量较少,行为种类丰富;

(四)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案由相对集中,涉网络平台的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占比较高;

(五)批量型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接连出现,近三分之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

(六)申请执行网络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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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体育纠纷;监督仲裁活动;制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办法等。中国体育仲裁院将承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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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03 年 7 月 14 日,北京世环洁天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环公司”)与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久公司”)签署了《供应 1-10 蒸吨燃气蒸汽锅炉的合同》(以下简称“《蒸汽锅炉合同》”),约定世环公司向泰久公司采购 1-10 蒸吨的燃气蒸汽锅炉;同日,双方又签署了《供应 0.7-1.4 兆瓦燃气热水锅炉的合同》(以下简称“《热水锅炉合同》”),约定世环公司向泰久公司采购 0.7-1.4 兆瓦的燃气热水锅炉。后因泰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锅炉,双方产生纠纷,世环公司遂将泰久公司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无效。

法院查明,2003 年 7 月 14 日,世环公司与泰久公司签订的《蒸汽锅炉合同》和《热水锅炉合同》,约定泰久公司为供应商,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为买方,其代表项目业主世环公司进行特定货物及辅助服务的招标,包括准备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

在特殊合同条款中第 18 条约定“履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未在开始该协商后六十(60)天内得到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是涉及买方和国内供应商的任何争议,仲裁应由共同商定的国内仲裁委员会依照该规则和程序执行。如果是涉及买方和外国供应商的任何争议,即第 18.1 款项下的正式仲裁,则应交由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依照其仲裁规则/程序在北京或中国其他地方进行裁定,除非供应商在投标时要求了 UNCITRAL 项下的仲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官方仲裁语言应是英语。仲裁裁决应是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查明,泰久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


法院观点:

本案中,世环公司与泰久公司签订的合同附件“特殊合同条款”的第 18 条对争议解决问题进行了约定。泰久公司为国内供应商,应适用该条款中关于“如果是涉及买方和国内供应商的任何争议,仲裁应由共同商定的国内仲裁委员会依照该规则和程序执行”的内容。本案涉及的仲裁条款显然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世环公司表示不能就仲裁委员会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世环公司与泰久公司签署合同中的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北京四中院就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意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报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作出同意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处理意见。

综上,北京四中院依法支持世环公司的申请,裁定世环公司与泰久公司签署的上述《蒸汽锅炉合同》及《热水锅炉合同》中“特殊合同条款”的第十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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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Alpene 是一家香港公司。2021 年 6 月,Alpene 公司以马耳他官员采取错误行动,征收了其因投资而间接持有的马耳他 Pilatus 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马 BIT》”)为由,向 ICSID 提交了仲裁申请。2021 年 8 月 30日,Alpene 公司依据美国法典第 1782 条(以下简称“第 1782 条”【美国法典第 1782(a)条规定:“某人居住或被发现所在地区的地区法院可命令其提供证词或陈述,或出示文件或其他东西,以便在外国或国际法庭的程序中使用,包括在正式公诉之前进行的刑事调查。该命令可根据外国或国际法庭发出的调查委托书或提出的请求,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士的申请作出。】的规定,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授权其向一名美国公民 Elizabeth McCaul 发出要求提交文件和作证的传唤令。2021 年 9 月 20 日,法院同意了该项申请。McCaul 随即于 2021 年 11月 11 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动议(以下简称“本案”)。鉴于美国最高法院已于 2021 年12 月 10 日作出调卷审理 AlixPartners 案的决定,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影响,故东区法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ICSID 仲裁庭是否构成第 1782 条项下的“外国或国际法庭”。


法院观点:

纽约东区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在 AlixPartners 案中并未给出任何适用标准或指导,但下列具有说服力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一)适用条约中无法反映俄罗斯和立陶宛有意令临时仲裁庭行使政府权力的意图;(二)临时仲裁庭独立行事且不附属于立陶宛或俄罗斯;(三)仲裁庭由当事方选择的个人组成,与立陶宛、俄罗斯,或任何其他政府或政府间实体不存在任何官方附属关系;(四)仲裁庭并不收取政府的拨款,仲裁费用由当事方负责支付;(五)仲裁程序保密。

依照《中马 BIT》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如自书面争议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争议应按投资者的选择提交:(一)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二)依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三)依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组建的特设国际仲裁庭。换言之,依照上述约定,将争议提交 ICSID 是投资者解决争议的若干选择之一。正如最高法院在 AlixPartners 一案中所言,“将法院加入选择清单中”反映了马耳他和中国“赋予投资者选择将争议提交现有的政府机构的意图”或“为裁决投资者-国家争议而设的机构”。也就是说,将国内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大大削弱了仲裁庭有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这一抗辩意见。但是最高法院指出,不能排除主权国家赋予此种仲裁庭以官方权力的可能性。

ICSID 是一个独立、自限的系统。与 AlixPartners 一案中的临时仲裁庭类似,适用条约本身并未创设 ICSID 仲裁庭。对于当事方是否有意赋予 ICSID 仲裁庭以政府权力这一点,适用条约也未有明确规定。事实上,ICSID 公约的法律框架创设了一个常设机构,并规定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判决的地位且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国际公法上的约束力。然而,法院负责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并不赋予仲裁庭以“政府权力”。

第 1782 条的主要目的是对外国和国际政府机构的礼让,意在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协助和合作。据此,法院在本案中所要回答的问题在于:ICSID 是否行使政府权力,同意 ICSID 仲裁当事方的调查取证请求将“促进对外国政府的尊重并鼓励互助”?依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分析,本院难以同意本案中存在此种情况。ICSID(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国家仲裁)在 1964 年美国对 1782 条进行修改加入“外国或国际法庭”之时尚未成立。另外,ICSID 仲裁庭显然无权对美国的司法程序提供互惠性的调查取证协助。

最后,法院指出,在 AlixPartners 一案判决以后,并未有联邦法院就 ICSID 仲裁庭是否属于国际法庭作出裁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AlixPartners 案之前,联邦法院一致认为第 1782 条的调查取证申请适用于投资者-国家仲裁。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具体就 ICSID 投资者-国家仲裁进行论述,通过调卷提审 AlixPartners 等两案,最高法院发出了一个有意限制第 1782 条调查取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明确信号。

综上,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耳他和中国有意赋予 ICSID 仲裁庭以政府权力。因此,ICSID 仲裁庭并不属于第 1782 条项下的“外国或国际法庭”。据此法院同意了 McCaul 的撤销动议,驳回了 Alpene 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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