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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小贴士(四)——“中亚瑞士”吉尔吉斯斯坦

时间与日期: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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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本文亦称为“吉”或“吉国”】地处中亚腹地、西欧和东亚的连接点,是东西方文化荟萃之地,《玛纳斯史诗》久传至今。吉尔吉斯斯坦历史悠久,“南方之都”奥什市拥有至少3000年的历史,民风淳朴,对华友好。

吉国山地占国土总面积的90%,终年可见雪山,素有“中亚瑞士”之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伊塞克湖为世界第二大高山湖,现为中亚旅游胜地,常年吸引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的大批游客。

吉尔吉斯斯坦地处欧亚枢纽,是世界贸易组织、独联体和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多个国际组织成员,其贸易、投资条件较为便利,可作为生产、加工和商品分拨转运基地,产品向中亚及独联体等其它国家辐射。

自2019年以来,中国继续保持吉尔吉斯斯坦最大贸易伙伴国、最大投资来源国地位。中国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涵盖交通、通信、电力、矿产资源开发、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规模水平不断提升。

本文将梳理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吉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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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前苏联共和国法律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在后独立时期,正朝着现代法制的方向发展。在许多方面,它与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前苏联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也有相似之处。总体来说,其法律体系可分为四个层级:宪法性法律、法典、法律和法规。吉尔吉斯斯坦独立后,其法律体系经过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已颁布新《宪法》、《民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许可证法》、《税法》、《自由经济区法》、《投资法》、《生态保护法》、《反腐败法》及《劳动法》等涵盖各领域的一系列法律。


2. 电子司法化进展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在2014年3月19日以第174号决议批准并通过《吉尔吉斯共和国2014-2017年司法系统发展》战略规划,开启了全国一盘棋推进电子司法化的序幕。目前该规划已滚动更新到《2019-2022年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系统信息技术发展战略规划》。

吉国在推进电子司法的进程中,不仅争取世界银行试点项目资金支持,还分别接受了美国及欧盟的专项资金支持,以推进司法信息化进程。

自2011年始,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通过国际发展法律组织(IDLO)投入660万美元用于执行“司法强化计划”(JSP)。该计划支持在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门引入多种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包括在线发布法院判决的专用软件;建设最高法院的文件管理系统及测试法官候选人的电子系统,以改善法院管理和加快程序;研发部署最高法院的自动案件分配系统,以提高法官案件分配的完整性和公平性。

除此之外,2014年以来,欧盟通过德国国际法律合作基金会资助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治计划”。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法院运作方式的现代化,聚焦引入电子档案、法院信息和法院管理(电子司法)系统,以及立法改革。通过该计划,引入了称为AISSuda的电子档案和法院信息系统,用以快速核验诉讼参与人身份、开展执行查控等司法程序。

经由上述举措,吉尔吉斯斯坦电子司法发展逐步迈进,成效初现。2019年,吉尔吉斯斯坦司法机构开始在法庭上引入音视频转录(AVT)设备。到2020年底,全国已有77个法庭拥有全套所需的技术,有157个拥有适当的AVT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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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主管部门

贸易主管部门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是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并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开展对外经贸联系、协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发展。


2. 贸易法规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等。 


3. 投资主管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促进保护署是吉尔吉斯斯坦实行投资政策的授权机构。与其他各部,包括国家管委会与行政机构共同确立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方针与优先方向,确定相关政策。


4. 投资行业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2003年颁布《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适用于吉尔吉斯斯坦本国法人和个人的国民待遇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其中包括保证外国投资、财产和信息的汇出或汇入,保障外国投资免被征收,保证赔偿投资者损失,保障外国投资者使用其收入和现金交易自由等。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无行业限制。


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包括实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行并购。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投资合作,并实行国民待遇。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和并购;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均可。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但对二手设备的质量检测相对严格。


6. 金融领域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监管机构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the Kyrgyz Republic,简称NBKR),即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该行根据2016年颁布的《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银行及银行业务法》,对吉金融业进行监管,其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对外代表吉尔吉斯斯坦参与国际活动。

吉尔吉斯国家银行依法独立管理,并从事以下活动:(1)制定、确定并实施金融政策;(2)调控和监管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3)研究、开发并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4)全权负责发行货币;(5)促进支付系统的有效运作;(6)制定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体系核算及报告的法规。

吉尔吉斯斯坦金融业相对落后,发展潜力较大。吉金融业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该领域,投资政策相对宽松,吉没有外汇管制,资本可自由汇入汇出,金融领域利润税仅为10%。财务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可在吉开设分行,条件是该外国银行所在国与吉国家银行签订有合作协议。外国银行可在吉开设分行申请提交吉国家银行审核,审核期限为6个月,并可根据需要延长6个月。

另外,外国公司在与吉尔吉斯斯坦证券交易所签署合同并缴纳注册资金后即可参与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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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

1. 优惠政策框架

(1)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投资性进口商品(如外资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3)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4)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5)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6)凡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鼓励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

(7)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对投资法、税法和关系到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生效之日起10年内自由选择对其自身最为有利的适用法规条款。即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有法规和修改后的法规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8)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其境内外的流通实行限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受其限制。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此种限制,则必须以防止洗钱交易的法规为依据。

(9)外国人有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购置不动产,但无权取得土地所有权(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国自然人无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购置住宅,但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外国法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购买住宅。


2. 行业鼓励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无特殊行业鼓励政策。


3. 地区鼓励政策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暂无特殊地区鼓励政策。


4. 经济特区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资优惠政策,提高对外资吸引力,吉国已先后出台了新的《自由经济区法》,新版《矿产法》和《投资法》修订案。

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

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文件,吉尔吉斯斯坦国内3个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纳伦和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6家企业(金龙公司、比什凯克可口可乐瓶公司、雪豹公司、阿维尼翁公司,丝绸之路公司和复兴公司)的保税仓库获得自第三国免关税进口加工用途商品的资质。

此外,若使用上述进口商品生产的产品在吉国内附加值符合吉法律关于“充分加工”的标准要求,则其原产地便可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从而能够免关税和其它税费自由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其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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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设立企业有哪些规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企业可选择以下形式:个体企业、全合作形式、有限公司、附加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开放股份与封闭股份)、代表处、分公司。


2. 受理机构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企业应在以下3个国家机关进行注册:司法部(吉每个州区设有州区管理局)、国家统计委员会(负责将注册资料记入国家统一投资目录)、国家税务监察局。个体企业主只需在统计委员会与税务机构注册。

外国投资者与吉尔吉斯斯坦投资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可作为独资外企,或与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外企成立合资企业从事有关活动。外国人可购买吉尔吉斯斯坦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并可参与有关私有化规划。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包括在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法人地位注册、统计委员会与税务机构注册、获取从事固定行为类型许可证(有关类型在吉尔吉斯斯坦许可证法第9条中有具体规定)以及与企业行为类型有关的许可。

法人注册包括检查创办法人单位文件是否符合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向企业颁发带有注册号码的国家注册证书,将法人注册资料列入国家统一目录。在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注册时,公司代表或承包人本人应提供如下文件:(1)注册申请;(2)取决于公司形式的其他文件。

注册股份公司时,创办人应出具确认提交50%注册资金的银行证明。外国公民作为创办人,应出具其本人护照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证明文件(应附带有注明签证日期标注);注册登记卡应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领取,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所有注册文件均应附带经公证的吉、俄文译文。    


4. 风险提示

(1)吉尔吉斯斯坦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齐全,环保部门要求较高,对矿产资源开发类企业环保规定特别严格。如违反环保规定,将受到高额处罚。

(2)中国在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务合同,避免在本企业发生劳务滞留问题。

(3)中国企业,尤其是矿产领域企业,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居民沟通,做好负面新闻的解释工作。同时,应注重与当地居民的联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事业,努力做到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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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招标投标

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通常由招标委员会公布投标公司应具备条件、需递交的文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等信息,然后公布投标单位,最后在指定时间公布中标单位。

吉尔吉斯斯坦招标委员会要求投标公司准备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址、公司章程、经营许可、企业近两年主要完工项目介绍、企业验资证明、技术人员名单、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等。


2. 许可手续

吉尔吉斯斯坦建筑法规定,除民用住宅外,其他建筑工程实行许可制度。办理建筑许可证的部门是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建筑委员会。实施工程审查和监督的主管部门也是该建筑委员会。


3. 禁止领域

外国承包商在吉尔吉斯斯坦承包军工项目需由两国政府签订备忘录,由指定公司执行。


4. 风险提示

(1)投资者需及时全面了解吉尔吉斯斯坦合作方资信情况。

(2)深入掌握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如项目为自筹资金项目,其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3)由于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建材价格高于中国国内,中国施工单位多由国内进口建材,长途运输有时导致停工待料现象,应提前做好预判。

(4)高度重视安全施工,避免工人伤亡事故。

(5)建议签约以美元计价,避免汇率风险。  


吉尔吉斯斯坦对文化领域投资有何规定?

根据2009年4月吉尔吉斯斯坦颁布的《文化法》,外国公民按规定程序享有同本国公民同样的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允许外国企业投资吉文化领域。

1994年,中吉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吉国文化领域最具代表性中国投资企业是吉尔吉斯德隆电视台,该台由浙江华人投资创办,是该国第二大有线电视频道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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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途径

(1)民事诉讼

大部分纠纷会通过普通法院解决,但是一般法院的审理时间较长、审理费用高。初级法院是区级法院、比什凯克市的区级法院、市法院、驻军的军事法院及区际法院,这些法院审理和解决根据案情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纠纷。上诉法院是地区级法院、比什凯克市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法院由合议庭和3个司法庭组成,其中每个司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2)仲裁

在吉尔吉斯斯坦,最普遍的庭外争议解决方法是仲裁。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例如调停和调解,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同时也没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单独法律。仲裁裁决可根据州法院签发的执行令执行。此外,州法院可在由常设仲裁庭审理的法律案件中下令采取临时措施。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下设的国际仲裁庭(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urt, 简称“IAC”),相关利益方可将争议提交IAC,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IAC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机构,通过独立的专业仲裁员,为商业环境中的经济纠纷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解决方案。目前,IAC仲裁员名单上有187名专家。其中包括来自中国在内22个国家的75名国际仲裁员和112名国内仲裁员。

所有仲裁裁决,不论由哪一仲裁机构作出,均可依《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和吉尔吉斯斯坦作为缔约国缔结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得到承认和执行。


(3)审前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立法规定某一类案件争议解决的审前程序,或者协议约定该等程序,则必须在该等审前程序进行之后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如果索赔人未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进行审前争议解决程序,法院应驳回其权利主张。


2. 适用法律

吉尔吉斯斯坦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是诉讼、仲裁和审前争议解决(调解)。规范上述争议解决方法的主要法律有以下几种:《宪法》、宪法性法律《吉尔吉斯斯坦法官地位法》、宪法性法律《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宪法法庭法》、《民事诉讼法典》、《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司法自治组织机构法》及《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法》。

吉尔吉斯斯坦签订了多项国际条约,根据该些国际条约,相关利益方可向吉尔吉斯斯坦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请求。这些主要条约包括: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独联体国家之间民事、婚姻和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及《民事、婚姻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3)与阿塞拜疆、伊朗、印度、中国、拉脱维亚、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许多司法援助双边协定。


3. 风险提示

在投资和商业活动中,签署合约时如何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签约各方有权选择适合双方的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都愿意选择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在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建议可以选择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无论选择哪一个仲裁地或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争议双方也要充分熟悉选定的仲裁规则,并选择适格且值得信任的国际仲裁员,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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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0年版)

2. 中国居民赴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税收指南

3. 【世界司法信息化】吉尔吉斯斯坦电子司法发展概述

4. 【投资实务讲解】吉尔吉斯斯坦争议解决的方法及机构

5. 【法律讲堂】如何在吉尔吉斯斯坦解决投资和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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