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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1年7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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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国际公信力广获认可海事海商仲裁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35%

2021年7月16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以“后疫情背景下海事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为主题的2021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202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仍居世界仲裁机构前列,涉外案件占全部受案量的35%,当事人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日益受到欢迎,充分显示了中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本次研讨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100多名线下代表参会,近万人线上观看直播。


深圳国际仲裁院:拓展国际仲裁合作“朋友圈”

2021年7月2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已获市委批复同意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牌子,同时,粤港澳规则衔接的“融平台”正在构建。这将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调解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提供便利,促进粤港合作和粤澳合作。

在前海管理局的支持下,中国首座国际仲裁大厦(SCIA Tower)已在前海落地,将为中国仲裁的创新发展和国际合作提供更为坚实的平台。以国际仲裁大厦为场所,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以合作形式邀请合作紧密的国际组织及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共同进驻,目前已经有一批国际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表达了入驻前海的积极意愿,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ICA)、瑞士商会仲裁院(SCAI)、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等。


全国首创!武汉仲裁委“在线送达”平台可一键办一键查

2021年7月,武汉仲裁委发布“智慧仲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计划以全面形成仲裁大数据服务体系为主线,构建“智慧仲裁大脑”,打造全业务、全时空的仲裁法律服务网络。

目前,武汉仲裁委网上仲裁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同一业务类型、同一法律关系,可以批量审理的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一类为线下调解或者在线调解后进行在线确认仲裁的案件。

据悉,武汉仲裁委在线仲裁平台已经打造为集在线身份认证、电子送达、在线审理、在线流程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系统集成平台,平均结案周期为1个月。特别是在线确认仲裁的案件,如果材料齐全,最快当天就能拿到确认仲裁裁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应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00年9月1日,农工商开发公司与海文众益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海文大厦西配楼地下一层、地、地上三、四层的房屋租赁给海文众益公司。 

二、2011年3月30日,北京二中院宣告农工商开发公司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破产清算事务。2012年2月8日,农工商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海文众益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海文众益公司向农工商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交付涉案房屋,海文众益公司未予交付。 

三、2014年3月13日,农工商开发公司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海文众益公司交付房屋。海文众益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 

四、2016年12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中裁字第0002号中间裁决书,裁定北仲对本案有管辖权。后农工商开发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北京三中院驳回其申请。 

五、2019年5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针对此案,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273号裁决书。 

六、海文众益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2019)京仲裁字第1273号裁决书,其理由是:1. 本案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2. 仲裁案件中,农工商开发公司主体资格自相矛盾,北京仲裁委员会罔顾法律事实枉法裁决;3.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七、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海文众益公司的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农工商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无权对双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进行管辖?  

法院观点: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海文众益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涉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在该仲裁案中,海文众益公司对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未曾提出异议,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作出最终裁决后,其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无权管辖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驳回。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约定“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

申请人贾丽英与被申请人山西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yt020041030001的《刷脸支付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第4项内容为:“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北京市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贾丽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所涉刷脸支付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管辖的具体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山西怡通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也是确认过的,该仲裁条款有效。

法院观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所涉刷脸支付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北京当地有两家以上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贾丽英与被申请人山西怡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t020041030001的《刷脸支付项目服务合同》第八条第四项所涉仲裁条款无效。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 段庆喜 王莺 郭泠泠 李宇明 宁宁 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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