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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与诉讼差异的简要分析——案件审理中出现案外人时仲裁与诉讼处理的差异

时间与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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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红妍博士

现阶段,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各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依靠仲裁机构来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事项;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事项。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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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仅以一个仲裁案件为例,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影响案件认定的案外人时,仲裁与诉讼操作的不同之处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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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S工程项目签订了《项目代建协议》,约定B公司为S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A公司为S工程项目的代理建设单位,即代理B公司进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及设备招标等工作,同时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审核后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或供应商。2009年7月,A公司就S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了与B公司的代理建设关系。C公司中标上述项目,并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2月,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三方《项目建设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三方主体身份以及款项支付方式,即B公司向C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C公司向B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2019年6月,因B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C公司谎称不知招标公告,故意隐瞒三方之间的《项目建设补充协议》,单独依据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情况,仲裁庭认为C公司对A公司在施工合同中代建单位的地位应当清楚,三方之间的《项目建设补充协议》能够证明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责任约束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即B公司),但仲裁程序中就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项支付争议,无法确定作为涉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即涉案工程的最终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因此驳回C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后C公司再次依据《项目建设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S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以B公司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重新提起诉讼。

二、案件评析——对比仲裁与诉讼之间涉及案外人之间的区别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无论仲裁和诉讼案件都可能会出现涉及到案外人的情况,并且该案外人影响案件的事实审理和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1】,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和基础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合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只约束仲裁协议当事人,而对于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同时,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庭都具有民间性,这也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根本之处。目前我国仲裁法中没有确立仲裁案外人制度,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也没有对仲裁案外人制度进行规定。

就上述案例来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两方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能约束A公司与C公司两方主体,虽《项目建设补充协议》为三方签订,但协议中三方并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三方之间未形成仲裁协议的约定,B公司不得加入仲裁程序,同时仲裁庭也不能主动追加案外人B公司。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2】,庭审过程中,仲裁庭曾向C公司释明是否可基于三方《项目建设补充协议》,谋求达成仲裁争议解决条款或寻求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C公司依然坚持向A公司主张仲裁请求,致使仲裁庭无法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仲裁庭认为C公司为请求对象不当,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故驳回C公司的全部仲裁申请。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中可以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3】或者第一百三十九条【4】的规定,通过原、被告方、案外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的方式追加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本案中可以将B公司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或者追加为第三人,进而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小结

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仅仅是在规则和程序上存在着差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裁决标准应当是一致的,而仲裁的方式更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是其自由,是否主张权利是其自由,如何主张权利也是其自由,仲裁机构、仲裁庭均不得不当干预。因此当事人可以权衡两种方式之间的利弊,考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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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三条 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的,可以进行释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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