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

国际知识产权观察2021年6月刊

时间与日期:2021-06-30
返回

69e0464889b349b57d92871510e0c0f.png


律所间因争夺案源引发纠纷,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家公司因代客户仓储的价值10亿元货物被骗走,先委托其常年法律顾问牛律师处理相关刑事报案及民事案件事宜。但后来该公司根据其上级公司要求,重新开始选聘律师团队,最终确定被告律所的马律师团队接手办案。

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后起诉称,马律师利用其原单位的影响力,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得了本由牛律师代理的案件,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即本应由其收取的后续律师费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可纳入经营者范畴,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二是该法对于这种竞争行为未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承揽业务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并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该行为显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有具体规定。三是经营者即原告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四是这种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文德短评

此案中的牛律师一直担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突遇重大刑案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关案件的代理权。但随着案件推进,该公司上级单位主导了对于律师团队的选聘。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律所及其马律师团队系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若依本案情况即认定被告律所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会使当事人在选聘、更换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时有所顾虑,从而限制其寻找更适合的代理律师的需求,反而会妨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欧盟知识产权局推出非商业作品门户网站

2021年6月7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推出了一个新的非商业作品门户网站(Out-Of-Commerce Works Portal)。非商业作品是指仍受版权保护但不再或从未用作商业用途的书籍、电影或视觉作品等作品。

欧洲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以及其他文化遗产机构目前收藏了数百万件非商业作品。这些作品对于研究或教育而言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或者只是娱乐性的作品。

多年以来,欧洲一直支持通过使用现代数字技术来更好地在线获取欧洲丰富的文化遗产的举措。然而,文化遗产机构的大规模数字化项目往往无法实现,因为这些机构在事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权利许可)方面存在着困难。

为了帮助文化遗产机构履行解决上述难题,《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引入了一个法律框架(新的许可机制),以支持此类机构对非商业作品进行数字化和跨境传播。

关于非商业作品的信息必须记录在一个公共的单一在线门户网站中,该门户网站的创建和管理已委托给了EUIPO。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文德短评

由此可见,该门户网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当前和未来有关非商业作品使用的获取情况的信息,并使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更容易行使其权利。


韩国知识产权局驳回首例人工智能发明申请

2021年6月3日,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韩国首例将人工智能(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初审结果,认为AI作为发明人违反了专利法,要求其将发明人修改为自然人。申请人若不同意修改,将导致专利申请无效。申请人可以对无效宣告处理提起行政上诉或行政诉讼。

据悉,2021年5月17日,美国人工智能开发者(申请人:斯蒂芬•泰勒)在PCT专利申请进入韩国阶段,提交了将人工智能(“DABUS”)作为发明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这是在韩国首例人工智能发明申请。

申请人表示本人不具备该发明相关知识,其开发的“DABUS”在学习一般知识后,自行创作了食品容器等2个不同的发明。

2021年5月27日,专利初审结果驳回申请,提出修改要求,认为在判断人工智能是否直接发明专利之前,将人工智能界定为发明人的形式存在缺陷。韩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判例只认定自然人为发明人,因此非自然人的公司、法人、设备等不能作为发明人。目前,美、英、德等国均采用该基本原则。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发表日期:2021年6月3日


文德短评

到目前为止,韩国国内外大多数意见仍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简单的工具,但如果人工智能因技术发展而创造出像人类一样的发明,可能会出现人类和人工智能都无法成为发明人或权利人的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前五个月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罚没金额1.22亿元

今年1至5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345件、罚没金额1.22亿元。

这是记者1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举办的反不正当竞争论坛上获悉的。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论坛上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着力在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统筹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方面取得突破。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局长袁喜禄表示,执法办案是遏制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去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371件、罚没金额4.16亿元。特别是针对平台经济无序竞争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文德短评

促销作为传统的营销方式,在平台经济、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需要消费者进行复杂计算和比较,而很多优惠往往还不真实存在。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可见,针对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的突出问题,对技术水平越来越高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不断加强监管。


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乐高集团将第34022807号立体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积木”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乐高集团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并指出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使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通过原告的大量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2021年6月4日


文德短评

商标显著性依取得方式不同,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的乐高玩具人偶的基础结构包括头部、身体、四肢的简化结构,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中也存在类似基本结构的玩偶,因此,相关公众不能将其与产品的提供者产生直接唯一的联系。


不侵权!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

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一审认定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不侵权。

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戏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演绎了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以侵犯改编权为由将电影《哪吒》的导演饺子及五家出品公司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0万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电影《哪吒》主张《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时间:2021年6月4日


文德短评

针对《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编权。法院认为,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侵犯著作权,“第一弹”APP创始人等27人获刑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干公司”)及王某等28人提起公诉。

2015年,作为斯干公司创始人之一的王某正式创立了“第一弹”,这是一款针对95后、00后设计的APP,最初的“第一弹”主要分为“社区”和“宅物”两块王某等人依靠贴吧宣传等方式,让“第一弹”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可观的用户数量,也由此收到了多轮融资。出于对APP活跃度的考量,王某不仅没有对社区进行彻底清理,反而在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第一弹”APP增设剧集板块,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并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

期间,斯干公司还成立了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第一弹”APP的影视剧集审核及片源下载上传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第一弹”APP传播侵权影视剧集1.4万余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斯干公司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其余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1年5月30日


文德短评

现如今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格外重视,而这种重视也已经体现到了行动中,版权时代的来临给所有“盗版资源”网站敲响了警钟,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赚钱方式始终不是长久之计,应当对原创作品加以更好的保护。


柳州螺蛳粉商标已在18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

从柳州市召开的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保护新闻发布会获悉,该市积极推进“柳州螺蛳粉”商标国际注册,目前已在18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

2018年7月,“柳州螺蛳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为柳州市螺蛳粉产业的区域公用品牌。目前,柳州预包装螺蛳粉相关企业达105家,企业自主品牌达300多个,涌现出一批高知名度的企业品牌,品牌集聚效应显著增强,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强度与日俱增。

商标国际注册是商标在国外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自2019年5月启动“柳州螺蛳粉”商标国际注册工作以来,柳州螺蛳粉协会已向29个国家提出申请。截至今年4月,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保护的有英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12个国家,逐一注册保护的有巴西、缅甸等6个国家,共在18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3日


文德短评

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了‘柳州螺蛳粉’生产区域必须是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所有‘柳州螺蛳粉’只能在柳州生产,此举能有效的维护柳州螺蛳粉行业市场秩序,为企业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新闻来源:江苏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德短评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尊重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

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根据该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文德短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批复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行使诉权,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规制权利滥用行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蜂窝不粘锅”案终审:康巴赫构成商业诋毁

6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定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须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来源:知产力


文德短评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其中,对“未定论”的客观事实,若经营者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达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其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本文由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法律发展研究中心 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鄧澍焙、周力思、邓瑜、李宇明、

欧阳俊、陈功、宁宁、刘昭、韩亚文

微信图片_20201207162646.png

刊载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如您有任何建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同我们联系。

微信图片_20210707150058.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