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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19年4月号

时间与日期: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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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仲裁机构受案量23年连续高速增长

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设立了255家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6万余人(其中仲裁员5万多人),累计处理各类案件260多万件,标的额4万多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的1995年算起,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3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2018年全国255家仲裁委员会共处理案件54万多件,比2017年增长127%;案件标的总额近7000亿元,比2017年增长30%。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安排》的具体生效日期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宣布。

根据《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相关内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同样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相关香港特区法院申请采取强制令及其他临时措施。《安排》共十三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及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印度拟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

《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法令》(“《法令》”)于2019年3月2日正式颁布,《法令》旨在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仲裁、调解、和解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

“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主要目标包括:(1)促进仲裁、调解、和解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培训,并组织相关会议和研讨会。(2)为仲裁、调解及和解程序提供设施和行政协助;(3)组建国内和国际上认可的仲裁员、调解员、和解员及研究员和调查员等专家的小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协议约定的“某地”仲裁机构应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确定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胡卫彬与孟海棠、天津尚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仪公司”)之间的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尚仪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是指天津市内的仲裁机构,还是指尚仪公司具体地址附近的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观点:

《解释》中“某地”、“该地”的区域范围应当与《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对应,也特指和覆盖了“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全部区域范围。综上,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尚仪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是指天津市内的仲裁机构,而由于天津市内仲裁机构不止一家,双方也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

以对方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相关法条: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24 (a)条规定:“……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 (2)条外,高等法院还可在下列情况撤销仲裁庭的裁决—如果该裁决是在舞弊或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或受上述影响而作出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 (2) (b) (ii)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才可以被第6条规定的法院撤销:……法院认定有下列任何情况:……该裁决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审查标准:

(1)以误导仲裁庭为目的而故意隐瞒;

(2)故意隐瞒的行为与对隐瞒方有利的仲裁裁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故意隐瞒的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

BVU v BVX [2019] SGHC 69 一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BVX不提供证人和披露内部文件的行为,会致使仲裁裁决因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而被撤销。

法院观点:

(1)BVX没有故意隐瞒或扣留重要证据;

(2)BVX涉嫌故意隐瞒或扣留重要证据的行为不会对仲裁裁决产生影响。

综上,法院驳回了BVU的申请。


新加坡高等法院:

基于存在“善意的初步争议”法院授予限制提请清盘程序的禁令

BWF v BWG [2019] SGHC 81 一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授予BWF基于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在仲裁条款约定范围内所申请的限制BWG对其提请清盘程序的禁令,以及具体的审查标准。

法院观点:

(1)通过援引案例,法院认为本案中是否授予禁令的审查标准为:是否存在善意的初步争议。即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存在善意的初步争议,则争议应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提交仲裁,法院应授予BWF禁令;若不存在善意的初步争议,则法院应驳回BWF的禁令申请。

(2)善意的初步争议的判断标准在于:

i.善意即不存在滥用程序;

ii.存在初步争议。

在本案中,鉴于BWF表明其货款支付义务是以第三人向其支付货款为条件,因此法院认定BWF从未承认债务,存在善意的初步争议。综上,法院授予了BWF限制BWG对其提请清盘程序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