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哈萨克斯坦【本文亦简称“哈”、“哈国”】是中亚国家中经济发展最好、投资环境最优的国家。其基础设施良好,电信行业发展也在中亚地区属前列,近日以来,电信运营商已经开始在哈萨克斯坦的两大直辖市进行5G网络的测试。哈萨克斯坦的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国内发电仍以燃煤电站为主,占全国发电量的70%以上,电价低廉。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国内限电措施导致电价上涨,浙江近日从哈萨克斯坦采购13.6万吨优质煤炭用于救急,其成本甚至远低于从澳大利亚进口的成本。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2021年7月,哈萨克斯坦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继续领先其他中亚国家。作为外商投资友好型国家,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特色产业包括传统采矿业、加工工业和建筑业。而最近因中国国内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全面禁止,哈萨克斯坦又成为了数字矿企转移阵地的优选,包括中国数字矿企比特大陆已进驻哈萨克斯坦。
哈国幅员辽阔,无论从国土面积还是从经济总量上来看,都是中亚最大的,因而本文梳理了在哈投资的相关指南及应注意的风险,以供有意赴哈的投资者参考。
一、法律体系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制度深受伊斯兰法和罗马法的传统影响。其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和条例、其他法规、规范性法令及国际条约。哈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
《哈萨克斯坦宪法》在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投票批准成立。宪法宣布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单一制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体系及立法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哈萨克斯坦国内局势稳定,这得益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别是1992年版宗教法,该法颁布于哈萨克斯坦建国之初,是一部体现政府对宗教高度宽松的宗教法规。此后,考虑到1992年版宗教法的不足,为应对建国二十年来恐怖事件频发的状况,2011年,哈萨克斯坦议会通过了《宗教活动与宗教组织法》,表达了政府在宗教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谋求平衡的诉求。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投资领域的法律相对稳定,此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典》、《税收法典》、《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反倾销法》、《知识产权法》、《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典》、《海关事务法典》 、《金融租赁法》、《居民就业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等。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哈萨克斯坦对投资者有一套完备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建立在总统层面,并设有外国投资者理事会会议,通过这个会议,可以和外国投资者交流更多的投资问题。此外,哈萨克斯坦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政策来改善投资环境。
二、投资政策与规定
▪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1. 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2017年底颁布的新《税法典》又对税收优惠条件重新界定和完善。在改善税收优惠和税款支付政策方面,一是取消拍卖手续费;二是取消通航水道使用费;三是取消无效的增值税优惠。在优化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方面,针对所有经济特区,更改“90/10”收入比率条件,将企业享受优惠业务同其他业务的收支分开核算,优惠期限从企业注册时起算;针对创新技术型经济特区,将治外法权制度时限延长至2028年,更改社会税优惠适用条件,将“劳动力成本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0%”替换为“劳动力总成本占支出总额的比率为70%”。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的特惠包括:(1)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国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2. 地区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向首都努尔苏丹、曼格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投资。哈萨克斯坦地方各州(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等法律规定。
3. 经济特区法规
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设立于1991年。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出台《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明确规定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从设立到撤销的全周期管理办法, 明确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作为经济特区、工业园区的主管部门, 引入了新的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土地使用机制。相关土地交由管理公司临时使用,再由管理公司移交入驻企业使用,从而缩短土地审批时间。该法律还对管理公司融资和强化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只有在管理公司股100%属于国有的情况下,政府才能提供融资支持。
4. 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对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免企业所得税;免土地税;免短期(不超10年) 土地租赁费;免财产税。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区内实行零增值税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名单,返还企业已征缴的增值税。此外,对到特区投资的企业,简化入驻程序,实行“单一窗口”服务,方便办理许可证件;实行“自动同意原则”,即投资者如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否定答复,则自动成为经济特区企业;简化特区企业使用外国劳务手续。
▪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企业有哪些规定?
1. 登记注册制度
赴哈萨克斯坦投资或经商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可根据需要办理三种形式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和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哈萨克斯坦国内各处受司法部委托的“居民服务中心”或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文件,出具证明及决定是否颁发登记注册证。
2. 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法人实体的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分公司和代表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实体形式。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文件包括:
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语);
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
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
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国家注册申请;
公司法人的税务登记号;
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2)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以下文件:
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
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注册或其他文件;
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纳、未纳税费或其他应缴费用情况的证明。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英语译文的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3)设立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所需的文件包括:
按照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
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
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俄文各一份;
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
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社会及宗教社团除外);
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
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
拟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须到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进行认证,相关人员入境哈萨克斯坦后,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到哈萨克斯坦司法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3. 信息报告制度
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非商业性活动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应每年在报刊上公布活动情况,包括注册人信息、资产状况、支出来源及去向等事项。
4. 进出口企业相关税收相关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启动,后升级为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体制统一归属到同盟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税收规定方面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哈萨克斯坦,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医药用品包括:药品,医疗(兽医)用品,包括修复整形用品、聋哑盲人器械和医疗(兽医)器械;用于生产各类医药用品的材料、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药、医疗(兽医)用品和器械。
5. 风险提示
首先,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变化较大,行政政策作用有限。
法律和规章制度缺乏一定的稳定性,这已成为赴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哈萨克斯坦政府每年都会根据经贸数据、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影响。
举例来讲,哈萨克斯坦近日通过了税法修正案,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用电量按1坚戈/千瓦时收取挖矿税。这一举措自然吸引了不少数字矿企入驻哈萨克斯坦,但导致哈萨克斯坦的电力行业不堪重负。最近,哈萨克斯坦政府又发布了新的命令草案,内容包括今后新申请注册的加密货币矿企,将对其耗电量将进行限制。
因此,赴哈投资的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收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企业应提高对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收环境。
此外,中国企业还应注意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存在纳税申报风险。《哈萨克斯坦公司法》将子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并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中,子公司须参照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
通常来说,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适用相同的法规,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也属于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纳税人。
▪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根据2001年7月《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法》的规定,凡在哈境内承建当地工程项目的外国企业须持有国外工程项目承包执照。在参加工程招标时,可以凭借总公司的资质购买标书,中标后同哈萨克斯坦招标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在哈萨克斯坦正式注册外国企业的子公司或独立的合资公司以执行项目。
2. 禁止领域
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市场,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业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
3. 要点提示
(1)慎重选择承包工程项目。中国企业应做好前期调研工作,详细了解项目背景,仔细研究项目业主单位情况、资金来源等。许多项目对投资形式、投资比例、项目实施等有特殊规定。
(2)有效雇用当地劳动力。承包工程企业需充分研究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规定,严格遵守哈法律法规,为中方员工办理合法劳务签证,最大限度雇佣当地劳动力, 尽可能确保中、外方员工薪酬及工作条件平等,杜绝各类歧视行为。
▪ 哈萨克斯坦对旅游领域投资有何规定?
2019年新修订的《旅游活动法》 引入了投资优惠政策, 规定由政府确定重点旅游区, 投资者在区内建设酒店、 娱乐场所等旅游设施可享受税收、实物补助等优惠政策,将投资项目认定门槛由50亿坚戈下调至50.5万坚戈。
▪ 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有何规定?
《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 明确规定,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林业土地25年, 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三、特殊的“国中国”——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1. AIFC的成立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机构。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 ( 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
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AIFC是哈萨克斯坦划定的一个特殊区域,能够实现独立的监管,是哈萨克斯坦为吸引外国投资建立的一个友好生态。在AIFC的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下,这里也允许在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加密货币交易所。针对比特币挖矿活动,AIFC建立了IT园区。自2017年成立以来,AIFC已经成为吸引加密货币挖矿企业的中心。
2. AIFC法律制度
AIFC不仅仅在投资领域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享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足以称之为“国中国”。2017年12月,AIFC法院及其仲裁法庭(以下简称IAC)应运而生,2018年1月1日起,AIFC法律制度开始实施。
虽然地处哈萨克斯坦境内,AIFC法院却不适用哈萨克斯坦本国法,而适用英国和威尔士普通法进行裁判。AIFC法律制度与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属于不同法系,在司法过程中,AIFC法院独立开展司法活动,不受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的限制。它移植了普通法,成功地实现了在一国“经济特区”内实施他国法律。
实际上,除普通法及其判例外,AIFC法院的法律渊源还包括:
a. AIFC宪法规约;
b. AIFC制定的法律规则;
c. 各方都同意适用的法律,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哈萨克斯坦的公共政策与秩序;
d. 法院认为适当的法律;
e. AIFC法院的生效裁决;
f.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
这些规定扩大了AIFC法院的援引范围,也给予了诉讼双方更多的法律适用空间。除此之外,IAC在仲裁员选拔上,考虑了不同国家投资者的需求,在全球各地进行选聘。AIFC法院也在本国“经济特区”聘用大量外国高素质法官。此举向当事人释放出的一个信号是,IAC将秉承公正原则,不歧视他国客户,中立裁判,使外国投资者对哈萨克斯坦的司法环境增强信心。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及风险提示
1. 解决途径
根据哈国《投资法》的规定,非投资争议应由哈国法律管辖,双方可以通过在哈萨克斯坦的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而在哈萨克斯坦发生投资合作纠纷时,一般先由双方谈判协商解决;如通过谈判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国际仲裁法庭解决,如未约定国际仲裁法庭的,也可以诉诸于哈国法院。
哈萨克斯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一般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与哈萨克斯坦政府之间发生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可以依据该双边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哈萨克斯坦也是《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投资者与政府间的争议也可以适用ICSID仲裁规则申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 适用法律
在哈萨克斯坦【除了发生在或涉及到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外,在该等情形下,可以参照前述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发生的商务纠纷解决适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但如果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律法规与投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相冲突,则适用国际公约。《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议优先于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在本国法与国际公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
3. 可否仲裁
可以各方约定请求仲裁。哈萨克斯坦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时已不再区分国内纠纷或国际纠纷。仲裁当事人还可通过IAC推出的在线仲裁平台,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向IAC申报材料,无需亲自到阿斯塔纳,实现高效的远程仲裁。
4. 风险提示
哈萨克斯坦主体参与订立的合同,必须有哈萨克语或俄语文本,否则可能导致交易文件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这一规则并不影响双方约定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准。
参考文章: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哈萨克斯坦(2020年版)
2. 中国居民赴哈萨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
3. 哈萨克斯坦——中国比特币“矿工”的新大陆
4. 哈萨克斯坦AIFC法律制度述评
5. 哈萨克斯坦已在两大直辖市开展5G测试
6. 难堪电力重负!哈萨克斯坦开始清理整顿数字矿企
7. 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增速领先独联体国家
8. 及时雨来了!哈萨克斯坦的煤炭直接运送到中国,路线非常值得关注!
9. 纳扎尔巴耶夫如何驯服哈萨克斯坦的宗教极端势力
10. 走进哈萨克斯坦的“光明之路”
11. “带路”俄语国家法律ABC——哈萨克斯坦篇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
业务领域:涉外法律、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
帕律师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维吾尔语。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民商法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
业务领域: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国际贸易救济、争议解决等业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专家调解员。
工作语言:普通话、法语、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