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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
2021年8月,塔利班在攻占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后宣告胜利。随后塔利班表示,他们将根据被称作“沙里亚(Sharia)”的伊斯兰教法统治阿富汗。塔利班称由伊斯兰宗教学者组成的委员会正在制定新的法律体系。在新法律颁布前,当今的阿富汗正处于一个非常不确定的特殊时期。
沙里亚,意为“道路”,属于伊斯兰教法律体系。但将沙里亚视为伊斯兰法律可能过于狭隘,因为它包括许多社会法律规则中通常未涵盖的大片个人行为领域,对人民日常生活领域,甚至思想领域作出规定,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将沙里亚理解为“伊斯兰的行为方式”可能更为合适。
沙里亚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和伊斯兰宗教学者或专家根据《古兰经》作出的裁决。沙里亚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金融业、商业法、合同法律、性别、婚姻和社会问题。不同国家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方式大相径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政府。在真实情况中,大多数穆斯林政权都只会执行有利其政权统治的法律,对其政权不利(家族或独裁的世袭统治)的敏感法律(对于当时政权不利的法律)则普遍不采用。
与其它所有法律体系一样,沙里亚十分复杂,且实践完全依赖伊斯兰宗教学者或专家的素质及他们接受的培训。伊斯兰宗教学者们会发布指引及进行裁决。被视为正式法律裁决的指引被称作“法特瓦”(Fatwa)。沙里亚有五个不同流派。其中逊尼(Sunni)派中有四个学派:罕百里( Hanbali)、马立克(Maliki)、沙斐伊(Shafi'i)及哈乃斐(Hanafi),什叶(Shia)派有什叶贾法里(Shia Jaafari)。这五种派别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对沙里亚的出处文字有不同诠释。
当今世界中,施行沙里亚的国家包括巴林、文莱、科摩罗、吉布提、埃及、印度尼西亚语、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马来西亚、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也门。在这些伊斯兰国家,受到沙里亚规范的不只穆斯林,且理论上不论轻重大小,任何公然违反伊斯兰教导的行为,沙里亚均须介入。还有一些国家,如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和孟加拉国,仅对穆斯林公民和/或具体的家庭事务,包括婚姻、离婚和继承,使用伊斯兰教法,但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公民。
可以预见到的是,由于不同流派对沙里亚的解读不同,阿富汗的伊斯兰宗教学者在制定新法律时,可能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才能最终决定新的法律体系,但其是否具有长期稳定性还不得而知。当前在阿富汗的国际投资项目该何去何从,这是国际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下文将介绍在塔利班上台之前的法律体系,包括已经在阿富汗投资的国际投资者如何依据原来的法律框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塔利班上台前的法律
(一)法律体系
塔利班上台前,阿富汗的法律体系由伊斯兰教义、法律和习惯规定组成,宪法是阿富汗的最高法律。曾经的阿富汗工商部是商业法规的制定部门。该部制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伙法》《仲裁法》和《调解法》,但目前尚未确定这部分法规是否完全失效,抑或是有过渡期的可能性。
(二)原先的纠纷解决有哪些途径?
按照阿富汗原先的投资法规定,国内外投资者与阿富汗政府的争议可通过协商友善解决,或按照1965年3月18日《华盛顿仲裁条例》(阿富汗于 1968年7月25日加入),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寻求国际仲裁。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商议的办法寻求解决。
另外,阿富汗原先的《私营投资法》第29条规定,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现阿富汗投资法与其他现存法律条款抵触时,以阿富汗投资法为准。
2014年10月,阿富汗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中心为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径提供调解及律师服务等。据阿富汗媒体报道,2015年8月由阿富汗商工会和一家名为Harakat的金融机构联合经营的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 (ACDR)在喀布尔成立。该中心将处理来自阿富汗全国各地的商业纠纷。以上两种争议解决替代方式有可能继续存续,为将来解决纠纷方式提供了多样的选择。
(三)原先阿富汗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阿富汗承包工程,一般得到发包单位和业主的认可即可。投标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和以前做过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并经阿富汗经济部招标办公室或其他项目发标单位认可。其对工程建设和工程验收遵循一般惯例,并无特殊规定。
2. 禁止领域
没有明确规定。阿富汗发布招标公告时,均列明参加投标的条件要求。
3. 招标方式
阿富汗政府项目一般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或其他援助国出资。招标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基本无歧视性限制。
(四)原先阿富汗对外贸易的规定有哪些?
1.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阿富汗对大宗商品进口没有限制。禁止进口的商品有酒、生猪、猪肉、 猪油脂、棉籽、毒品、枪支、炸药等。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毒品、古董、稀有矿产资源和其他政府规定的物品等。矿石出口需矿产部出具许可证明,进口可用于生产炸药的化工产品需由阿富汗内政部等政府部门颁发特别许可。
同时,外资禁止投资的行业有:核能、赌博、色情、毒品和制酒业。外资限制性投资行业有:生产和销售武器及爆炸物、非银行金融活动、保险业、自然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电力、水利、污水处理、机场、通讯、 健康和教育设施等)。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阿富汗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但检验检疫设备和技术落后,效率不高,目前基本只针对食品、药品、饮料、服装进行检验检疫。中国出口阿富汗的货物应按规定出具中国商检报告。
3.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阿富汗《海关法》规定,进口报关需提供以下资料:进口单位营业执照、出口公司销售发票、边境海关贸易运转表格、运输提单、转运单和保险单、装箱单。陆运货物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中国出口阿富汗的货物应按规定出具中国商检报告。
(五)原先阿富汗的税收体系如何规定?
总体来看,阿富汗税收体系实行属地税制。按《阿富汗私有投资法》规定,阿富汗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即外资公司和当地公司享有同样待遇和同等纳税义务。除地方税有差异外,阿富汗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共有9种税,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损益税、发票税、进口关税、固定税、附加税、土地税和市政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公司所得税按纯利的 20%征收;资本损益税方面,公司征收20%,个人征收1%至2%;营业收入税方面,销售和服务类征收4%,其他如酒店或宾馆、餐饮业等征收5%,部分行业征收10%。不同货物适用不同关税税率。
(六)原先阿富汗对劳动与就业有何规定?
阿富汗失业率很高,熟练劳动力严重短缺。15岁以上的人口中只有31%可以读写。几十年的战争、移民、低教育水平和缺乏培训设施导致熟练劳动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受过教育的专业人员稀缺。
阿富汗法律规定了工人加入和组建独立工会的权利,并有权进行法律罢工和集体谈判,同时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得到政府尊重,但大多数工人和雇主并不了解这些权利,农村地区或农业工人尤其如此。在城市地区,大多数工人从事建筑业。
2007年《劳动法》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如工资、加班、休假和其他福利等,并禁止强迫劳动和雇佣童工。2017年“贩运人口法”规定了对强迫劳动和雇佣童工的惩罚,最高刑期为12年。
除此以外,《劳动法》第四条对外国雇员在阿富汗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1)必须遵守阿富汗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和传统; (2)年满18岁且未到退休年龄,须持原籍国和阿富汗卫生部颁发的健康证明;(3)应持有阿富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4)需签订劳动合同。阿富汗本地失业率很高,除政府机关和国际社会组织需要一些高端管理技术人才外,市场对一般的外籍劳务工作者没有需求。
(七)原先阿富汗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1. 优惠政策框架
阿富汗鼓励吸收外资,投资促进局对外资公司的设立给予方便,实行 “一站式”服务。外资公司所得利润可全额汇出,对使用外籍雇员没有限制,如3年内无盈利可免税,直接申请最低额的公司税。企业投资阿富汗优先发展领域,如大型能矿资源性项目,进口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可申请免税等优惠,进口建筑材料也可减税。但在当地采购的设备材料,不可以免税或退税。
2. 行业鼓励政策
阿富汗对外国投资企业总体上实行国民待遇,没有具体的行业鼓励政策。为鼓励投资,阿富汗只允许投资企业免关税进口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物资用品等,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公司利润、红利等。
3. 地区鼓励政策
阿富汗政府鼓励和欢迎外商投资,特别是能矿资源、农业、建材、电信和运输物流领域的投资,但没有减免税金等明确的地区投资鼓励政策。在喀布尔、马扎里沙里夫、坎大哈设有工业园区,同时正在贾拉拉巴德和喀布尔建设新的工业园区。阿富汗农村金融公司对在工业园投资的企业可以提供优惠贷款。
三、阿富汗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1、谨慎决策,决策应建立在对项目进行的实事求是、仔细、充分和全面可行性调研以及对项目地点进行的安全评估(尤其重要)基础上;
2、决策前后均要充分考虑不利因素,据此制定预案,打足安全和非正常支出成本;
3、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和当地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有理有节,不要采用贿赂等不法竞争手段,避免与当地利益集团发生利益冲突或竞争;
4、履行社会职责,经营本地化,热心当地福利和慈善事业,为自身争取良好立足和生存环境。 5、尊重当地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阿富汗人虔诚信仰伊斯兰教,每天定时多次举行祈祷,地点可能在会议场所、办公室,甚至旅行途中,应予以充分理解和尊重。阿富汗人在公众场合禁酒,不应劝酒。
以上事项中尤其应注意的是安全问题,中国企业应避免到安全无保障地点投资或承包工程,已在危险区域实施项目,应加强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塔利班强调的“沙里亚法”是什么?
2. 认识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
3. 中国居民赴阿富汗投资税收指南
4. 阿富汗投资法律指南
5. 商务部,2020 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富汗》
6. 朱永彪,阿富汗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
业务领域:涉外法律、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
帕律师的工作语言为普通话、英语和维吾尔语。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民商法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
业务领域: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国际贸易救济、争议解决等业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专家调解员。
工作语言:普通话、法语、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