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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5月30日,全国政协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与会各方认为,现行仲裁法施行20多年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受案范围较窄、仲裁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仲裁员相关规定不完善、司法支持保障与监督机制不健全、与国际仲裁规则衔接不充分等问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基于上述问题,与会各方提出以下建议:(1)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原则上凡是当事人有权处分并不影响公共利益的纠纷均可仲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将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体育、反垄断等领域的争议纳入仲裁范围。(2)健全仲裁制度,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信力。(3)健全仲裁员聘任资格审查、选任培养、考核评价等机制,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4)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明确司法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原则,保障仲裁依法独立开展,防止仲裁司法化倾向。(5)支持国际一流仲裁中心建设,支持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深化国际仲裁交流合作,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6)加强仲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打造高素质国际化仲裁人才队伍。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近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中国在1995年8月29日首次通过了《体育法》,填补了国家在该领域的空白。虽然体育仲裁早在1995年就写入《体育法》,但中国始终未出台细则落实体育仲裁制度。因为缺少体育仲裁制度细则,而且大部分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1995年《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选择不受理体育纠纷,所以不少运动员卷入欠薪等纠纷之后,只能在行业内部进行调解解决。目前,足协和篮协等机构都有成立仲裁委员会,处置行业内部的各类纠纷。
随着体育事业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体育法》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详细明确规定,填补了该领域的法律空白,对后续构建专业高效的体育仲裁制度意义重大。整体来看,将对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6月16日,2022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以下简称“高级别对话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对话会以“新形势下海事商事仲裁的改革创新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
本次会议就仲裁热点法律问题、海事热点问题、和商事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其中具体包括:仲裁程序透明度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人工智能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线上庭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修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等、PE/VC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的效力等热点问题。
中国贸促会会长任鸿斌表示,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对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大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立完善国际经贸体系以及配套法律服务制度,推动经贸仲裁在维护全球经贸秩序和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任鸿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协同合作,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发掘涉外经贸服务增长潜力;三是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本次对话会汇集中外专家学者,充分总结了当前仲裁行业的新成果、新共识,有利于进一步找准新格局下海事商事仲裁的切入点,完善与深化海事商事仲裁的制度建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推动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2010年地产发展商G公司与建筑承建商H公司签订建筑合同,约定H作为总承建商为G在香港的项目实施建筑工程。建筑合同第35条为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关争议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合同还约定H对建筑工程的防水系统提供完工之日起10年的保修,并由H与其分包商或供应商共同提供保修并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H与其分包商SC签订防水系统的保证书作为建筑合同的附件,保证书第11条包含有通过香港法院解决争议的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建筑工程于2012年完工。
2020年,G就相关争议提起针对H的仲裁。G主张工程缺陷是由H及其服务商或代理商的疏忽造成的,后者违反了建筑合同和保证书。仲裁庭于2021年裁定其对G在建筑合同和保证书下的请求均具有管辖权,理由是主合同下的争议同时构成对保证书的违反,其属于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H认为仲裁庭对G在保证书下的请求没有管辖权,其请求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
H认为保证书第11条不寻求适用于建筑合同第35条下的任何争议,第11条适用于保证书下的请求,第35条应当让位于第11条明确的相反意图。
G则主张保证书第11条和建筑合同第35条可以同时适用,鉴于法院程序并未发起,原则上并不阻止G将保证书下的争议提交仲裁。此外,G认为将建筑合同和保证书下的争议分别提交仲裁和诉讼解决将不符合商业原则,因为其涉及的是相同的争议事项。
法院观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G和H是否有意将建筑合同和保证书下的争议提交同样的法庭,即仲裁庭进行解决。法院指出,在G和H于2010年谈判和签署建筑合同时,双方均预估到保证书的执行,并同意将其内容作为建筑合同的附件。保证书明确说明将由第三方作为分包商负责相关的工作,并包含有保证书下的争议将通过法院进行解决的条款。有鉴于此,法院认为,G和H在签订建筑合同时有明确的意图将保证书下的争议独立于建筑合同第35条下的仲裁条款,因为保证书涉及作为分包商的第三方并由其进行防水系统的安装,保证书下的潜在争议将是针对不同的当事方。双方表达了其在第11条规定不同于仲裁的其它争议解决机制的意图,即将保证书下的争议提交香港法院解决。
法院还援引Hamblen LJ法官在BNP Paribas v Trattamento [2020] 1 All ER 762案中的陈述,即明智的商业人士不太可能打算将类似的索赔置于不一致的管辖条款之下,因此可以推定相互竞争的管辖权条款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即在条款语言和整体情景允许的情况下每一个条款只处理各自的事项,其并不产生重叠。
法院同样还援引了Longmore LJ法官在Deutsche Bank AG v Comune di Savona [2018] 4 WLR 151案中的陈述,即在理论上存在相互竞争的管辖权条款的情况下,自然的反应是,应当有可能将任何特定争议归类于一项特定的管辖权条款,其相互之间不应当重叠。
法院在考察以上权威判例后认为,第35条和第11条分别处理的是建筑合同和保证书下的各自不同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明显的理由选择,并且已经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以适用于不同的争议。如果将第35条解释为涵盖保证书下的争议将导致并不理想的结果,即G有权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向H主张索赔,而H将只能通过诉讼向SC主张其连带责任及赔偿。这样将导致保证书下的违约责任事项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解决并产生认定不一致和成本复加的风险,而这正是一个理性的商人希望避免的。
综上, 法院认定仲裁庭对保证书下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322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李孟生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公司”)支付赔偿金896176.3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9921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承担5984.2元;被申请人李孟生承担23936.8元。被申请人李孟生承担的23936.8元仲裁费,在履行本裁决上述第一项请求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李孟生向西安中院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322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其与延长石油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西安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案涉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延长石油公司辩称,其与李孟生之间就加油站已经形成租赁关系。李孟生接受了《转租合同》中包括仲裁协议在内所有条款。李孟生签署《转租合同》附件《同意函》的行为,说明应当继续接受包括仲裁协议在内的《转租合同》,就案涉加油站发生纠纷,应当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李孟生未将争议起诉法院。因此,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享有仲裁管辖权,不应予以撤销裁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在延长石油公司与西安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李孟生与延长石油公司之间自动形成了租赁关系,但双方并未达成该租赁关系受延长石油公司与西安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约束的明确合意,因此延长石油公司与西安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李孟生无约束力,李孟生与延长石油公司之间并无仲裁协议。故李孟生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延长石油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3227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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