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仲裁中心揭牌
2021年12月20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仲裁中心在上合国家客厅揭牌,该中心将通过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公平与高效的裁决以及活跃的对外交流,为上合示范区企业和个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及商事争议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为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仲裁法律服务。
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仲裁中心启用后,将坚持公平、正义、高效的价值取向,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特点,充分发挥仲裁契约性、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保密性、公正性和市场性的本质特征,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主体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以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行业法律需求为导向,积极运用调解、仲裁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推动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仲裁业务升级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21年12月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联合重庆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六章八十三条,内容涵盖了律师在接受仲裁委托、订立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履行仲裁代理人职责、办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代理业务等商事仲裁法律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应履行的职责。
《指引》旨在确保律师对照《指引》中的规定,熟练运用仲裁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律师办理国内商事仲裁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形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仲裁活动的依法开展。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该院首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作出裁决,这是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首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
境内保证人W公司为境外债务人H公司就其与境外债权人M银行的原油买卖交易提供担保,因H公司及W公司违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裁决保证人W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其后,境外债权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SIAC作出的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由SIAC在新加坡领土内做出,鉴于我国和新加坡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故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仲裁庭有权不接受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根据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华谊公司)提交的以司华东、王书欣、耀容文化、耀展文化、耀胜体育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双方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了上述合作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经审理,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2950号仲裁裁决,驳回华谊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华谊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仲作出的上述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司华东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理由如下:(一)在仲裁案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庭对极其重要的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针对华谊公司所称的上述主张,法院向北仲进行了函询。北仲回函称:一、司华东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符合期限要求。二、华谊公司的代理意见所附主张为伪造合同的13份文件,因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要求提交证据清单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等,仲裁庭无法直接确定其具有以证据形式提交该13份文件的意图;且该等材料若作为证据,也超过了约定的提交期限。因此,仲裁庭未将该13份文件作为补充证据处理。三、仲裁庭认定投资合作协议已终止,系基于合同约定和查明的事实,并非基于司华东等仲裁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所反映的情况,该补充证据中是否有伪造证据,均不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法院观点:
关于华谊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一,基于《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接受,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亦需符合附清单、写明名称、证明对象等形式要求。其二,根据仲裁裁决,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于仲裁裁决中予以载明,但对双方的质证意见均未表述其具体内容。其三,根据北仲的回函,司华东等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因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故仲裁庭予以接受。对于华谊公司邮寄的代理意见所附主张伪造合同的13份材料,仲裁庭综合考虑这些材料无法确定提交意图、超过补充证据期限等因素,未将上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处理。同时,北仲表示,仲裁庭认定案涉协议已终止系基于合同的约定和查明的事实,并非基于司华东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具体内容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其次,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此前提下,该裁决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亦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华谊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谊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谊兄弟(天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仲裁”,不应理解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磐拓航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订立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第13.3条约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举行并使用该委员会在接受仲裁申请时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截至本案受理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申请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可通过默示的方式放弃。如双方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则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确认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的主管权。因此,该争议解决条款属于“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故申请人申请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法院观点:
案涉仲裁协议的内容明确完整,有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事项及选定的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合作协议书》上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表明各方对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系明知并同意的,故应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本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该仲裁协议不应理解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人据此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磐拓航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 段庆喜 王莺 郭泠泠 李宇明 宁宁 毛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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