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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1年8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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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经验”VS“海派仲裁”:沪新联手打造亚太国际仲裁城市圈

2021年8月6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共同主办的“2021沪新荟·国际仲裁亚太城市圈”研讨会在上海召开。研讨会围绕“国际仲裁亚太城市圈”为主题,就中新两地仲裁的新近发展、仲裁地的打造、国际仲裁实务热点等话题展开研讨,旨在推动中新国际商事仲裁实现全方位、深层次的交流合作。

上国仲副主任、秘书长马屹在致辞中说,沪新之间加强国际仲裁交流,是双方在沪新理事会机制下所开展的重要工作。两地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为双方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合作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目前,上海已发展成为我国仲裁机构数量最多、仲裁资源最丰富的内地城市。在沪新两地不断完善的仲裁规则的推动下,未来上海将成为国内广受欢迎的仲裁地。

研讨会指出,我国应将长三角的仲裁力量进一步整合,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长三角自贸区内根据这一协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压力测试,形成引领行业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助推亚太仲裁联盟的成立。


中国贸仲国际仲裁研究院正式成立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推进中国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国内国际仲裁业界交流,贡献中国仲裁法治建设的“东方经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研究院(官方简称“中国贸仲国际仲裁研究院”)于今日正式成立。

中国贸仲国际仲裁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以“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为主题,依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的丰厚专家资源和长期实战经验,致力打造具备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特色,集仲裁课程教学、仲裁人才培养、仲裁科学研究、仲裁法治建设“四位一体”的全新综合性研究平台。研究院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运行,旨在推动仲裁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创新,共同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争议解决智库,助力中国仲裁事业不断发展。


全国首家体育商事仲裁院设立

2021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体育商事仲裁院揭牌仪式暨体育法治建设论坛在西安浐灞举行。

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文新表示,西安仲裁委员会将汇聚整合体育与法律仲裁专业人才及优质资源,搭建专业平台,不断完善体育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结合打造西安国际仲裁中心这一核心工作,以接轨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为发展目标,在处理体育商事纠纷方面充分发挥仲裁优势作用。

西安仲裁委员会体育商事仲裁院是全国首个专业性体育仲裁院,其设立不仅填补我国在体育相关商事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空白,也是我国体育纠纷解决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践需求,更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发展的客观需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非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由于仲裁管辖权系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故本案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诉讼案之申请人天津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该诉讼案的被申请人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南河工业区。2004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天津市潘楼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合同》,合同第二十一条“管辖法律”约定,本运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但是,如果对于与本运营合同有关的特定事项,没有可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则应参考一般国际惯例。合同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约定,对于任何因执行本运营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运营合同相关的争议,如果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该争议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则任何另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天津。

现案涉双方对《天津市潘楼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 2020年10月17日,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2021年1月4日,天津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我院有管辖权。案涉双方在《天津市潘楼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欢,约定有关争议事项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但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标的物在中国境内,合同也在中国境内订立和履行,无涉外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该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该合同及所包含的仲裁条款所适用法律,无论当事人是否做出明确约定,均应确定为中国法律。由于仲裁管辖权系法律授予的权力,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仲裁,故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天津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马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潘楼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未授权撤销仲裁调解书,法院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行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案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申请人上海宝燕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燕公司)与被申请人赢众通达(天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宝燕公司称,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4318号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该案在仲裁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到骚扰电话,使得其在身心俱疲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决定,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件审理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合同中的另两个主体,但仲裁庭未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宝燕公司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撤销(2019)沪仲案字第4318号调解书。

被申请人赢众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只有仲裁裁决,但仲裁庭是以调解结案的,申请人宝燕公司无权申请撤销调解书,况且申请人宝燕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书中付款义务,申请人宝燕公司的请求应予驳回。

2019年12月6日,赢众公司依据其与宝燕公司签订及其他两个案外人签订的《餐饮优化项目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宝燕公司返还应收账款100万元;2、宝燕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宝燕公司承担律师费1万元。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受理该案。

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宝燕公司与被申请人赢众公司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庭就案件争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法不悖。2020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沪仲案字第4318号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宝燕公司于向被申请人赢众公司支付856,434.25元,履行了仲裁调解书中的付款义务。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条款仅规定了仲裁裁决如果符合该条所列情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司法监督实行的是有限监督原则,在法律未授权法院行使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行使。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本案审查的基础不具备,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撤销事由不再进行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宝燕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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