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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 注意及实操指引(北京地区)

时间与日期: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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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呼吁全民戴口罩、勤洗手,积极做好防控措施的同时,各 级政府积极行动,从国家和北京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 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促进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加强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 规管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综合各类文件政策规定,就疫情 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以便促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合规与和谐劳 动关系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应对各类劳动争议。鉴于截至目前疫情仍在发展、 变化中,相关政策也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本文提供的分析意见不作 为法律服务中的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一、 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索引

(一)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摘要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 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 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 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 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 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 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 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 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 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 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作。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 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3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 顺延审理期限。

(二) 北京地区的法规政策摘要

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 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 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 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 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 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 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 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 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 4 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 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 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 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 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 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 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 号),强化“四方责任”,按照分 类服务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 

(一)对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 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 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 日起接受 14 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 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 5 状时立即报告,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 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国各地疫情状况开展评估。对来自于经评估确 定为重点地区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提供服务管理。

(二)对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 进京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人员,本市立 即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京 14 日内, 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 14 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 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的工作环境。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 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 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 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 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 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 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 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 守土尽责。 

    二、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 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 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 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 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 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 号)的要求, 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 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 7 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 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 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 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 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 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 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 年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 长至 3 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 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 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 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 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 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 8 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 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 园推迟开学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 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 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 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 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 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 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 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 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 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 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 

二、 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防控期间的合规注意事项 

   (一) 劳动报酬的计发及灵活安排用工 

1、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报酬正常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 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 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 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 间的工作报酬。此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 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隔离、医 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前述“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前述“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述“工作报酬”是指被隔离人 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视同员工的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 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 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2、职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的 14 天期间,用人单位应灵活计酬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包括北京都要求从疫区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 14 天。在 14 天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 员工休带薪年假,在上述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 付劳动报酬。当然,如果没有年假可休、也没有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 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待岗,并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 

3、确诊新型肺炎后的非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可按病假待遇计发劳动报酬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被采取隔离措施 或其他紧急措施时除外),职工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累 计工龄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定其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病假工 资按照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因看护未成年子女不能到岗上班职工的工资待遇照发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教委发文《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 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 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对于上述文件的内容,我们建议从如下几个层面理解:首先,根据《民法 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未成年人。故如职工有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的,都可要求父母一方有一人在家 看护孩子。其次,不同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此文件对于不能正常提供 劳动,确定性质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意味着如果在 学校开学前,职工因看护孩子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仍应正常给职工发放 工资,而不能减少工资,也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宜以安排职工年休假、事假、 待岗等方式安排职工。最后,居家隔离措施属于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职工居 11 家观察期寄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职工因工作需要居家办公的不 属于加班。 

     在实践操作中,建议企业及时统计需要在家看护孩子的职工,安排好工作, 确实需要看护孩子上班的,应与职工友好协商,确保职工家里有其他成年人看 护孩子;用人单位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在家适当办公。当然,用人 单位也可以要求职工出示配偶另一方到岗上班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职工本人自 己需要在家看护孩子,然后再批准职工享受该等待遇。

5、灵活安排用工期间属于正常的工作日 

    北京市人社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要求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 前,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 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这一规定不同于其他省市规定的 延期复工要求,即 2 月 3 日至 9 号这一周,属于正常工作日的,可以安排 在家办公、电话或网络开会。 

    也就是说,对于北京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2020 年 2 月 3 日 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日,用人单位可合理分配员工在 家的工作任务,以提交工作日志的方式代替考勤打卡,或者可以通过网络 考勤打卡,当然不宜过于严格。而对于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大部分企业 应正常安排休息,如不能安排休息的,属于加班;对于无法安排在家办公 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者待岗,但要注意留存证据证 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事实。 

(二) 因患病或被强制隔离等原因而不能及时返京职工的处理 

1、患病职工或被认定为疑似病人的职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 疗期和病假工资。因此,对于患病职工或被认定为疑似患者而住院治疗的 12 职工,或者遵医嘱在家治疗的职工,应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自因患病 未能到岗之日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 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里将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期 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隔离期作为同一类假期,且做统一规定为在 此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与职工患有其他疾病不同, 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患病的领取的是正常工资而不是病假工资。 

      此外,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患病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医疗期满不能 因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 能对患病职工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实践操作中,职工被冠状病毒感染而患病的,除了按照正常医疗期 要求外向用人单位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外;在病愈之后,用 人单位还应当安排一定的隔离期。如用人单位在职工病愈后,自行安排职 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居家办公、休带薪年休假或者按照待岗 处理。 

2、因接触湖北地区人员而被社区隔离的职工 

      根据北京市政府《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 号)规定:到京前 14 日内, 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 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 14 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 

     据此我们理解如下:首先,两类人员属于接触湖北地区人员:一类 14 天内离开湖北地区人员,一类是 14 日内没到过湖北但接触过湖北地区人 员,我们理解第二类人员实际上覆盖面远大于第一类;根据北京市的上述 文件规定,没有到湖北地区或者接触过湖北地区人员的,职工返京后不必 须隔离 14 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其次,从湖北地区返京人 员的 14 天居家观察属于市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应保证该 部分返京人员的隔离时期,不得强制要求从湖北地区返京在居家隔离期到 岗工作。最后,隔离期需要按照正常劳动期间发放工资,我们理解,此期 间如属于正常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工作,但是需要与职工协商 一致。 

     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密切注意并登记员工返京日期,从湖北地区 返京人员,保证其隔离期,提示从湖北返京人员及时到社区登记报到。如 征得职工同意,也可以安排职工居家办公。 

3、因密切接触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而被政府强制隔离的职工 

     如果职工属于医疗机构中的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 触者,则属于被政府规定应采取隔离措施的人群;针对此类职工,用人单 位应保证其 14 天的隔离期,隔离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 的,应续延至隔离期满。 

     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对于上述职工,应让其出示医院、社区或村 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而且,用人单位应向此类职工正常发放工资,条件 允许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在隔离期内远程办公。

4、其他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

      现在由于各地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武汉地区采取交通封城,有些发现 患者的小区被当地社区要求小区居民严禁外出等,对于这些应客观情况无 法到岗的职工,属于因疫情无法及时复工的职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在实践操作中,因疫情不能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予以核 实,请职工出示地区政府公示的紧急措施、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提 供的证明文件。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进行待岗的,应请职工通过电 子邮件、微信、短信方式予以确认,避免今后发生争议。

(三) 停工停产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或无法经营的,可停工停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 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 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 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 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的时候,可以单方采取停工停产措施, 无需征得职工同意。但单方通知停工停产的,应按照人社部的规定支付工 资/生活费。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行业、 旅游行业,可以考虑及时通知停工停产。上述两规定,并没有规定用人单 位须全员停工停产,我们理解部分岗位停工停产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如何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

   面对疫情,无论是从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裁员都不是最好的选择, 与职工保持思想一致,让职工理解企业的难处,共度难关才是一个企业的 最佳选择,所以面对疫情,政府给出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 建议。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是指通过增加职工休假,从而达到调整职工薪酬 的目的。对于轮岗轮休的实施,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与职工逐个协商,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或变更规章制度 的方式改变薪酬结构和工作时间安排。

(四) 加班与出差

1、延长假期内的加班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 2020 年 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 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为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今年的 1 月 25 日、26 日、27 日。因此延 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我们认为国 务院为防控疫情规定的延长三天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如不能安 排职工调休的,应支付 200%的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如何安排职工出差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聚集, 并未强制用人单位不予安排工作包括出差,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 排职工出差。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湖北地区出差的,职工有可能因当地 采取交通限行措施而无法返京,则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 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当然,从人文关怀出发,面对疫情,用人单位应减少出差,避免职工 在出差过程中受到感染。如非必要,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职工到湖北地 区出差,如从湖北地区出差返京后,还需要根据市政府规定履行 14 天的居 家隔离期。职工出差到其他地区返京的,用人单位应密切注意职工的身体 情况,也可以和职工协商居家自我隔离。

(五) 工伤认定

    职工因出差或到岗上班感染病毒而患病的难以认定工伤。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文件主要是针对于医护类人员,而非医护类人 员,如被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或者仅仅因为到岗工作而被感染病 毒的患病的,除部分地区外,国家层面和北京地区都没有做相应规定,但 是对于作为志愿者参加新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我们理解根据人社部的规定, 应被认定工伤。

    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如有条件的情况下,应 在职工入职当天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如职工因受伤害 包括被感染疫病,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并在一个月内申 17 报工伤。如工伤行政部门确认属于工伤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六)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后的顺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 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 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结束。

    根据以上文件内容,我们认为以下几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顺 延:

●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 14 天内从湖北返京的,与接触湖北地区而被政府部门要求隔离的职工, 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而被要求隔离的职工,劳动合同应顺 延至居家观察期满;

●因看护未成年人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孩子开学

     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登记在岗职工的出行情况,居家进行医学 观察的情况,及看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如遇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的,应 注意续延后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如遇劳动合同到期 后仍需要续订的,应告知职工续订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 子通讯的方式确认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感染新型肺炎而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 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三类人群,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医疗期满,以职工在隔离期不能胜任 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采取经济性裁员。

    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在疫情中应充分保护肺炎患者、疑似 病人、密切解除者的权益,除非其严重违纪、或者与其协商一致,不能解 除上述三类人群的劳动合同。

三、 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实操指引

(一) 安全管理

1、 建章立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笔者认为本次“新型肺炎”事件应该属于典型的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 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 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 检查排查

    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 施进行全面检查排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配备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 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于其他工作人员,鼓励单位和工会共 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 

● 收集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 健康状况,比如说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存 在体温异常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开启防护设施:如复工后办公区域的适当通风,或对中央空调等设施 进行消毒处理等。  进行宣传教育: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积极加强对传 染病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做好安全防护。

3、 报告与配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 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由此 可知,用人单位在发现本单位员工属于新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该及 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用人单位还应该配合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灵活用工

1、 特殊工时制的审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 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上述通知第四条规 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 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各个用人单位可以趁此机会采取更加灵活的工时 方式,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能够尽全力保障生产和提供服务;但有 两点提示意见值得注意:第一、用人单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获得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之后方可以实施;(2)用人单位获批实行综合 计时工作制后,在受疫情影响职工集中休息期间(通常是一个月内),用人单 位仍需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待遇;在疫情影响消除职工集中工作 期间,如职工虽然存在平时加点和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总工作时间不超过综 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无需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2、 远程办公

     在家办公属于一种典型的远程办公形式,即将从事日常办公室工作由用人 单位集中办公场地转移到员工个人的居住场所。通常而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考虑适用在家办公的工作岗位、职务、人员及期间。例如,由于在 家办公远离集中办公场所,对于需要使用集中办公场所专门设施、设备、资料 等支持的人员一般不适用在家办公;对于无需前述特殊支持并较少与其他员工 物理性接触的员工,则可以考虑在家办公。

    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尤其是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期间), 用人单位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识别人员岗位,安排适合的人员在家办 21 公,在保证满足政府防疫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有效 执行在家办公政策,用人单位应考虑对在家办公的员工进行在线培训,宣讲相关 制度,并留存记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疫情需要合理安排在 家办公员工的具体工作。对于员工工作可通过日报、周报等形式监管。绩效管理 原则上可以继续适用在集中办公场所执行的政策。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应继续遵 守用人单位关于知识产权与保密的要求。由于员工脱离了集中工作场所监管,用 人单位可以采用区块链等加强保密。

3、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中止(即劳动合同 暂时停止履行),所以即使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难以找到法律依 据单方与员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了中止履行条款,比如约定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 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 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的,双方 可以签订《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 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

(三) 返岗复工与看护假的审批

1、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确定是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 中建议外地返京人员居家观察两周。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 14 天,由 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原则上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 14 日内,应 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但对于离开湖北地区 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应当于到京之日起接受 14 日的 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

2、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 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用人单位为落实政府部门的要求,可以向职工 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邮件地址、位置信息、 行踪轨迹、健康信息、出行计划、与特定人员接触情况、与野生动物接 触情况等。企业在收集、处理、共享或者披露信息过程中应当符合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拒绝向企业提供上述信息,我 们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并无行政管理权限,无法强制职工提供信息;但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职工,如其拒绝提供信息或者隐瞒、缓报、 谎报信息的,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不配合调 查的,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 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 劳动者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用人单位应在综合分析、 全面判断后予以处理。

    此时,用人单位要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 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 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 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 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或者 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用人单 位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劳动者拒绝 复工缺乏任何合理理由、又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用人 单位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 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的审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 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北京市的各类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符合条件的 企业应当批准该申请。根据上述通知的内容,看护假的适用条件为家中 有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以及配偶不具备看护条件或者看护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配偶正常上班、夫妻离异等)。

     在实践操作中,如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上述看护假申请的,可以 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劳动者遵守相应的请假流程和请假方式,并根 据劳动者自身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 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身份证等)、未成年子女与劳动者同 在一册的户籍证明或共同居住的证明、配偶单位出具的配偶在岗证明等。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休看护假的必要性存疑的,建议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 让劳动者保证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存在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必要;当 然,如果劳动者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劳动者拒 绝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用人单位也不宜直接以存在 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慎重核查 后,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理。此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具备 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劳动者采用电话、 网络等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安排劳动者 调班轮休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四) 工资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 2020 年 2 月 2 日。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 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用人 24 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通常情 况下,用人单位此时无需承担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的不利后果。

(五) 入职与离职

1、 招聘与录用

●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新型肺炎治愈人员以及疫区来京人员。《就业 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 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 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 者为由拒绝录用。因此,患有新型肺炎人员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 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针对疫区来京人员实 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 用。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 具有约束力。从契约精神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 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确因 疫情防控需要调整入职日期的(比如拟录用人员系湖北地区来京人士或 者拟录用人员被隔离、治疗等),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 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劳动者自行辞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 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并不影响离职效力。按我国民法理论,单方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称之为“形成权”,按形成权的基本理论,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因此,在职工辞职表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 之危事由),职工辞职后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 此前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离职手续建议延后 25 办理,相应地,也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日期进行协商变更,如变更后将 涉及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的,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依法缴纳。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路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第(六)项规定。因此, 职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患有新型肺炎被隔离的员工,也并非就有了尚方宝剑, 可以依据该理由随意而为,对于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 法定过错情形的,如未按规定提交相关病休假手续、无故未按规定复工、提供虚 假请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用人单位亦可依法及相关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 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除此以外,若劳动者拒不接受检查建议、隔 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或者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肺炎病毒的,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甚至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受疫情严重影响,在采取多种措施后确实难以继续生产经营的, 可以最小限度的裁员。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与职工协商调整薪 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协商后如果是个别劳动者不同 意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 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较多劳动者不同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但应当按照《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后,“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六) 社会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坚持不裁员 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 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也即失 业保险费的返还)。

    除此以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 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 年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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