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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国际知识产权观察 - 2022年11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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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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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广东广州市版权局获悉,广州于近期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共同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将持续到11月底。市版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通过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加强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重点聚焦文献数据库、网络视频、网络文学、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领域业态版权监管。

据了解,“剑网2022”专项行动除了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此外,为强化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同时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


文德短评:   

将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新兴产品纳入版权监管范围体现了我国版权监管领域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不断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力度和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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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在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还对其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也是天心区法院对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19日,湖南希箭公司将芙蓉区涛燕商行、桑植某酒店告上法庭。理由是桑植某酒店内使用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带有原告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包括面盆、花洒、水龙头、马桶、地漏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请求判桑植某酒店停止使用、拆除涉案产品并赔偿损失,芙蓉区涛燕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希箭公司系“HOROW”“希箭”“HOROW希箭卫浴”商标权利人。该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桑植某酒店使用带有原告“HOROW”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并进行公证取证。经调查,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两被告对于上述卫浴产品的交易签订一份《希箭卫浴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芙蓉区涛燕商行需确保提供的产品为希箭正品,合同金额为78501元。

对于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情况,芙蓉区涛燕商行表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湖南希箭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提供。但在法院责令芙蓉区涛燕商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中显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卫浴公司。同时,上述相关资料显示销售给桑植某酒店的涉案卫浴产品供货成本为63806元,经计算芙蓉区涛燕商行在本次交易中的获利14695元。另外,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作为与原告有代理销售关系的公司的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该公司也进行了名称变更。 

法院审理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认定被告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对原告品牌、购货渠道等较为熟悉了解,仍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故意侵权明显。同时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存在庭前隐匿证据、庭审中虚假陈述货品来源、诉讼过程中转让与原告有代理关系的公司股权且更名等情况,结合上述情况且考虑其销售规模、侵权性质、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可以认定其侵权情节严重。

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经查明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14695元,以该数额作为赔偿基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赔偿倍数的确定,考虑到本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后续使用对原告带来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四倍,以此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8780元,同时酌定支持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被告桑植某酒店并未制作、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将购买的侵权产品用于酒店经营也未超出使用范畴,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购买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明知是侵权产品依然支付不合理对价进行购买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07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 马铁夫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当前我国存在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对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已对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侵权”;二是客观上“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赔偿基数等难以认定,其中赔偿基数可选择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权利使用费来确定,本案中原告对其实际损失难以举证,也无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责令侵权人提供进货单据、支付凭证等资料,否则可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基数,这样促使侵权人提供证据,从而以获利情况确定赔偿基数。此外,本案在认定被告桑植某酒店是否承担停止使用、拆除责任时,也充分考虑了民法典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该案一方面提醒商户,在售卖商品时一定要保证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并保留好凭据,诚信合法经营,避免自身成为不法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受害人。另一方面,以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反映出天心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力度,也彰显了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使不法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判例样本。

这样的判决折射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综合研判与考量,更体现出了其秉持的人文关怀与生态保护理念。


文德短评:   

某商行经营者作为与原告品牌有代理关系的公司,在熟知原告销售流程的情况下依然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严重侵权行为,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利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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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6位退休阿姨在横店影视城翻拍《甄嬛传》走红网络,相关视频在B站有118万播放量,评论2000多条。这些视频让大家看到退休生活的另一面,不过翻拍的做法也引来网友质疑: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这样改编是否侵犯相应版权?

对此,视频拍摄者“狗哥”向红星新闻介绍,自己当初只是想花点钱带爸妈去横店开心一下。9月底拍完后把视频传到小红书,后来过了差不多一个月,有媒体把视频剪辑发到抖音后突然就火了。

拍摄者、承包公司称“不涉及版权问题”

“我们自己去拍个戏,自娱自乐,没有任何商业用途,如果构成侵权,是不是所有人自己花钱模仿明星造型也侵权了?”“狗哥”认为自己拍摄《甄嬛传》没有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如果真的涉及版权,应该在承包方横店影视城微电影有限公司。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横店影视城微电影有限公司,对方工作人员称拍摄的剧本都是公司原创的,具体内容下单之后才可以发过来。提到上月为退休阿姨拍摄的《甄嬛传》,这位工作人员说:“那是一些小桥段,根据游客自己的想法改编的,戏说甄嬛而已。”当问及版权问题,对方挂断了电话。此前该公司曾向媒体回应,该拍摄项目是为游客体验、游乐用的,片子做出来也是给游客自己看、自己玩的,因此应该不涉及版权问题。 

此次翻拍活动的策划人、瑞驰时尚俱乐部联合创始人彭恺在自述文章中表示,这次拍了5个大场景,有上百个分镜头,除了化妆师之外,剧组有7个人,导演、摄像、剧务都很齐全,还雇佣了“横漂”饰演苏培盛、温太医这样的配角。拍摄的时候不仅有开机仪式、杀青仪式,还为演员准备了礼盒,里面有U盘,存了成片和花絮,包括拍摄时的剧照。

关于版权的问题,彭恺在文章中说,“其实《甄嬛传》的投资方就是横店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我们在拍摄之前已经考虑到版权的问题,也跟横店方面确认过,他们是有这个剧的版权的。”“选这个剧本,首先就是从有版权的里面挑的,然后人物也多,阿姨们都看过,所以比较合适。”

不过,《甄嬛传》制片人曹平对“授权”一说进行了否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表示,目前制片方花儿影视法务部门未向横店做过《甄嬛传》正规途径的授权,所以横店理应没有权利做《甄嬛传》翻拍、演出的营利项目。曹平还补充说,“老人能快乐,这是我们很希望看到的。借此机会,向公众普及一下作品的知识产权常识,我认为也是有必要的。”

天眼查APP显示,《甄嬛传》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与东阳市横店影视城微电影有限公司及其大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无股权关系。  

律师:改编翻拍都应获得许可

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了横店多家影视拍摄公司,其均表示可以根据客户预算来定制演出内容。“剧本、服装、道具、场地都可以合作,这种公司在东阳(横店镇所在的县级市)有很多,普通人随时都可以过来拍电影。”一影视工作室人员说,现在到横店拍戏的普通人很多,每年承接比较大型的剧本有两三个,上述《甄嬛传》这种微电影拍得很快,每年承接的类似业务更多。“小剧集一般预算在10-20万之间,随时过来都可以,所有项目包括景区场地租赁我们都负责,会全部给客户弄好。”

据了解,这次拍《甄嬛传》平摊到每位阿姨身上的花费在4000元左右。拍摄用了3天两晚,费用包括吃、住、行、景点门票,还有剧组的费用等。横店微电影拍摄素材除了影视作品中的桥段外,经常改编的剧目还包括《花千骨》《芈月传》《金玉良缘》《琅琊榜》等。 

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雷珍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只是阿姨们出于爱好自发组织拍摄《甄嬛传》微电影,拍者无盈利,看者无付费,从阿姨们的角度出发,这属于免费表演的范畴,理论上不应构成侵权。而由于横店微电影公司的拍摄行为涉及营利,无论改编还是按照原剧翻拍,都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都将可能构成侵权,而是否公开发布拍摄作品仅影响侵权行为的后果。 

法学副教授刘婷婷指出,跟这些退休阿姨们一样,很多人只看到翻拍够娱乐、够好玩,却看不到这种行为对版权的侵犯。从立法精神看,著作权的“免责”优待,被严格限定在“自用”“免费”上。但微电影拍摄体验本就是一门营利的生意,组织者要收取体验者一定的费用,阿姨们的视频更有网上流量“加持”,突破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教学或科研等应用范围,所以并不在法定“免责”之列。

据介绍,给普通人拍电影在横店已经有10多年时间,2016年横店专门成立了微电影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生意红火至今。 

刘婷婷认为,从有关公司、平台到公众,有必要学好《著作权法》,分清大众娱乐与侵权的界限,也让新生产业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文德短评:

群众娱乐消遣也需要考虑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清娱乐和侵权违法的界限,商业机构组织阿姨们表演《甄嬛传》,通过提供“拍摄体验”服务而营利,显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这需要多方面的普法,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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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规定》丰富了监管手段,健全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细化了商标代理监管有关规定。

《规定》完善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震慑。结合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情形。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规定》发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督管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规范透明、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文德短评 :

商标代理监管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标代理监管新规的发布有利于细化商标代理管理规范,增强处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为商标代理市场提供更加规范、明确、有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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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司法部联合向各地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介北京、河北等地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方面涌现出的13个典型经验做法。

《通知》指出,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渠道,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工作,对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中央赋予的统筹推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职能,做好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制度完善、统筹部署、试点建设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通知》提到,各地按照部署要求,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创新行政裁决方式,提升行政裁决水平。特别是北京、上海、辽宁、安徽等第一批和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不断形成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征集工作,并联合司法部向全国推介了13个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在省区市一级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1月,为了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组织报送工作,在各地总结、报送及推荐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遴选了新一批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这批经验做法切合实际、各有特色、务实管用、操作性强,主要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通知》明确,对“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等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向各地予以推介。《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水平。要以此次典型经验做法推介为契机,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开拓创新、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行政裁决工作支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提升,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组织三批次共计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本次第二批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发布,标志着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统筹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扎实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文德短评: 

行政保护作为我国专利保护的重要方式,发挥专利行政保护的作用对于促进我国专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推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有助于全国各地学习优秀经验,让专利行政保护更快地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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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上午,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虹桥分论坛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与会各国代表、国际组织负责人、专家企业代表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与会人士指出,近年来,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能,但与此同时,新技术的产生,也让各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全新挑战。

全球反假冒机构主席 约翰·安德森:线上活动和交易、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等让货物越来越多地以小包裹的形式呈现,同时这些小包裹还经常通过集装箱运载,这使得对于假冒伪劣的侦查和打击愈加困难。而非法流媒体,尤其是直播活动等,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盗版现象的日益增长。因此,在打击假冒和盗版上,需要执法机构和立法者及社会所有方面共同努力了,而且是双倍甚至多倍的努力。

与会人士指出,多年来,中国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中国已出台一系列规划部署,在完善立法体系,推进司法改革,提高执法效果,引导行业自律,提升公共意识等方面,采取务实举措,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我们坚持统筹谋划,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先后制定修订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更加全面。

总台央视记者 黄达:在今天的论坛上,各国人士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采取的务实行动表示赞赏,与会人士也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高效的创新创意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连续10年稳步提升,与会人士认为,中国已成为全球创新版图中,重要的一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驻中国代表 邓玉华:中国实际上无论是在人工智能,还是在前沿性科技方面都有好多很多的好的表现,我们也是愿意,而且我们现在已经跟中国深入加强合作,希望在这些新的赛道上,中国能贡献自己的规则、智慧、思想,我们国际社会通过知识产权为每个人赋能,能够在未来实现更大的发展。


文德短评: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了进步和成绩受到了参加进博会成员的好评,中国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经济等新兴科技方面取得的成果喜人,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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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适用独任制一次性开庭审理了40件某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二审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高效快捷的独任制庭审方式均表示高度认可。 

今年以来,知产法庭作为市三中院院改革试点部门,积极落实完善二审独任制工作机制,实行精确分案、精配力量、精细把关,确保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高效匹配,推动二审独任案件提质增效。

01. 精准识别案件

严格把握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采取“列举+审批”的筛选规则,根据知产法庭案件特点,划定重点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的案件,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等适用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重点关注,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适用类型范围。同时,对决定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报庭长审批,确保筛选案件的首要环节层层把关、规范有序。

02.  调配精干力量

采用“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原则,全部优选青年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组成二审著作权审判团队,各自独任完成案件庭审、事实认定以及文书制作签发,深度挖掘审判潜力,为独任制审理奠定了坚实的人力基础。

03. 强化制度保障

制定独任制案件审理流程和任务清单,细化各时间节点,确定各类人员职责任务,明确“独转合”的转换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权威高效。

近三个月,知产法庭二审独任制适用率达29.7%,实现了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快审快结。下一步,天津三中院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甄别机制,优化审判资源,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


文德短评:

二审独任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资源,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二审独任制利于高效处理知产侵权案件,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也节约了审判资源,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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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丹麦专利商标局和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共同主办的中丹生命科学与健康知识产权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马磊和丹麦专利商标局局长苏恩·斯泰普·索伦森分别致辞。

申长雨介绍了中国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他表示,新形势下,各国间应加强团结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好服务创新发展。中方愿与丹方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双方知识产权合作朝着互利共赢的方向迈进,促进两国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马磊表示,此次圆桌会为双方交流知识产权议题、分享经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合。丹中两局多年来保持密切的合作,成果丰硕。

苏恩·斯泰普·索伦森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投资引导和企业创新至关重要。期待双方通过研讨会进一步加深了解,使两局合作成果惠及两国企业。

会上,中丹两局专家就两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及专利无效制度等议题进行了发言。中丹两国产业界代表就相关问题与专家进行了交流。


文德短评:   

中国与丹麦借此研讨会之机,互相交流两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分享保护知识产权经验,加强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加深两国了解,使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惠及两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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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于 10 月公布的 2022 年名单,这是未来三年将设立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 (GI 区) 的数量。

地理标志区域建设是中国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控制地理标志质量的有效手段。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建设工作进行了明确指导。2021年10月,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国务院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完成100个地理标志领域。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103个地理标志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人介绍,这样的建设不仅可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还可以带来船上整个供应链,包括上游和下游部门,并促进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


文德短评:

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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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名为“北京之吻”的艺术展在巴黎吉美博物馆开幕,汇集了20位中法艺术家及其作品,展示了两国交流的一个侧面。参展艺术家大多曾获得过艺术8奖。展览将持续至2023年2月。据主办方介绍,该展览是文化活动的一部分,可以在西方当代精神与中国传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该博物馆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亚洲艺术收藏品之一,中国部分包含约 20,000 件物品,涵盖了从文明起源到 18 世纪前后 7,000 年的中国艺术。

 

文德短评:

文化交流是中法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局势日益纷乱的当下,文明间交流,尤其是美术作品间的交流,拥有超越分歧、跨越时代的独特力量。


本文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与中伦文德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共同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陈功、宁宁、刘昭、苏晓芸

This Newsletter is produced by Economic and Leg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for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Editorial Board: Wei LIN,Simon TANG,LisiZHOU,YuDENG,YumingLI,Gong CHEN,Ning NING,Zhao LIU,Xiaoyun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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