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 点:
1. 对医疗美容广告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1)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2)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3)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4)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5)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6)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7)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8)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9)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0)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2. 对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重点注意以下情形:
(1)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2)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二、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 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公安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20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都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定于2021年8月一12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期望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有效推动美容医疗机构向合法合规化方向发展,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获修订通过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作的全面系统修订,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要 点:
1. 全面加强医师队伍治理法治化,立法目的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切实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与待遇,在《医师法》中新增“保障措施”一章;
3. 优化和完善医师培养体系,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
4. 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提出了新规定,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
5. 终身禁业首次入法,将《执业医师法》中原有“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不予注册”及“终身禁业”两类;
6. 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一是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是允许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
7. 更充分授权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和责任豁免原则,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生命的积极性,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8. 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以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9. 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有法可依,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10. 加大力度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等政策、措施,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看医界”,作者:徐毓才,文章标题:医师法正式通过!10大巨变与医生息息相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获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要 点:
1.适用范围及核心概念:
(1)明确适用范围,设定域外适用效力;
(2)明确核心概念,扩大敏感信息范围。
2.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2)目的合理、明确和最小必要原则;
(3)公开、透明原则;
(4)质量及安全保障原则。
3.医美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医美APP涉及用户信息等核心内容是否明示,是否采取加黑加粗等更容易引起用户注意的措施将成为合规重点方向。
4.医美APP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必须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及结果公正合理。
5.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以避免个人的病历、图像信息等数据信息泄露、纂改或丢失。
(部分信息来源:第1-2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中伦文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文章标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点解读。)
五、NMPA药品评审中心发布《人源性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
要 点:
1.《指导原则(意见稿)》对于按药品进行开发的人源性干细胞产品,从研发到上市阶段药学研究的参考文件,能够与国内外技术要求相衔接,并遵循细胞治疗产品在双轨制管理体系下的研发规律;
2.明确可以按照NMPA的监管进行药物申报的干细胞种类,包括人源性的成体干细胞、人胚干细胞和诱导性多能干细胞扩增、诱导分化,或成熟体细胞转化/分化获得的干细胞及衍生细胞;
3.明确干细胞的来源,一般来源于供者(自体或异体),也可能来源于细胞库;
4.明确干细胞的产业化路径,利于有经验的CDMO企业及拥有药品申报经验的干细胞药企。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作者:安永EY,文章标题:终于来了!干细胞产业迎政策信号)
六、两大证券交易所联手封杀“医美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要求在其交易所新挂牌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入池基础资产中不得有“医美贷”。
要 点:
从时间点来分析,其直接原因应与2021年5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
随着医美行业逐渐加强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并影响医美行业机构的长远发展,故医美行业机构合法合规显得尤为重要。
(部分信息来源:时代周报,作者:周梦梅,文章标题:上交所、深交所叫停“医美贷” ABS资产,头部消费金融公司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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