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CIA)作为正式机构观察员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英文简称UNCITRAL)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和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并作为临时观察员参加第三工作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改革)国际交流和实务研讨。据介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六个工作组就委员会工作计划中的专题进行实质性筹备工作,每一工作组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组成。
今后,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制定,SCIA将传递国际仲裁的“中国声音”,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商事立法提供有益的意见建议,为国际营商环境的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积极推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5月11日,云南自贸易区昆明片区中治管理中心与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院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创新自贸试验区商事仲裁调解服务供给模式。
据了解,本次三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进等原则,充分利用各自在国际仲裁服务领域的渠道与资源,以及多年从事法律、跨境争议解决服务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共同致力于推动自贸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以及“八个跨境”开展全方位合作,努力为各自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跨境争议解决服务。
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院是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地区唯一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主要从事国际商事和能源领域的争端解决,利用在投资、能源、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的专业优势,一直致力为包括中亚以及俄语区各国投资创业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国际仲裁服务,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将进一步密切与香港以及自贸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仲裁事业发展。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昆明自贸片区又是云南自贸区核心区域,昆明市高度重视“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目前“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已经有境内外仲裁机构、法院、公证、律师事务所等先后陆续进驻,中治管理中心非常愿意根据自贸区昆明片区制度创新部统一部署,为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院在自贸区昆明片区开展国际仲裁交流合作、国际仲裁培训,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协助与配套服务。
获中央政府与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全力支持建立的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于5月25日正式开幕。该中心设于中环上海商业银行大厦,是香港法律枢纽的一部分。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开幕礼上致辞表示,希望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与现有设于马来西亚、埃及、尼日利亚、伊朗和肯尼亚的亚非法协仲裁中心秉持友谊和合作的精神,团结一致,促进亚洲和非洲地区的经贸投资。
据悉,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2021年11月香港举办亚非法协第59届年会时正式宣布成立,其作为亚非法协第六个区域仲裁中心,是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里程碑。亚非法协作为亚非地区唯一的跨政府法律咨询组织,涵盖几乎所有亚非主要国家和地区。该组织支持建立的区域仲裁中心在亚洲和非洲地区大力推广国际商事仲裁,并为国际仲裁的进行提供基础设施。
在亚非法协现有的五个区域仲裁中心基础上,设于香港的中心旨在促进仲裁机构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和有效运作;促进各种替代争议解决服务规则在亚太地区的更广泛应用;为替代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便利;以及协助执行仲裁裁决等。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被告欧盟下属的中小型企业执行局(Executive Agenc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与原告VeriGraft AB公司就生物科技研发P-TEV项目订立了拨款协议(grant agreement),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拨付一笔最高额为2,184,603.75欧元的科研资金,协议期24个月。
2018年,被告对P-TEV项目开展了一系列的道德审查(ethics checks),发现存在问题,故于在2018年10月18日首次发函向原告预告解除案涉协议。遭原告回函反驳后,被告聘请一名外部道德专家进行评估。该专家于12月11日出具报告,其中特别援引了瑞典中央伦理调查委员会(CEPN)受哥德堡大学委托对原告的联合创始人、前董事A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结果。2019年2月18日,被告以A的学术不端问题作为解除事由,向原告第二次发函预告解除。被告认为,对案涉项目研究至关重要的专家小组是以A为核心建立的,学术氛围必然受其影响。根据拨款协议第50.3.1(f)条,被告有权解除协议。
原告答复第二封预告函,指出CEPN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发生在原告管理团队更换之前,且原告并未参与其中。此外,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日终止与A的雇佣关系,A没有再担任任何运营或代表职务。自2015年以来,公司独立完成技术研发,A没有参与任何各项关键技术、专利的取得。原告建议被告委派专家在排除A的情况下,独立评估原告执行P-TEV项目的能力。
尽管如此,被告仍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表示不能接受原告的理由,坚持第二封预告函中的立场。
法院观点: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72条和第256条的规定,欧盟普通法院有权根据由欧盟或由他方代表欧盟缔结的、适用公法或私法的合同中包含的任何仲裁条款作出判决。因此,《欧盟运作条约》第272条是一项具体条款,允许欧盟法院根据当事人商定的仲裁条款对适用公法或私法的合同进行审理,并且对于提交给欧盟法院的此类诉讼的性质并无限制。故在本案中,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72条和第256条的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拨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上诉人K先生系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公民,被上诉人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K先生于2007年购买了一家吉尔吉斯斯坦银行(下称“标的银行”),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发生政权变更,该银行被置于临时管理之下,后又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直到2015年7月宣布破产。K先生根据拉脱维亚与吉尔吉斯斯坦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提起临时仲裁,仲裁庭裁决吉尔吉斯斯坦向K先生支付1500余万美元,并向K先生转让银行股份。2014年10月24日,吉尔吉斯斯坦向巴黎上诉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巴黎上诉法院撤销了该裁决,K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上诉法院认为,禁止洗钱是法国法律秩序中的众多原则之一,并构成国际公共政策。反洗钱已经是国际共识,特别是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其进行了阐述。法院需要审查的是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是否违反反洗钱目标并使得从事该非法活动的当事方受益。该审查不限于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材料,也不限于仲裁庭的调查结果、评估和定性。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其应当考察对该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是否违背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的反洗钱目标,该考察不限于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应受仲裁庭的调查结果的约束。上诉法院考察的事实包括K先生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儿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银行未尽到反洗钱的注意义务,银行的交易量和交易模式与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状况不符,银行在如此短期内在如此贫穷国家的快速成功不能用正统的银行业实践来解释等。上诉法院认为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将使得K先生从非法交易中获益,这将明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据此,最高法院持同一立场,其认为上诉法院并未对裁决进行新的认定或修订,只是对涉及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与国际公共政策之兼容性的相关事实采取了不同的评估。上诉法院自主评估认为,存在严重、准确和一致的迹象表明,标的银行被K先生持有以便在一个与经济权利持有者有特权关系的国家发展洗钱行为。上诉法院据此推断,承认或执行裁决的效果是允许K先生从非法活动中获益,这严重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并导致裁决可以被撤销。
其次,针对K先生提出的认为上诉法院并未证明K先生故意地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1条下的洗钱行为,且上诉法院有关事实的认定未经当事人的辩论,违反了辩论原则这一情况,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并非是通过无视辩论原则和简单的确认就认定裁决的承认或执行,而是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会使K先生从违法活动中受益,这种行为将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所以上诉法院做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在法律上证明了其决定的合理性,故最终驳回K先生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