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国际仲裁简讯》2019年12月号

时间与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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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但存在例外

2019年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全文共29条,依据其中内容,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本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规定》第26条对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实践中对于行政协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尚存争议。今后,对争议各方而言,判断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采取约定的仲裁形式解决相关行政争议,应当首先参照《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该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情况,公开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与典型案例,并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联合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

发布会上,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袁煜驰通报了四中院五年来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2015年1月至2019年10月,北京四中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278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01件,申请撤销仲裁案件877件;涉外仲裁审查案件共242件,包括64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78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所有案件中,重新仲裁案件4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3件,撤销仲裁案件3件,维护仲裁裁决的案件比例达99.2%。袁煜驰表示,五年来,北京四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研究制定一系列制度举措规范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保障和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公布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相关实践

针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本月发布其根据《安排》处理仲裁保全申请的相关实践。内容涉及以下方面: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方式;如何请求HKIAC出具其案件已被受理的《证明函》;以及HKIAC出具《证明函》的方式。

与此同时,HKIAC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供当事人参阅:《安排》中文全文及英文译本;相关香港法和中国内地法律;有关《安排》的出版物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正式启动

2019年11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cicc.court.gov.cn)上线启动,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正式建立。

为进一步推动平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深圳蓝海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五家机构共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面向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跨境商贸投资或跨境争议需要查明域外法律的企业,需要了解域外法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开放。


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地区诉讼时效不因大陆地区诉讼、仲裁及执行而中断

相关法条:

《时效条例》第4(1)(c)规定:“有关合约及侵权行为的诉讼以及某些其他诉讼的时效,(1) 以下诉讼,于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6年后,不得提出:……(c)强制执行某项裁决的诉讼。”

申请人王培基与被申请人魏志勇因借款纠纷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09年4月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魏志勇在大陆的财产已被执行完毕,但在香港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培基因此于2019年4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是否应当被支持的核心争议为: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已过时效。

法院观点:

(1)依据香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2009年6月(即仲裁裁决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至2015年6月,本案执行申请已过诉讼时效;

(2)香港法以及两地仲裁裁决安排均没有规定在内地申请执行期间可以中止香港时效计算;

(3)本案申请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综上,法院不予执行原仲裁裁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互金平台超范围经营,法院不予执行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01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赵秀英通过首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互金平台),与申请人梁晓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事项如下:借款金额56943.92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故申请人依据《借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1月向北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梁晓伟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2019)豫14执483号]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为: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执行。

法院观点: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互金平台)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首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

(3)人民法院以该类仲裁裁决为依据强制执行,会对市场主体做出错误引导,导致非法金融业务合法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综上,法院不予执行原仲裁裁决。同时,本案显示中国法院对通过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融资行为、融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据此条款引发的仲裁的有效性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