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ZLWD
在2022年5月12日美国主持召开的“新冠疫情全球峰会”(Global COVID-19 Summit)之前,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新冠相关技术获取池(C-TAP)和药物专利池(MPP)签署了一项协议,允许制造商获取更多NIH拥有的新冠治疗相关关键技术。
该许可协议提供了11项带有透明的、全球性和非排他性许可的技术。这些技术包括“目前可用的新冠疫苗中使用的稳定刺突蛋白、疫苗研究工具、治疗和诊断开发以及早期候选疫苗和诊断方法”。
人民疫苗联盟(People’s Vaccine Alliance)的全球南部召集人马扎.塞尤姆(Maaza Seyoum)称,在经历了与为抗击疫情进行资金和技术共享有关的其他挫折后,该协议的公告带来了“一线希望”。在5月12日的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 该组织提到NIH决定分享其技术的决定:美国最终将与世界分享生产新冠疫苗所需的一些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发明。但这只是第一步而已,必须强制要求制药公司跟随效仿。在疫情大流行中,私人没有任何借口能够垄断拯救生命的公共科学。
WHO总干事谭德塞.阿达诺姆(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称:“我非常欢迎NIH对C-TAP的慷慨捐助,并感谢其树立了团结和分享的榜样。无论是今天的大流行还是明天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只有通过分享和授权那些低收入国家制造自己的健康工具,我们才能确保每个人都有更健康的未来。”
据悉, NIH不会对在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地区)的49个国家(地区)获得其许可的产品的销售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协议中包括的11项技术具体如下:
-融合前刺突蛋白(疫苗开发)
-基于结构的刺突免疫原设计(用于疫苗开发的研究工具)
-假分型质粒(用于疫苗开发的研究工具)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2二聚体结构(用于药物开发的研究工具)
-合成人源化骆驼纳米抗体库及其相关使用(用于药物开发和诊断开发的研究工具)
-能够显示融合前稳定病毒尖峰的新城疫病毒样颗粒(候选疫苗)
-基于副流感病毒3型疫苗(候选疫苗)
-基于VSV-EBOV埃博拉疫苗的疫苗(候选疫苗)
-核糖核酸酶辅助的核糖核酸检测分析(诊断方法)
-SARS-CoV-2冠状病毒和其他核糖核酸病毒的检测(诊断方法)
-高通量诊断测试(诊断)
除其他多项承诺外,美国还承诺2022年向世界银行的流行病预防和全球健康安全金融中介基金(FIF)追加2亿美元的资金,使美国对FIF的承诺捐赠总额达到4.5亿美元,并且还将对仿制药进行快速审查以应对全球新冠状病毒疾病。作为该峰会的一部分,大约40个国家(地区)和数十个非政府组织也做出了承诺。
文德短评:
对比发达国家能有效控制新冠疫情在其社会范围内带来的风险并给予人民医疗保障, 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无法独自对抗疫情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与WHO签署的这份许可协议无疑是对这些地区对抗新冠疫情有力的保障, 可以在技术上帮助不发达国家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任何人依照声明的价格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可便捷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不同于传统的“一对一”许可方式,开放许可可以实现权利人一视同仁、简便快捷的“一对多”许可,有利于促进供需对接、提升谈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近一年来,这项制度受到了权利人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总结地方先行先试经验,加快了该制度平稳落地的进程。
浙江省是我国最早探索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的地方之一。2021年10月,浙江省发布了省内2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379件专利信息,面向全省所有企业免费开放许可,并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精准匹配系统,向首批6365家企业进行推送。
“这些专利单次许可期限最长达5年,确保我们有充足时间投入二次研发和产品试验。”倪志琪表示,他们根据推送信息找到浙江理工大学教授吴震宇,其是专利“一种适用于三维编织捆绑纱控制的携纱器及反馈系统”的第一发明人,公司获得了专利许可。在这件专利的基础上,该公司和吴震宇团队继续展开了技术合作,目前已申请浙江省尖兵项目。
根据专利法,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浙江支持省内高校院所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资金支持;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提供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累计促成并备案50个以上许可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举措成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保障。目前,浙江省已落地备案306份专利许可合同。
“我国高校院所拥有大量高质量专利,但由于缺乏与技术、产品、市场需求信息的对接,未能及时转化实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认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快了专利转化运用。中小企业也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新技术,进而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地方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今年,该制度有望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更深入实施。根据《方案》部署,2022年底前,将有超过100所高等院校、科研组织、国有企业参与试点,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000项。
为做好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举措,例如,在促进供需对接方面,《方案》提出,鼓励高校院所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实施的专利技术参与试点。引导技术消化能力强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根据专利权人公布的许可条件,快速达成许可。试点地方可在分析有关专利技术领域等信息的基础上,引导相关领域企业进行精准匹配,切实推进定向推送。同时,《方案》要求试点地方明确专利许可信息发布格式、核查发布内容、发布许可信息;加强定价指导、做好交易保障,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完善激励和规范措施,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眼下该制度正处于全面运行前的重要过渡期,也是推进试点的关键窗口期。地方试点工作将为这项制度的落地运行奠定更多实践基础。
文德短评:
一对多的许可模式是极大程度上利于发明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创新模式, 这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利用现有的未被利用的专利, 同时也能方便企业单位获得其需要的专利并制造出创新的技术项目。相信这样的创新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流行的话, 将会进一步推进企业创新技术, 并鼓励更多的人才积极申请专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一个制定国际版权法律和政策的全球论坛)第42届会议于2022年5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的首次全体会议。
SCCR会议的参与者来自成员国的政府官员和已注册的观察员组织,包括行业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如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
首先,秘书处将提供一个关于文化遗产机构开展保存工作的工具包,为正在修改版权法的国家提供指导。该工具包将由WIPO负责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限制与例外(L&E)研究的作者开发。研究表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根本无法满足现代保存的需要。
在2019年WIPO区域研讨会和L&E国际会议上,保存被确定为优先主题。这个问题很紧迫。例如,2021年,非洲因开普敦大学的一场毁灭性火灾失去了部分历史文献。由于版权阻碍,一些项目没有进行数字备份。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IFL)称,保存工具包是朝着正确方向采取的实际措施。
其次,版权作品跨境使用是个棘手的话题,涉及跨多个司法管辖区发送和接收版权材料。专家和成员国将讨论这个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以前的SCCR会议上,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当版权例外在边界停止适用时信息也被拒之门外。EIFL认为只有作为国际组织的WIPO才能解决这些国际问题。
第三,秘书处将委托第三方对国家版权法中的研究例外问题进行范围界定研究,包括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等现代研究方法。
WIPO将推动关于这一话题的讨论,以便世界各地的研究人员能够成为全球研究项目的积极贡献者,并能够作出有利于卫生、教育、农业和金融等广泛领域的群体的发现。
上述3项具体行动是非洲集团关于例外与限制工作计划的新提案的一部分。该提案包括其他主题,例如对教育、研究和文化遗产机构的安全港保护、技术保护措施规避问题以及合同条款的例外保护。
整个提案受到一些国家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GRULAC)的广泛欢迎。美国认为这是一个机会,可以重新强调努力实现高水平目标与原则的想法。此外, 在关于保护广播机构的拟议条约中,EIFL与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一起呼吁制定适当的例外,确保图书馆可出于社会、教育和公共利益目的合理获取广播。
文德短评:
此次会议在保护文化遗产和跨境使用版权作品方面进行了具体讨论, 相信这些提案通过的话, 其具体实施将能进一步保护文化教育类的知识产权, 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进行有效利用。由此来看, 这将会极大地有益于研究人员获得更多资源并使用到研究中去。
5月26日,中国版权协会在线上举办《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网络文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我国文学创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会上,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发布了《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5.02亿,占网民整体的48.6%;产业规模达358亿元,同比增长24.1%;中国数字文化产业规模达到7841.6亿元,同比增长14.7%;网络文学的IP全版权运营影响了游戏、影视、动漫、音乐等合计约3037亿元的市场,即网络文学及其IP运营对数字文化产业的影响范围将近40%。
同时,报告显示,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让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网络文学正面临盗版侵权的三大难题,即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的盗版情况难以遏制。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已成为网络文学全行业的共识。
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胡邦胜表示,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已经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网络文学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开发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尊重和保护版权是网络文学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网络作家权益的重要保证。
该份报告也呼吁,要落实《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要压实搜索引擎、应用市场等平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切断盗版利益链;要充分认识网络文学的作品价值,加大判赔和处罚力度;要加强科技反盗版,完善网络文学版权链。多管齐下,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和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生态,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整治,网络文学平台升级维权,用户版权意识正在逐步提升,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已迈入“政府主导、行业自律、技术赋能”的生态共治阶段。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031件,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网络版权环境得到有效整肃。
在此背景下,网络文学平台也在不断升级版权保护机制,加速行业正版化进程。今年4月,多位作家与网络文学平台共同推出盗版举报公示平台“全民反盗版联盟”,旨在调动全行业力量,对搜索引擎、应用市场、浏览器等重点侵权渠道进行集中举报,通过全民监督推动来侵权渠道整改。
文德短评:
如今,网络文学已经是新的流行文化, 其更便捷的获取方式和源源不断的创作人才是该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 在享受网络文学带来的好处时, 更应该从源头上保护作者的权益, 才能够维持网络文学长期性的创新和发展。在作者、读者、政府都大力维护网络版权环境的背景下, 相信能够更深入地整治盗版。
近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蓝天”行动方案,并及时启动实施。2022年度“蓝天”行动包括持续加大对重点违法代理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创新主体引导和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强化行业自律作用等6项重点任务,并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5类违法代理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蓝天”行动重点任务,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宁夏、新疆等地将通过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核查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的企业信息,排查是否存在无资质代理、出租出借资质或长期不满足设立条件等行为。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等地将加大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督导代理机构对其代理的尚未审结申请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北京、山东、广西、陕西等地将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信用良好机构的抽查频次,加大对存在信用风险和以告知承诺制设立机构的检查力度,河北、江苏、湖南、四川将继续扎实推进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黑龙江、福建、湖北、云南、青海、西藏等地将探索建立专利商标代理“白名单”制度,明确纳入条件、程序和退出机制,配套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政策,激励代理机构合法规范经营。安徽、贵州、甘肃等地将通过印制机构名册、发布代理质量数据等多种方式引导本地企业优选、慎选代理机构。广东、重庆、海南等地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委托执法和执法权下放,强化监管力量保障,提高案件办案效率。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导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及时推广有益经验,推动“蓝天”行动取得更大成效,为全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文德短评:
此次“蓝天”行动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是全面且高效的, 不仅体现了国家严肃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 同时也将给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单位带来强有力的警告。由此来看, 通过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办案效率, 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蟹阁公司)、上海赢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五芳斋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五芳斋”创始于1921年,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蟹阁公司销售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礼盒进行查处。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授权代理商,但五芳斋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许可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类礼盒。
据查,赢礼公司提供了粽子及礼盒,苏蟹阁公司进行组合销售,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责任。此外,赢礼公司销售粽子礼盒,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五芳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含上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及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源于五芳斋授权销售商,系正品,五芳斋公司在审理中确认散装真空包装粽子上印有五芳斋老人圆形图案和生产日期,散装粽子包装、保质期、品质等与礼盒内所装粽子并无区别。可见,在涉案礼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标识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苏蟹阁公司在销售的涉案礼盒上突出标注“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五芳斋公司第3781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并考虑到涉案礼盒内的粽子确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五芳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分装入来源不明但外观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再以五芳斋粽子礼盒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五芳斋”“美味五芳”“五芳”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字样,侵害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虽然散装粽子是正品,但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粽子礼盒的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
2.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礼盒粽也属粽子类商品,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的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五芳斋公司的商业声誉产生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根据现有证据,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销售数量较少,获利不高,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和礼盒粽之间的平均差价不大,且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确实购买了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未对五芳斋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对“五芳斋”正品粽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案情后对于原审判赔金额予以维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德短评:
本案对于公司企业具有警示作用。虽然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销售的礼盒装有正宗的已授权的五芳斋粽子, 但是其外包装礼盒并非正品, 本案判决理由将产品和产品包装具体地分开来, 告诫市场上的公司们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要规范合理获得商品的全面授权, 严谨出现因失误而造成的商标侵权。
5月30日,腾讯旗下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软件幻核联合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引发了一场争议。在此之前,徐悲鸿美术馆曾发布版权声明,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这些鱼龙混杂的现象,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徐悲鸿的名誉权及徐悲鸿后人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并表示其并未授权幻核发售徐悲鸿的数字藏品。
徐悲鸿美术馆在版权声明中指出,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是由徐悲鸿后人授权创立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系“徐悲鸿美术馆”运营方及艺术品合作方。根据授权,该中心拥有维护徐悲鸿及其作品的各项合法权利的资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徐悲鸿的名誉权、姓名权、作品完整权、打击假冒作品、打击恶意商业行为等权利。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人身权不受限制。徐悲鸿去世已有50年,从著作财产权的角度而言,其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因此, 发售徐悲鸿作品的数字藏品,无须获得该艺术中心的授权, 但应尊重徐悲鸿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她强调,实践中,发售徐悲鸿作品的数字藏品,为了数字化的方便与数字藏品的高保真,需要与作品所有人或收藏者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往往要获得作品所有人或收藏者的授权。这个授权的方式、期限、对价等内容均由合作双方协商约定。
如果发行假冒作品,将侵犯徐悲鸿的姓名权,也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发行方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发行方可能构成欺诈罪;发行平台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作品的来源,数字藏品发售平台首先要明确所发售作品的权属,审核该作品是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要求发行方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其次要明确所发售作品的真伪,要求发行方提供作品鉴定证明,以防止发行假冒作品。因此, 数字藏品的发售平台更应当有责任加强事先审查,可通过要求用户上传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确保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倘若某作品明确属于侵权作品,则不予上架。
文德短评:
本案例中, 虽然徐悲鸿画作的著作权保护期已过期, 但发行方在发售相关数字藏品时应当尊重其后人授权创立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 并且提前做好沟通和约定, 而不因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时效便忽略徐悲鸿的人身权。另一方面, 徐悲鸿的作品影响和传播范围大,发行方更应当严格追溯作品的来源, 坚决打击假冒作品。
因原创美术作品《如虎添翼》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问题,设计师冯先生与长沙世界之窗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长沙世界之窗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中旅集团共同投资兴建的综合性大型文化主题公园。此次被指抄袭的是园区门口的一尊雕塑,其外观与冯先生所称其作品《如虎添翼》几乎如出一辙。
据悉,《如虎添翼》作品的整体图案是由一只张开翅膀的老虎和白云、青山组成。冯先生表示,这个作品的创意结合了千里江山图和“如虎添翼”的字面意义,是为了打造一个中国风的虎年潮玩,有青山绿水任翱翔之寓意。
根据冯先生展示的登记证书显示,《如虎添翼》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冯先生告诉媒体记者,去年底,曾有自称长沙世界之窗的工作人员就《如虎添翼》IP合作一事与他取得联系,但之后以“今年不做此主题”为由终止了进一步商谈。但今年3月,冯先生发现《如虎添翼》作品形象已赫然矗立在长沙世界之窗的门口,招徕着往来游客。此外,长沙世界之窗还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平台发布了使用《如虎添翼》相似元素的文案。冯先生表示,双方就此事进行过沟通,但就赔偿数额方面并未达成统一意见。
长沙世界之窗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承确因管理疏忽和工作人员版权意识不强造成了此次雕塑作品侵权事件,公司对此也做了内部处理,避免这种事情再次发生。该工作人员称,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调解函后迅速撤掉园区内的雕塑,删除和下架了与该作品相关的宣传文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该作品的原作者,与其多次沟通和道歉,也提出相关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目前已经在走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为准。
对于长沙世界之窗在此事件中的侵权认定,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表示,长沙世界之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明显侵犯著作权。将美术作品从平面设计做成立体的雕塑,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涉嫌侵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将侵权的美术作品复制件置于公园中进行公开陈列的行为,涉嫌侵害权利人的展览权。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中传播美术作品的行为,涉嫌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他人作品过程中没有合理标注作者身份信息,涉嫌侵害权利人的署名权。
此事在微博平台引发了网友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应该尊重原创并维护作者的权益。可以看出,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日趋向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人勇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冯先生表示,虽然自己只是一个小设计师,但是为了行业良性发展和出于对客户的尊重,还是有必要站出来发声。
阮开欣建议,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胜诉的情况下,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维权成本属于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权利人也应当对此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权利人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其维权,合理的律师费属于维权成本,能够得到法院的判赔。
文德短评:
虽然长沙世界之窗的工作人员承认了因管理疏忽和工作人员版权意识不强而造成的侵权行为, 但从认定使用平面设计, 到做成立体雕塑, 再到公开展出, 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都没有人员主动意识到是否已获得授权, 可见长沙世界之窗作为大型主题公园在培训选拔员工时并未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原创作者站出来发声以及网上评论的支持说明了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增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于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快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文德短评: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窗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对于提高国际竞争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日前,广西市场监管局印发《广西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畅通专利成果转化渠道,放大专利制度作用,助推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改版的一项重要内容。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事先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任何人依照声明的价格支付费用即可便捷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的一项新制度。作为一种特别许可,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等“一对一”个性化协商模式,开放许可可以实现权利人简便快捷地“一对多”许可,有利于促进信息对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文德短评:
广西市场监管局研究制订《广西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预期目标、试点任务、进度安排、工作措施,还提供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合同(参考样例),特别是搭建专利许可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供需对接、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完善激励措施等,有助于唤醒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沉睡专利,简化专利许可交易手续和成本,促进广西专利转化运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文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与
中伦文德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共同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欧阳俊、陈功、宁宁、刘昭、苏晓芸
刊载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如您有任何建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
请同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