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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简讯》2021年4月号

时间与日期: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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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在线召开2021年春季工作会议

北京时间2021年4月13日晚,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线召开2021年春季工作会议。会上,仲裁院主席亚历克西•穆尔回顾了其任内仲裁院的发展情况。6年中,仲裁院以提高透明度、多元性及运行效率为原则,主动适应最新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挑战,极大扩大了仲裁院的业务规模,拓展了所涉地域范围。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仲裁院及时发布了相关指南文件,并通过邮寄、线上开庭等方式保障了案件的正常推进。

仲裁院秘书长亚历山大•费萨斯介绍了仲裁院2020年案件统计数据。2020年,仲裁院共登记了946起新案件,涉及2,507个当事人、145个法域和113个仲裁地,主要涉及的经济部门有建筑工程、能源和电力项目。当事人来源地名列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巴西、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中国香港、印度、墨西哥。仲裁地名列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瑞士、法国、美国、英国、巴西、阿联酋、新加坡、卡塔尔、荷兰、中国香港。2020年,仲裁院共任命或确认了1,520名仲裁员,其中女性仲裁员有355名,占仲裁员总人数的23.4%,人数及比例均高于往年。

委员会“信息技术在国际仲裁中的应用”工作组组长斯蒂芬妮•科恩向会议提交了更新后的工作组报告。她介绍,此次更新将增加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线上案件管理、线上庭审等内容,同时将通过案例分析、操作指引等形式为客户运用信息技术提供指导。会议还介绍了委员会“关于国际仲裁中的腐败问题”工作组和“替代性争议解决与仲裁”工作组的工作开展情况及研究规划等内容。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揭牌,探索建立大湾区反侵权专利联盟

2021年4月20日上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揭牌仪式暨南山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12条”发布仪式在深圳湾创新广场举行。知识产权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具有时效短、费用低、保密性强、充分体现当事人意志、国内国际广泛认可的独特优势。

本次揭牌活动选择深圳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最为密集、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最为旺盛的核心区域,在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率先落地国际仲裁分支机构,助力南山区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圳名片”。该举措得到了辖区高科技企业的积极响应,大疆创新公司代表南山知识产权联盟现场做出“仲裁承诺”,号召南山科技企业优先选择仲裁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南山区还在活动现场发布了《南山区建设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先行区行动方案(2021-2023)》,提出要引进一批国际化顶尖服务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反侵权专利联盟等。


仲裁“广州标准”再添新盟友

2021年4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与瑞中法律协会(Swiss Chinese Law Association,SCLA)、日内瓦国际调解中心(Geneva International Dispute Institute,GIDI)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举行“广州标准”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暨APEC-ODR平台推介会。

近几年,广仲推出了多项创新举措,如组织制定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率先探索开发互联网仲裁、首创国际商事仲裁“广州模式”、上线全球首个APEC-ODR平台等。此外,广仲还加快同“一带一路”沿线重要节点国家的合作,与全球知名仲裁机构共同举办了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广仲致力于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新一届的仲裁委员会委员新增港澳籍行业知名专家,选聘160多名外籍仲裁员加入仲裁队伍,全面修订仲裁规则,吸收国内外最新理论实践成果,进一步适应互联网仲裁发展要求。

仪式上,广仲的工作人员向瑞中法律协会以及日内瓦国际调解中心的参会代表介绍并演示了ODR平台。与会嘉宾对该平台给予高度认可,并表示将继续加强同广仲在探索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合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对邮寄地址及电话尽到合理审查,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案情:

2020年9月4日,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周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一、梁峰、梁亚林偿还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6166.67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从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3.593750‰计算;二、本案律师代理费15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62元,由被申请人梁峰、梁亚林、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共同承担;三、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4718元由梁峰、梁亚林、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共同承担。

邮寄送达回执单中收件人联系电话155××××8932号码是被申请人梁峰的,不是申请人本人的。收件人地址与被申请人梁峰在《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事项中已明确的地址“川汇区张埠口村四组”不相同。核对裁决书可知,多名被申请人电话相同,仲裁庭对邮寄地址及电话没有尽到合理审查。邮寄拒收后,仲裁庭并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再次送达。经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口仲裁委员会提供的(2020)周仲案字第217号卷内第64页,标注日期2018年9月29日的《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名)处“梁亚林”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梁亚林本人所签。

 

法院观点:

仲裁庭虽然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信息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仲裁程序中未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违法法定程序。仲裁庭的程序违法行为,在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充分陈述案件情况和抗辩的机会,严重违背了仲裁最低正当程序要求。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已证实《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的签名不是梁亚林本人所签,该鉴定虽然系单方委托,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裁决书中所依据并让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涉嫌伪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周仲裁字第217号裁决。


英国法院认可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第三方资助费用

相关法条:

英国仲裁法:

59. 仲裁费用

(1)本编所称仲裁费用是指:

(a)仲裁员的报酬和开支,

(b) 有关仲裁机构的报酬和开支,及

(c) 当事人的律师费用或其他费用。

68. 裁决异议:严重不规范行为

(2) 严重不规范行为是指下列一种或几种不规范行为,且法院认为对申请方已造成或将造成实质性的不公正。

(b) 仲裁庭超越其权限(除超出实体管辖权外:见第67条);

(3) 如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规范行为,法院可以:

  (a) 将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重审,

  (b) 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

  (c) 宣布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除非法院认为将争议事项发回仲裁庭重审是不合适的,法院不得行使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无效的权力。

 

案情:

本案涉及一起在伦敦作出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裁决,该案独任仲裁员作出的第五份部分裁决要求Essar公司向Norscot公司赔偿400万美元,其中的194万美元为Norscot公司获得的第三方资助款项,该笔款项为Norscot公司实际获得资助款(65万美元)的3倍,占仲裁庭所支持的总金额的比例达35%。其后Essar公司以该裁决违反了英国仲裁法第68(2)条的规定为由向英国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仲裁庭裁决第三方资助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是否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英国仲裁法第68(2)(b)条的规定,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构成严重不规范(serious irregularity),根据该法68(3)的规定,构成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而英国仲裁法第59(1)、第61(1)条又规定,仲裁庭可以就仲裁费用的分配作出裁决,仲裁费用包括:(1)仲裁员的酬金及支出;(2)仲裁机构的费用;(3)其他费用。因此,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第三方资助费用的裁决是否构成越权的关键,在于第三方资助费用是否构成“其他费用”。

 

法院观点:

英国法院最终认定仲裁庭有权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第三方资助费用,并以此驳回Essar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

关于仲裁员的越权问题。英国法院认为,根据先例,只有仲裁庭故意行使自己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才构成英国仲裁法第68(2)条所规定的“严重不规范”,在本案中,仲裁员基于其查明的事实,将第三方资助款项理解为仲裁费用并加以处理,无论是根据英国仲裁法还是ICC规则均有依据。因此即使仲裁员对于仲裁费用的理解错误,由于其行为并非故意越权,本案的仲裁员也不构成严重不规范。

关于第三方资助费用是否构成其他费用问题。英国法院首先拒绝就该问题参照英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类似规定,随后参照了ICC规则以及ICC在2015年初作出的一份名为Decisions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报告,确认了第三方资助费用的可裁决性,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英国法院认为Essar公司的行为使得Norscot公司不得不采取耗资巨大的仲裁方式而无法使用其他方法,且Norscot公司在本案中除了获得第三方资助以外别无其他救济方式。综上,英国法院认可第三方资助构成英国仲裁法第59(1)(c)规定的“其他费用”。


本简讯由《中伦文德国际业务委员会》编制,仅供参考。

编委:林威 段庆喜 王莺 郭泠泠 李宇明 宁宁 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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